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研究——基于P2P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
2015-04-15陆岷峰虞鹏飞
陆岷峰,虞鹏飞
(1. 江苏银行总行,江苏 南京 210005; 2.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研究
——基于P2P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
陆岷峰1,虞鹏飞2
(1. 江苏银行总行,江苏南京210005; 2.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推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各类风险,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面临更大的挑战。从行业内涵层面看,道德规范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道德建设可以促使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提升内在精神层次,道德规范能够在监管和制度难以覆盖的空白区域自主发挥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文明与道德文明的和谐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道德力量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消费者权益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思维方式的创新,传统金融实现了资金融通和服务模式的升级,并逐渐形成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类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模式,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风险。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P2P行业累计风险暴露的平台数已有786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以中小消费者为主要参与者,其专业能力、风控能力较弱,极易遭受损失。因此,如何协调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业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律来看,以思想道德文化为核心的内涵建设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因此,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探讨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资权益保护路径,将道德文明嵌入现代互联网金融文明,构建绿色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新生态,才能有效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虚拟化、安全系统欠缺以及法律监管缺失等问题,其风险相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大的复杂性与特殊性[2]。就目前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欠缺,跨部门统筹监管机制以及网络征信体系尚不健全,P2P平台恶意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挑战。因此,如何协调收益与安全的关系,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互联网金融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部分学者致力于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的探讨。郭纹廷和王文峰认为,互联网金融投资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违背了“高收益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定价规则[3]。贾聪聪以“百发理财”为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理财机制,指出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问题主要面临来自技术、立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挑战[4]。周昌发和李京霖从消费者、服务提供者、监管机构三个方面分析,指出网络信息泄露及虚假信息披露是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最主要的因素[5]。此外,一些研究还集中于对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探讨。潘斯华认为,从健全法律框架、畅通投诉受理途径、加强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入手,可以有效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6]。李永刚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必须以制度、监管为根本,以打造可靠的安全认证体系为着力点,以搭建多层次的消费者投诉平台为重要手段,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
然而,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大多忽略了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先进的金融平台对行业内涵文化和道德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样受到人类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影响。因此,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文明与道德文明相统一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道德规范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不仅能完善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路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具体表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技术变革中的产物,它“利用互联网思维形成了以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移动理财终端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和以银证保业务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网络化模式”[8]。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消费者维权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也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1.消费者信息安全容易受到侵害。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带来了特有的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身份、资金及投资偏好等信息,这些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因存在被盗用和篡改的风险,给资金安全带来威胁。根据2015年《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其中消费欺诈比例占12.6%[9]。
2.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违规渲染产品的高收益率,在平台上打出具有诱惑性、承诺性收益的字样,却没有履行向消费者披露真实信息、进行风险提示的义务。根据北京、天津等地37家消费维权单位2014年3月发布的报告显示,超过60%的参与调查者遇到过“网络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10]。
3.消费者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不健全,监管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传统金融领域原有的监管制度与金融法律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在业务实践中,很多互联网金融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导致过度创新,进而引发金融风险,消费者难以用法律手段进行投资与消费的风险管理。
(二)道德缺失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人类金融发展史来看,道德始终是调节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道德力量在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失灵的地方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1]。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旦道德规范缺失,金融资产运行风险将逐渐暴露,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道德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基本道德规范不健全、诚信缺失以及网络道德失范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1.基本道德规范不健全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行业,过度创新导致各类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失信、违法等行为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互联网金融缺乏与其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与限制。例如,在P2P平台的运行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一些不法分子借P2P名义非法集资,骗取消费者的财产,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
2.诚信缺失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资产运行风险。诚信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社会经济、道德和法律的根基。在经济生活中,信用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诚信的缺失必然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诚信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不可或缺。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部分P2P平台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向消费者披露虚假信息,夸大收益,这些诚信缺失的行为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3.网络道德失范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网络世界中,人们以现实社会中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建立起一套调整人与人、人与网络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我们在享受信息时代科技成果便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而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不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收集和滥用,导致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
三、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的建设
(一)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道德规范能够使从业者获得强大的精神力量,将正式的规则内化为自身思维习惯。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过度创新、发展不规范造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必须协调好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应构建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以“诚信、守法、平等、自律”为基本道德规范、以互联网金融文明与传统道德文明统一建设为重点的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资本与道德资本的统一。
1.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的核心是为广大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优质服务。首先,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金融伦理体系。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核心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的。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必须以为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为核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道德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道德规范的构建,能够有效地提高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消费与投资氛围。因此,本文以公民道德规范为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点,提出建立“诚信、守法、平等、自律”这一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基本道德规范。
