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池村人工营林业经营管理的研究
2015-05-30覃丹妮
覃丹妮
摘要:在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加池村村民的经营管理使得林地制度、森林资源的分配与利用得到协调与保护。本文主要通过对加池村姜绍烈老人家的清水江文书内容的梳理,以及对加池村村民的调查访谈中,了解当地居民在四个阶段时期是如何对人工营林业进行经营管理,形成怎样的管理模式,从而帮助完善现今我国的人工营林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加池村;清水江文书;人工营林业;经营管理
一、加池村概况
加池村位于河口乡东部,距乡政府所在地6公里,东邻文斗村,北邻岩湾村,南邻中仰村,西邻湖区,部面积5平方公里。百分之98为苗族,聚居苗、侗、汉等民族。森林覆盖率百分之90以上,树木郁郁葱葱,气候宜人,村寨坐落在半山之腰。据调查加池原亦名加什,为古青山界四十八苗寨之一。
加池村全村有5个村民小组,169户841人。土地总面积10037亩,有林地4827亩,水田375亩,旱地40亩。三板溪电站水库淹没山林1703.56亩,水田6.63亩,土1.32亩,其中农业13万元,渔业2.5万元;外出务工21.6万元,人均纯收入732元,粮食收入13万公斤。近年来,外出打工是村人经济收入之大项,2005年全村在外打工116人。加池村所在的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是全国最适宜人工杉木栽培的地方,从清初到现在一直是人工栽杉的重要基地,素有中国“杉木之乡”的美誉。①
二、清水江文书概况
本研究中有关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杉木的管理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主要参考文献。清水江文书是中国贵州清水江流域苗族和侗族林农们创造和传承的一种独特的民间文献遗产,同“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并存为我国迄今发现的“三大文书”。②清水江文书,又称“清水江民间契约文书”,主要是指明末清初以来直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共约四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经营混林农业和木商贸易而形成的大量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据保守估计,目前至少尚有十多万件遗存于民间,也有专家推测清水江流域各县遗存的这类契约文书大约可多达三十余万件,主要分布和保藏在清水江流域中下游的黎平、锦屏、天柱、三穗、剑河、施秉等县苗族侗族农户家中。传统上,他们将这些民间文献视为能够给子孙后代赐以福佑的传家宝物,一般秘不示人,只在调解家族之间物权纠纷和其它重大场合时启用,至今仍然具有物权法律证据的功能,在苗村侗寨的山林物权纠纷调解中具有一定的作用。③
三、加池村人工营林业经营管理形式
社会主义林业经营形式,以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为主的林业经济形式。中国在1949年以前,森林资源被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占有,他们组建伐木公司,对森林资源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南方农民经营的人工林区,则由于受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束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80年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林业所有制结构除国营和集体外,个体经营和各种所有制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林业也有所发展。④因此,通过对文书的梳理和在加池村的调查,将加池村的经营形式分为四个阶段来研究。
1.清朝时期到解放后1956年
这次调查收集了姜绍烈老人家的清水江契约文书,共四券。这些文书主要是从清乾隆中期到1950年代,姜姓祖先七代人林业生产及管理的契约,这些契约大多是关于山场杉木的买卖与租佃,形式也多样化。
例一.立断賣杉木山樟树、红麻粟树字人本寨姜渭滨。為因缺少钱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冉腊,界止:上慿田与溝為界,下慿田,左慿园,右慿嶺与路為界,四至分清。分为六股,本名占一股。出賣与姜恩瑞名下承買為業。当日议定價钱三百四十八文,親手收足应用。自賣之后,任凭買主修理管業,賣主不得异言。恐口难凴,立此断字為據。
慿中姜鳯歧筆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立⑤
注:此契盖有方印二
从这份契约中可以看出,山场当时除了种植除了杉木,还一起套种了樟树、红马粟树,而姜渭滨是把山场冉腊以及种植的杉木、樟树、红麻粟树一起转让,意味着把林地以及林地中的杉木、樟树、红麻粟树管理受益权一同转让给买主。可以证明这块林地是杉木、樟树、红麻粟树是混种在一起的,此林地属于综合经营。⑥
例二.立断卖杉木约人本姜苏连、位连兄弟。為因家下缺少费用,自愿将到杉木地名穷故宠。其开界限:上慿岩粱上至宋家栽之木為界,下至半冲至开文、世文之山為界,左右慿岩洞,四至分明。其木分为四股,老苏弟兄名下占一股。又地名皆也乌杉木,分为五股,老苏弟兄占二股。其有界至:上慿岩洞与廷烈之田為界,下慿溪,左慿大岩洞為界,右慿老苏田坎下為界与张家栽之木為界。又地名培九宗周田坎下之木,上慿路至田角為界,下慿德廷、成凤、廷烈、宗周山為界,左慿田角以嶺為界,右慿冲。其木地主分为三股,老苏弟兄占一股。三处出賣与姜开明名下成買為業。当日慿中议定價银三十六两整,親手收回应用。其山至賣之后,任凭買主修理管業,賣主不得异言。今据有慿,立此断賣杉木為據。
慿中姜世清
代筆姜世干
