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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中国梦的内在统一

2015-05-30陈雪锐

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 2015年14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

陈雪锐

【摘要】走依法治国之路是社会主义国家把握战略发展期的必然趋势和经国之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美丽中国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日益重视,依法治国的复兴之策逐渐进入决策者的视野,转入发展的“高速路”。从历史的维度来分析,可以看出依法治国不是无源之流、无本之木,它是具有极强的思想根基和历史渊源的。随着依法治国的制度红利日益显要,我们对依法治国的衡量标准更加明晰,主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状况来衡量。由于特殊的国情、民情,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饱含“中国特色”,当然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会遇见诸多难题与执行中的弊端,那么针对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走出“法制怪圈”释放依法治国的法治红利呢?这是一个值得考究的学术“宝藏”。那么本文就从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与思想根基,依法治国的衡量尺度及法治红利等角度来浅析依法治国的时代魅力之所在。

【关键词】依法治国的价值尺度 法治思维 法治红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4-0036-02

举国关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宛若穿透雾霾的晨曦,将几许希冀、几份社会构想投影在每一个怀揣中国梦的国人心扉深处。因为此次大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而这在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壮士断腕,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

撩拨开历史的窗帷,我们可以窥见“法”字在历史洪流中的跌宕起伏。回首并思索中国近现代历史的风云之变,第一轮的中国之变,其枢纽与核心着陆点就落实在法治上,由心智与骨子联合发出的“变法图强”这是晚清之际中国人民的真实心声。然而基于内外交困,法治之路被时势所断。再从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到十五大报告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的含义进行阐释,并将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立,到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从200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大会主题。依法治国在历史的洪流中曲折前进,体现出极大的历史集成性和顽强的生命力。

一、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基

透视历史的经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曾把法制的一面片面却明媚地映射在古人的思维中,“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亦将古人对“法”的威力的阐释与理解逼真地呈现出来。令人可惜的是在中国历史上也深深地落下了“刑不上大夫”的政治缺憾。历史的起起伏伏告诉我们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是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在法治思想上,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1]这一伟大论断是我们今天践行依法治国之道的思想指针,那便是在推行依法治国进程中一定要以社会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从依法治国的社会性质和终极目标来看,法律理应为广大人民服务,制定的法律条文要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状况为根基,不能脱离社会這一法治存在的土壤。法律所反映的事实与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要与社会发展保持在同一频率或是略高于但经过“调频”可以达到一致频率的同一水准上。马克思和列宁认为“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2]他们对法与国家及阶级的关系做了初步的阐释。这就要求法律制定者要有敏锐的视

角和极强的社会动态嗅觉,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法律的时效性、可行性。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三条。“第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是积极保障人权,建立有效的人权保障机制。第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机制。” [3]建国伊始,法治旗手董必武在负责政治工作相关事宜时,就提出要依法办事。董老认为要切实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第一要“有法可依”,第二要“有法必依”。这是依法治国16字原则的萌芽期,这为当今社会进行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启蒙思维。从董老对法制和法治的认知上,可以看出董老对“法治”和“法制”的界定是非常明晰的,董老认为法制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处于文本层面。周恩来在依法治国思想的层面也是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的。他的法治思想是我们时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文化瑰宝。他的依法治国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二是必须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各项工作,反对法治的无政府主义。三是对违法乱纪的政府工作人员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四是培养和锻炼一支知法懂法、认真执行法律的干部队伍。五是人民群众、特别是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周恩来同志从各个层面较为全面地阐释了依法治国应该注意的方面。这种较为全面系统的依法治国思想在时下的依法治国环境中仍然具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基于各种原因,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主要停留在静态的层面上,没有切实发挥法治的潜在作用。那时的法治还没有落实到“法治”层面上,仅仅是一种被动式的文本式的生命力极其微弱的静态法制,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更具有全面性和主动性。因为“法治比法制的内涵更丰富,法治具有动态蕴涵,其运作涉及诸多环节、要素和条件,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所构成的一个巨大的法治系统工程。” [4]回顾历史,可见依法治国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基的,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社情,依法治国始终没有展现出它应有的潜在生命力,然而这种思想却为当今社会中依法治国的践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底和历史根基。

