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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以后禅门清规的礼法化及其影响

2015-04-15

关键词:平等性差异性

郭 文

(岳麓书院国学研究与传播基地,湖南 长沙 410082;上饶师范学院朱子所, 江西 上饶 334000)

论宋以后禅门清规的礼法化及其影响

郭文

(岳麓书院国学研究与传播基地,湖南 长沙 410082;上饶师范学院朱子所, 江西 上饶 334000)

[摘要]禅门清规演至宋代,受宋代理学思潮的逐渐强势以及儒家礼法规范的制度统摄地位的强化的影响,其规范思想也逐渐被儒家的礼法思想所侵淫,集中之表现就是禅门清规的礼法化倾向。这种礼法化的突出表现就是内容上对儒家礼法规范思想的全面吸收合荣摄,精神上向着礼法规范的规范精神靠拢。这种礼法化的倾向更是成为宋以后禅门清规思想开展基本的内在意义诉求和价值体现。

[关键词]禅门清规;礼法化;平等性;差异性

宋以后,由于社会思想几乎完全被王权专制以及儒家礼法观念所主导,整个社会呈现高度的礼法化的特色。即使是号称红尘之外、谷峰顶上的佛教也难逃世俗思想的影响。宋以后,佛教不但丧失了法律上的“自治”之特权地位,而且佛教自身的规范也被儒家的礼法思想所侵淫,集中之表现就是禅门清规的礼法化倾向,且这种礼法化的倾向也由于儒家礼法思想的主导而成为宋以后禅门清规思想开展的一种内在意义诉求和价值体现。

一、《百丈清规》的礼法化的进程

因着禅门丛林的开展与迅速扩张,怀海禅师创立的《百丈清规》也迭有因革损益与变化。从《百丈清规》本身的演化而言,唐中期以后,相继出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清规》,如:北宋崇宁年间真定宗赜编的《禅苑清规》(又称《崇宁清规》)十卷,南宋咸淳年间金华惟勉编成的《咸淳清规》二卷,元代不但有至大年间东林戈咸编定的《禅林备用清规》(又称《至大清规》)十卷,更有著名的、由百丈山住持德辉奉敕重辑编定的丛林规范《敕修百丈清规》二卷,等等。但这种形式上的继承与演化还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还在于思想上的演进与开展。也即是说,由《百丈清规》到《敕修百丈清规》,思想上的演进与开展之突出表现就是宋以后作为中国佛教主要规范的禅门清规一条清晰的、礼法化的思想开展路向。

我们知道,佛教规范总的诉求在于通过轨则的创立,一方面加强佛教内部秩序的整顿,团结僧众,以保持信仰的纯洁性与超越性。另一方面,戒律清规的创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划清僧俗的界限,实现佛教的独立自主,也可以概括为“依法摄僧”、“僧事僧治”。禅门清规的创设其目的也正在此,所谓“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又所谓“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因此,可以说,禅门清规的目标主要还是为力避世俗礼法思想的影响。但是,宋代的《咸淳清规序》中,则已经出现了将清规与儒家礼经“连类拟配”的自觉性,所谓:

“吾氏之有清规,犹儒家之有礼经。”[1]*以下所引相关材料均见德辉重辑:《敕修百丈清规》卷第八,《大正藏》第48册。

其向儒家礼法靠拢的倾向甚明。而《至大清规序》则更明言:

“而百丈清规由是而出,此固丛林礼法之大经也。”

已经由《咸淳清规序》中的拟配做法上升到等同的高度,视清规为丛林之礼法。这就不是思想倾向上的举动了。至《敕修百丈清规序》中,便已“清规”即“礼乐”,“礼乐”即“清规”也,所谓:

“天地间无一事非礼乐,安其所居之位为礼,乐其日用之常为乐。”

已经视礼乐为统摄宇宙一切的最高规范,言下之意,清规中所规定的那些“所居之位”、“日用之常”原不过礼乐中事,故清规即礼乐也。甚者德辉更引述程明道先生的典故,说:

“程明道先生一日过□定寺,偶见斋堂仪,喟然叹曰:三代礼乐尽在是矣,岂非清规纲纪之力乎?”