道光四年四月十九日
注:此契盖有方印二。⑦
例三.立佃种山字人中仰寨张子明、陆茂文、陆应锦、龙恩焕、龙裕文、龙補谓。佃到嘉池寨姜秉干、秉魁、继元、源林、文举、元瀚等因祖遗三公之山一块,地名刚套,另名翻答连,界止:上慿土垦元瀚之山,左慿嶺与源林之山,下凹慿元瀚之山直破嶺到油山為界,右慿小凹破边冲与栽岩秉干、允林之共山為界,四抵分清。栽手限五年成林,另分合同。若不成林,栽手并无股分。立此佃字為據。
民國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二日应锦立⑧
例四.立记欠木價字人姜士能。情因得買姜开明土名从固陇杉木一块一百余根砍伐生理,议价无视四两五钱。奈本处银色甚低,不便交接,承蒙开明恩义,自愿候士能将木放下王寨木室发卖,选看下面干净银色回来兑交。其木價每两照月士能情愿任贰分银为利。此山五十四两五钱之木價,四股分派,每股该占十三两六钱二分半。开明本名下占叁股,占四十二零捌钱七分半,还有一股该占壹拾叁两六钱贰分半。因賣主老相一業賣两主,姜之豪、开让也得買,开明也得買,两家争论,尚未妥当,等待士能賣木回家兑帐之时慢慢清查,情理劝解,自然清楚。特立欠字為據。
内涂一字,添一字。
慿中姜开书老胜
姜士能親筆
道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立⑨
例五.立断賣栽手杉木约人本寨王老三父子。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先年得写主家之山一块,地名党养田坎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栽手二股出賣,界至:上慿五乔之木,下慿光秀众人之山至冲為界,左慿弟乔、卧有之山為界,右慿買主所栽本房众人之山為界。又将一块,地名刚套冉坟宠、本家与世道共之土,界限:上慿世举之山,下慿盘路与开义众人之山,左慿开义众人之山,右慿買主之山為界,其山分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将栽手二股出賣与主家。今二处出賣与主家姜鳯仪、凤舞、中保叔侄名下承買為業。当日议定纹银二钱二分半,親手收足应用。其木至賣之后,任凭買主修理管業,賣主不得异言,恐口难慿,立此断賣栽手杉木為據。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十九日子王学道親筆立⑩
从例二、例三、例四、例五的契约中可以看出,上述资料可知,在开发过程中,清水江流域已经成为各类人工林,特别是杉木林所替代,经过长期高强度的人工干预,清水江流域历史上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大都演变成了杉木人工林。在例二中,卖主姜苏连、位连兄弟因为家中缺少费用,将三处杉木出卖给姜开明,获得三十六两银子,卖出之后杉木就任凭买主管理,跟卖主再无关系,这是直接关于杉木的“买主——卖主间买卖契约”。例三契约中可以看出,委托造林的话,栽手在承包育林作业时会订立“山主——栽手间租佃契约”。B11从这类契约文书内容,可以看到初期育林作业的具体情况,两者确认承租的山地、育林期间、栽手承包的条件。在例四的契约中清楚写明杉木卖价以及卖主分与买主的利息。而林地的股份制分配,最后也是由双方谈定价银,再对照原来的账单分清。互不相欠,明了清晰,减少经营中所产生的纠纷。而例五的契约中,栽手在种植杉木成林后,将所属自己的二股卖与地主,双方谈妥纹银二钱二分半,这是“栽手——地主卖断契约”。可以看出,之前双方签订租佃契约时,地主将成林后的林地分为五股,其中二股分给栽手,现栽手将这二股卖与地主,杉木任由地主管理,与栽手再无关系。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到解放后1956年这段时间之间,杉木的种植主要是人工栽培,而林地杉木之间的交易中,都是采用的契约文书管理,以此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在契约中,双方均按照股份制来分配财产,如需转让,则双方之间谈妥价银,严格依照契约条理分清,避免产生纠纷。契约文书在当时的经营关系中,担当着法律效益,约束双方职责。
2.1956年到1962年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
农村进行土地调整,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社又到高级社,开始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除少量房前屋后零星果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山林被完全的集体化,林地经营实行集体经营。经营属于加池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林地资源,由集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源条件,按股份制分配到户,有多少劳动人口分多少股份,平均分配。
3.1962年到1982年四固定和人民公社时期
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B12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这一时期加池村分为五个小组,集体山林也分为五块,每组自行安排分配到的林地。
4.1982到1984年包产到户时期
分户经营,联产承包。将山林按人口、劳力分到户,根据林产品产量和收益,定额承包上交集体的数量,完成上交数额后归承包者所得。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同时,从1981年6月起,进行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根据林业“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生产责任制)政策,划给山区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其面积因各地区条件而异。这种改革下,加池村没有将分给五组的林地再集合起来一起分化,而是各组将之前分得的林地按各小组的人口分到户。如今,加池村各户所拥有都是自留山证,林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林木和林产归村民个人所有,村民有处理权和使用权。但是,这种林业分户经营制度却远没有像农村家庭承包那样带来林业大发展,相反却因其局限性引发了众多“三林”(林业、林区、林农)问题。