二、依法治国成效的衡量标准及带来的制度红利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依托的政治诺言的实现与否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终极目标的落实状况成为衡量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标准与试金石。

尽管依法治国和三个代表的着力点与实现途径有所不同,但两者的社会目标与终极目的却有着极高的相似性和统一性。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的基本方略,亦可以说是经国理政的思想和理论根基。这一治国理论内涵丰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治国的性质、主体、制度、目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对于依法治国而言,在理论范围上有大小之分,在理论层次上有全局和局部之别,但两者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体系下的新构思、新设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进一步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诠释和深度解读;依法治国也反过来为践行“三个代表”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根基。依法治国是实现“三个代表”政治诺言的途径和伟大策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衡量依法治国实效的试金石和标准维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的经国方略这两者间是一种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应该用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良好的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5]既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衡量依法治国的标准尺度,那么中国在践行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社会实践中,就要明确依法治国的社会目的,力求在“三个代表”的衡量尺度里走的愈来愈远,愈来愈稳健。

党的十八大上系统地提出来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便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着极大的包容度和容纳性,囊括了国家、社会、个人等几个层面,可以说是相当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在践行依法治国这一伟大实践过程中,若能同时实现显性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隐性层面的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将极大地彰显依法治国的真实成效,而这亦是美丽中国梦的灵魂所在。

由此可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状况作为衡量依法治国实际成效的一种尺度和标准不可不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

既然我们已经清晰地了解到如何来对依法治国成效进行社会性衡量,那么经过逻辑性推理,我们就可以设想并模拟出依法治国所能带来的社会正能量。从依法治国对社会的影响力来说,依法治国是具有极大的社会能量的,它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法治红利。首先,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因素,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地对社会系统进行纠偏的潛在功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平、法治是我们制度的灵魂,可见依法治国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法治对于社会主义来讲,“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6]实行法治这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其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美丽中国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务之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好、运用好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暂时性矛盾,减少社会失范效应的产生,达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文明,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再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愈演愈烈,这巨大的鸿沟一方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经济上的不平衡在中国这个人情网盛行、权钱两易还大量存在的特殊时期,进而导致了公平公正在某些领域的严重缺失,这就迫切需要用法律来对整个社会进行整合,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另外,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与和谐社会理念与追求具有本质上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具有有序性、协调性、生态性、成熟性、和稳定性的内在机理。和谐主义社会蕴涵多元、宽容、均衡、善治、秩序等基本理念,彰显对自由、民主、正义、公平等理性价值的追求。从法治层面看,是崇尚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健全的社会;是依法治国、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依法行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解、人民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而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规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集中表现为依宪治国;其蕴含的基本精神应包括良法之治、平等使用法律、权利本位、正当程序、权力制约与过错问责等,目标和价值是人的权力和自由得到尊重、权利和权力的有序行使,国家、政府、公民的关系更好地得到平衡。” [7]可见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高的一致性。最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可以为促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概括起来说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8]

依法治国与中国梦的辩证统一与内在逻辑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中国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成果。回首历史、环顾全球,依法治国和国泰民安、社会公平、公正等社会正能量是完美地耦合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因子之中的。依法治国和中国梦的实现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和补充的。依法治国的切实推进可以加速中国梦的实现,并为中国梦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而中国梦的实现亦可以反刍依法治国的发展程度,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智力保障和社会环境。由此,我们可以窥见依法治国与中国梦的颇为显性的内在逻辑。也正因为此,我们需要站在社会改革的深水区透视依法治国的历史渊源、思想根基及现实状况,以史为鉴,稳健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蓄势奠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0页。

[3]陈亮、张宗然.列宁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年第20期。

[4]熊先觉.董老对“法治”和“法制”的界定与使用-兼论我国法治路的曲折与艰辛[M].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第389页。

[5]王明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J].武汉大学学报.2004(02).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7]金博、李金玉.和谐社会理念在依法治国中的运用探析[J].理论导刊.2008(09).

[8]白钢、潘迎春.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M].政治学研究.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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