在当时,尽管宋代社会已经高度地被儒家礼法思想和观念所笼罩,但社会上真正修习乃至践行儒家礼法的实在微不足道,王道不振,礼义廉耻丧尽,连号称华夏正统的宋王朝都要向蛮夷之邦称臣,礼义廉耻可谓尽丧,则社会之状况亦可想见。故程明道见禅门禅堂仪式庄严,井然有序,而有此概叹。此处虽引述宋代大儒程明道先生对清规的赞叹,然其意在表彰清规的礼法色彩与道德纲纪的作用。同时也表明,清规对礼法的向往已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理论中,而是具体地加以贯彻实践。因此,在这一思想和意识的主导下,禅门清规亦不过为礼乐所统摄的对象,是无可逃,亦无所逃。这尤其显示了宋元以后理学思想的急剧膨胀以及礼法观念的滥觞,当整个社会的思想以及意识形态都深陷于理学的思想桎梏之中,其被礼法化的命运也就在所难免。而清规的世俗化以及礼法化的进程意味着后世的因革损益从根本上解构了《百丈清规》的佛教规范的出世乃至超越的含义,导致其向着世俗的、儒家礼法化的方向作思想上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最重要事件也即是《敕修百丈清规》的颁行。

二、对儒家伦常礼法思想的吸收与赞助

在《敕修百丈清规》之前,禅门规制的演化已经表现出较为强烈的礼法化、世俗化的色彩,但是有一点则是一定的,那就是,不论是《百丈清规》的古清规,还是《咸淳清规》,还是《至大清规》,它们都不具有儒家礼法化的思想色彩,而不过是禅宗自身的一种规范行为与制度安排。甚至,它们的创制根本上也是为了划清佛教规范与世俗规范彼此之间的界限,即使对礼法的迎合也是借此以强化佛教规范自身宗教性的规范色彩以及超越于世俗之用的规范意图,主题乃至目标都是佛教自身。但是,在《敕修百丈清规序》一开头,言及重修缘由,道:

“天历至顺间,文宗皇帝建大龙翔集庆寺于金陵,寺成以十方僧居之,有旨行百丈清规。元统三年乙亥秋七月,今上皇帝申前朝之命,若曰:‘近年丛林清规往往增损不一’。于是特敕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重辑。”

这表明,《百丈清规》的重辑是在官方亲自参与下的一种国家法律行为,从“敕修”二字即可看出它较之前面所述的那些清规所具有的更加强烈的国家法律色彩。这意味着清规的演化至《敕修百丈清规》已经开始发生了重大的思想转向,由排斥世俗力量的纯粹性的宗教规范转变为体现世俗法律意志的僧俗共治的规范系统。而这种性质上的转变最深刻的意味就是对儒家礼法思想的积极吸收与思想改作。

与“古清规”相比,《敕修百丈清规》这种对儒家礼法思想的吸收与赞助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在章节内容上,《敕修百丈清规》较之古清规发生了重大的改作,增加了有关“祝釐”、“报恩”、“报本”、“尊祖”这四章条文,而这是古清规所没有的。再就具体内容来看,亦基本上与传统儒家伦常礼法思想以及观念甚相一致和契合。如“祝釐章第一”中有:

“圣恩广博,天地莫穷。必也悟明佛性,以归乎至善。发挥妙用,以超乎至神。导民于无为之化,济世于仁寿之域,以是报君。斯吾徒所当尽心也。”

这是在阐扬以佛法报君恩的正当性,这就与前代所谓的“沙门不应当礼俗”的立场有着根本的思想差异。又如“报恩章第二”中有:

“吾徒沐恩,波濡圣泽,可不知所自而思所报效焉?”

又“报本章第三”中有:

“所赖圣训洋洋,堪作依怙。吾徒忝形服,预法系。遵其行之为律,宣其言之为教,传其心之为禅。而循吾所谓大本者,以同夫佛之全体妙用,始可称佛子而续慧命也。其于讳日追悼,岂世礼哉?”

又“尊祖章第四”中有:

“吾徒之传祖道,嗣祖位者,如火之薪,水之器,无古今之间,毫发之异。不犹重于形生之始乎?”

从“报恩”、“报本”以及“尊祖”这些有着浓厚的儒家伦常礼制思想和观念的内容可以看出,《敕修百丈清规》在规范思想的指导原则上完全抛弃了对礼法拒斥的传统,尤其与前代所谓的沙门不礼俗、不拜父母、不致敬君亲,以方外之宾的身份自居的传统佛教规范思想立场更是迥然有异。这些根本思想原则的转变显示了宋以后的禅门规制在国家的主导下对于官方所提倡的儒家伦常礼制思想和观念的吸收与积极赞助。

在《住持章第五》“肃众”一节,有如下之思想阐述:

“然百丈创规,折中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梵檀摈治,自恣举过,以肃其众。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勿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箠摈,轻者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