三板溪水电站位于沅水干流上游河段的清水江下游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内,08年建成后,水位上升,淹了加池村村民1700多亩地。而姜齐柏大叔家有六、七十亩地,成片最多的只有十多亩地,水电站建成淹了七、八亩地,淹的林地政府会有补贴,按亩来补。当时村民姜齐柏向笔者提供了三板溪水电站库区林地分解错漏复核补偿清册,清册清楚地记录了当时的林地分为成林、中林、幼林、园林、经济林、疏灌林、未成林、荒山,补偿金额分别是每亩4143元、4461元、3863元、8767元、6447元、1920元、1920元、1126元。再根据调查,发现加池村有的村民多的会补十几万,少的则只有几千块。造成这种差异原因是82年包产到户时,为了公平起见,每个村民分到的林地位置都会有所不同,地理位置分远近,不会分到成片的林地,所以当水电站建成后淹没了村民林地,也会因为村民林地位置以及被淹林地大小产生金额补偿不同。对于补偿金额的方式,则村民自己选择一次性补偿完,或按年份分期补偿,这都是需要签订合同,避免日后的纠纷。B13
四、总结
在半个月的调查中,笔者发现林地产权发生的改革发生了很多次,加池村人工营林业的经营模式也跟着发生更改,但令人惊讶的是加池村村民至今仍然存留着大量的林业契约文书,就算经营模式变更,但在遇到问题时还是习惯于将过去的契约文书拿出来作证。B14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加池村在经营形式上已经有着自己的一套村规民约,在经营人工营林业时要充分地利用这些村规民约,发挥当地人的作用。B15而加池村村民要不断结合国家政策的改革,发展形成一系列管理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了一些问题。
第一是林地荒芜问题,由于现在年轻的村民多外出打工,人口流动,留守在村里的多为老人和小孩,种植造林的人越来越少,大片的林地无人看管,开始荒芜。现在,村里除了一些身体还健康的老人会上山种植杉木外,多数年轻人都选择进城务工,村里的大批林地都已荒废,林地资源浪费及其严重。
其二是杉树在我国分布广阔,销售量大,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商品材。文书中看出以前在高额的经济利益面前,当地的居民开始人工种植杉木。然而现今国家政策都划分为公益林保护起来,不许砍伐,加池村的许多林地在2010年也被划为了公益林,致使被划为公益林区的林场和农户失去了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大量的投资、投劳得不到回报,挫伤了广大村民的造林积极性。而且对于公益林发放的补偿,很多村民持有些许异议。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于林业部门在公益林的划界时,存在操作性不当而导致的。本来一片山林,相邻两家林地面积相同,林业部门也进行了实地勘探并确定,但是当还原到地图上进行公益林划定时,导致图上作业与实际林地面积发生了差异,一家的林地可能在图上作业时会划入到另一家,从而导致一家多,一家少。而国家公益林补偿是按照林业部门的图上作业执行,所以便导致两家之间就补偿产生了纠纷。而且很多村民也没有及时收到政府应该发放的补贴。
因此,然而从签订契约文书到包产到户,可以看出传统林业经营模式已无法满足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代林业发展必须走分类经营道路。这样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是生态公益林得到保护与利用、商品林得到有效管理和发展的途径,对于加池村来说还是得从实际出发,考察加池村的林地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最适合加池村林业经营战略。(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课题来源:清水江文书中林权研究(14jdzb016)
注解:
①徐晓光.清水江杉木“实生苗”技术的历史与传统农林知识[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04):97-104
②张新杰.锦屏文书的语言功能认知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4).
③清水江文书http://baike.haosou.com/doc/5977919-6190880.html
④林业经营形式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Q_WZqha_-BUIJ1LgYgEH0KODkIeLjP4nC5_j8nOJjVMfweX53R8v JUjmytAUDWOsUgfARDOyAlyyUwepr2zoq
⑤姜绍烈家藏文书第三卷88
⑥吴声军.锦屏契约所体现林业综合经营实证及其文化解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4).
⑦姜绍烈家藏文书第三卷22
⑧姜绍烈家藏文书第三卷115
⑨姜绍烈家藏文书第三卷36
⑩姜绍烈家藏文书第三卷50
B11相原佳之.林业经营的一侧面《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平鳌寨文书事例
B12四固定http://baike.haosou.com/doc/6904194-7125961.html
B13访谈资料
B14罗康隆.从清水江林地契约看林地利用与生态维护的关系[J].林业经济,2011(02).
B15马国君,黄艳.清水江流域林木生产的社会规约探析——以现存契约文书为分析依据[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