诚信是互联网金融基本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的诚信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从业者想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就必须做到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努力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守法是互联网金融道德最基本的要求。遵纪守法不仅是社会道德的标准,更是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在给社会、经济活动形成约束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正常交往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每一个交易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合法合规交易,敢于揭发违法行为,自觉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
平等是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弘扬互联网金融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倡导交易平等、信息平等、资金平等,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励企业与消费者在公平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实现自身道德素养的提升。
自律是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根本行为原则。自律原则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依据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摆正自身位置,树立客观正直的工作态度,主动维护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重点。我国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实现互联网金融文明与传统道德文明的和谐统一。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金融文明进步的产物,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文化形式。然而,在长期的创新文化渲染下,互联网金融安全与风险问题逐渐暴露。以“诚信、平等”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观正好弥补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不足。因此,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必须一手经营金融资本,一手经营道德资本,促进互联网金融文明与传统道德文明的融合。加强对“仁、义、礼、智、信”等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并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现代金融发展理念,积极营造互联网金融道德文明新格局。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道德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1.构建现代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国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发展相对健康,究其原因,在于其拥有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安全的网络外部环境。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至关重要。第一,加强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建设。现代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以熟人信任关系为基础的交易模式,它是建立在陌生人普遍参与的基础上的。因此,必须在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互联网交易“虚拟化、信息化”的特点,逐步建立以诚信、高效为核心的现代网络文化,为线上交易活动创造良好的诚信文化环境。第二,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诚信体系建设相对于传统金融要求更高,这就需要传统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经验与互联网技术创新有效融合,综合运用法律、宣传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网络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健全互联网信用管理保障体系。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技术,建立一个包括个人信用、企业征信、登记注册、信息披露、道德评价等在内的覆盖各个领域的网络诚信体系,以供各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参考。
2.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自觉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道德自觉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关键路径。“互联网金融道德自觉”是指各参与主体能够认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市场活动中自觉遵守道德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自律水平,通过道德自觉建设将互联网金融道德规范演变为个体的内在需求和价值引导,杜绝互联网金融个体通过不道德手段牟利的可能性。为此,必须从个人、企业及社会三个层面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道德自觉建设。第一,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培养。通过道德规范教育使其形成对互联网金融道德标准的高度认同,以实现个人利益诉求与社会整体要求的协调统一。第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道德文化标准。注重企业内涵建设,积极构建以诚信、创新、安全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文化。通过诚信经营引导企业的价值追求,并以企业价值观引导企业员工的行为。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行业行为规范,自觉承担起构建和谐文明的互联网道德体系的责任。协调员工与企业、企业与网络社区、网络社区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形成道德自律意识。
3.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是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正面形象,对提高行业规则与道德约束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将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秉持公开性、公正性、责任性原则建立各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第一,坚持公开性原则。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运作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必须保持足够的开放性与实效性,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第二,坚持公正性原则。保持协会自身的中立态度,以服务为己任,对所有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公平公正。对于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坚持以事实依据,公平裁决,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第三,坚持责任性原则。自律组织应自觉承担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监督、反馈的效率。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决策者相关决策行为的监督与纠偏,制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与奖惩机制,对违反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形成对违反互联网金融道德行为的舆论约束环境。
4.完善现代网络道德规范。完善现代网络道德规范是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诚信缺失导致的风险问题令人担忧,其实质是网络道德环境恶化的表现。网络道德环境的完善可以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提供外部保障。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现代化网络道德规范建设,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提高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一,确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的网络道德原则。以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依托,继承“礼法、诚信”等传统道德文化理念,合理借鉴国外网络道德建设经验,并结合中国互联网发展特点建立现代化网络道德规范。第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同时,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道德规范宣传,普及网络基础知识和道德伦理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剖析评判,为网民提供道德判断的依据。第三,加强网络制度建设。网络制度是网络道德规范发挥价值的基础,而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对网络道德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网络道德规范的发展,应加强网络道德制度的创新与变革,以新的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主体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结语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是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互联网金融道德文明建设,可以整体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主体的精神层次,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需要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还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约束作保障。因此,在建设互联网金融道德文明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与行政干预,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与监管制度,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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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鑫)
Research on the Morality Construc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Based on Analyzing Consumers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unning of P2P Platform
LU Min-feng1,YU Peng-fei2
(1. Head Office of Jiangsu Bank, Nanjing 210005, China;
2.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Internet finance innovation promo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but also breeds all kinds of risks. Among the problems,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s facing greater challeng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industry, the lack of morality standards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problem o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issues. Morality construction can improve the inner spirit level of Internet financial participants, and Morality norms can play an autonomous role in a blank area where r ̄e ̄g ̄u ̄l ̄a ̄t ̄i ̄o ̄n ̄s and institutions could hardly function. Strengthening the morality construc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can promote the harmonious unity of Internet finance civilization and Internet morality civilization, and maximize the role of morality force i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 morality construction;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7150207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4YJC630120);金陵科技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jit-b-201419)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31X(2015)04-0011-05
作者简介:陆岷峰(1962-),男,江苏金湖人,教授、高级会计师,博士后,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研究。
收稿日期:2015-07-23 201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