“悉称释氏,准俗同亲”,也就是按照世俗宗法亲缘的关系来处理僧徒之间的关系。世俗宗法亲缘关系显然是一种尊卑、长幼、大小这种有着强烈等级差异性的关系,如瞿同祖先生所讲:“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2]335所以,《敕修百丈清规》这种公然提倡“准俗同亲”的规范立场一方面虽意欲强化丛林僧伽内部的团结性和凝聚力,但另外一方面此种立场也是公开赞同要用一种差异性而不是前代的古清规所提倡的平等原则来处理僧众之间的关系。这就不但打破了《百丈清规》的古清规对于平等原则的重视,实际上也是对道安以“释”为姓的做法的一种突破性进展。在这里,僧徒之间不仅因为同为出家人,同为“释种”,而有着相同的姓氏。更进一步,彼此之间的关系也要拟同世俗宗法亲缘关系来确立彼此之间的差异性的身份和关系。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古清规的平等主义的规范诉求。由是带来的在惩罚原则上就更加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和平等。所谓“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随事”之不同,“惩戒”方式和手段也就有可能存在巨大之差异。这不能不说在思想实质乃至精神上,《敕修百丈清规》较之古清规已经发生了重大之差异,显示了《敕修百丈清规》在官方主导下的礼法化的急剧转型。

三、“明礼法”:宋以后禅宗制度建设的新诉求

儒家礼法思想向佛教规范思想的扩展与渗透并不仅仅局限于宋以后,实际上从佛教传入中土伊始,儒佛规范思想的交流、互动也随之起步。只不过,在宋以前,儒家的礼法思想和观念虽然也一再为教内高僧大德所瞩意,但是在佛教处于力量的上升时期,而儒家尚未能完全统摄一切,尚不足以给佛教规范思想的更张带来决定性的影响,这就使得佛教坚持自身的规范思想和主张成为可能,而所谓的“明礼法”其实并不是非常急需。所以,尽管如印顺法师所言之中国佛教的制度建设是“失败”的[3]3,但毕竟出于维护佛教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与自主权,戒律规范的基本思想原则还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为中国佛教僧众所强调和自觉坚持。(至于是否具体的加以遵奉和持守,则是另外一回事,这或许正是印顺法师所言之中国佛教失败的制度建设的真正所指。)而之所以有时也需强调“明礼法”的必要性,仅仅只是在儒佛规范思想产生严重冲突之时才出现的一种调适举措,如东晋末年所发生的事件*这一事件主要指东晋末年有关佛教规范思想主体的论战。总体上来说,就是在对待佛教僧伽事务上采取何种规范思想体系的问题。对于教内的僧众以及崇佛的信众而言,就是希望在一贯的“依律而住”的规范思想诉求的基础上,坚持用“全盘印度化”、也就是印度佛教一贯的戒律规范思想传统来作为处理和规范佛教僧伽事务以及集团组织的指导思想;而对于世俗王权政治以及反佛人士来说,则反对佛教这种以“方外之宾”的身份自居从而谋求法律上的“自治”与自主权的意图,坚持要求佛教规范思想的“中土本位化”,用中土传统的伦常礼法等规范思想来作为处理僧伽事务唯一的规范标准。论战主要发生在庾冰与何充等人的论辩以及桓玄与慧远等人的论难等世俗统治者与护法的僧俗信众二者之间。有关具体的论战材料俱见《弘明集》卷第十二。即是。但这绝非意味着佛教制度建设的一种思想转向上的表现。

而宋以后,整个社会都被儒家礼法思想所笼罩、社会到处弥漫着儒家理学思想所主张的纲常伦理与道德教化的思想意识和主张,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佛教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此时,禅门清规的“礼法化”转向也就不可避免。

宋以后,禅宗一家独盛,几成中国佛教的代名词,禅门清规也因此成为宋以后佛教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乃至代称。而禅门清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教内规范。受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以及统治者对佛教事务的插手和干预,世俗的王权政治力量在佛教制度的创制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最终导致宋以后的禅门规制在思想属性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向。从前文我们得知,唐代《百丈清规》的创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见于佛教与现实政治的过从甚密所带来的危害,因此意图通过创制清规以重新拉开佛教与现实政治的距离,尽力减少世俗政治对于佛教僧伽事务的干预。正是从这一思想初衷出发,唐代的百丈古清规有着较为鲜明的教内规范的性质,它既坚持以“僧事僧治”的原则来制定规制,同时在犯罪的处罚问题上更是坚持“不扰公门”、“不挠国宪”的原则,以尽力避免招来世俗力量的干涉。可以说,唐代的古清规实际上还是保持了较为纯粹的佛教戒律规范的性质和特色。但很快,自唐中期以后,禅门清规的开展就已逐渐偏离了教内规范的色彩和要求,如从相关的清规《序》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时之僧众已有主动将清规与礼法混同来讲的做法。这预示着自唐朝创立的《百丈清规》已经逐渐面临着世俗礼法的侵袭并促使其思想属性慢慢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至《敕修百丈清规》的出现而达到顶峰。

首先,如前文所言,从《敕修百丈清规》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所谓“敕修”也即是帝王的命令和意旨。而古代帝王的命令就是法律,因此元代出现的《敕修百丈清规》至少在形式上已经不再纯粹地属于佛教内规范的范畴,而带上了较为浓重的世俗规范的特点。

其次,再从思想内容上来看,相较于唐代的古清规,元代出现的《敕修百丈清规》已在思想内容与条文上大幅增加了对儒家礼法以及世俗规范思想的吸收与融摄,其思想上的祝圣以及佐治助化的内容是唐代的百丈古清规所没有的。更重要的如“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思想上更是直接按照儒家的伦常礼法观念来处理佛教僧众之间的关系。“准俗同亲”,这在唐代只能在官方的礼法规范中才能看到,然而在宋以后,已成为佛教制度建设上的一种自觉行为。特别是到明清时期,禅门清规犹如世俗的法律规范,成为官方约束和管控佛教僧伽事务的规范手段。所谓“不入清规,则以王法处之”,显明地是将清规置于与世俗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宋以后佛教规范思想从教内规范转变为世俗规范这一现象呢?表面上来看,这种转变只是规范实施的主体的由“僧”到“俗”,但是究竟来说,这种转变还是带着深刻的思想突破和变革,由佛教规范一直以来强调的“平等性”、“同一性”的规范理念向着“差异性”、“差别性”的儒家礼法观念的思想转变无异于扭转了佛教规范的宗教色彩和价值诉求,变得与世俗规范理念毫无二致。作为规范性的禅门清规,原有着所有法律所当有的公平性与平等性。实际上,就宋以前的禅门清规而言,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确实是以“平等性”、“同一性”作为自己的规范诉求。在唐代的古清规中,我们可以切实感受到这种平等主义的思想特色。如出家人不分尊卑、长幼,均要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普请法”;同时,在丛林长老的选任上,也是按德行的高低而非出身的贵贱来进行;就是僧众之间的次序也同样是按照出家的先后次序也即“夏腊”来定,等等。这就表明,至少在形式上,至唐代中国佛教规范思想尚保持着平等主义的思想作风。对于佛教规范思想的这种“平等性”的特色,印顺法师认为:这是因为 “毗尼有法律的特性,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发挥平等的制裁作用。毗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4]89。在这种平等、和平的规范思想的约束下,僧团也成为一和合平等的集团组织,“僧团中没有领袖,没有主教,依受戒的先后为次第,互相教诫,互相慰勉,结成一和合平等的僧团。”[4]441但是,宋以后,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和统摄,禅门清规这种平等主义的思想特色开始丧失,并朝着与儒家礼法思想合流的方向开展和演进,而儒家礼法思想最重要的规范特色就在其等级差异性。因为礼的根本属性在于其差别性、差异性,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礼记?乐记》)“乐统同,礼辨异”。”(《乐记》)“乐合同,礼别异”,正表明了“礼”的正确涵义也即是“异”。因此,随着这种“差异性”、“差别性”的“礼”的规范思想在宋以后的法律体系中被高度强化,作为官方约束和管控佛教僧伽事务的规范体系,禅门规范在宋以后的开展也不得不在思想层面上向着吸收和融摄儒家的礼法思想和观念的方向开展。其结果就是,原本作为佛教内部的、强调“平等性”、“同一性”的佛教规范思想从思想上向着等级差异性的思想转型。这对于佛教制度建设而言不啻于一次深刻的思想变革。自此以后,强调等级差异性的各种清规的出现成为宋以后佛教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四、结语

综上,禅门清规在宋以后的礼法化进程与宋以后理学思潮的逐渐强势以及儒家礼法规范思想的高度强化的趋势大致是合拍的。自宋以后,理学思潮便基本上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最重要的国家意识形态和统治思想。理学思想上升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和意识形态,意味着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规范也就完全被理学思想所主宰,意味着儒家的道德伦常以及礼法观念完全渗透到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当中,成为其最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来源和价值评判标准。由是所导致的结果即:中国古代的固有法制思想传统自宋代始便经历着深刻的思想转型,礼法化的色彩日渐浓厚。如学者所言:“这个体系(宋明理学——引者注)把礼和法统摄于天理之中,使礼法融合具有了更具哲理的基础,使礼法融合得到了最彻底的本体论上的论证,经过这样的论证,使礼和法两者的对立性完全消失了,从而把礼贯彻到底和把法贯彻到底变成一个东西,彻底的礼治和彻底的法治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分歧。”[5]112—113在这一彻底性的思潮融合趋势的激越下,禅门清规的礼法化也就不可避免,作为国家管辖教内事务的《敕修百丈清规》也就成为再自然不过的制度安排了。

[参考文献]

[1] 德辉重辑.敕修百丈清规:卷第八[M]//《大正藏》第48册.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355.

[3] 《印顺法师佛学著作全集》第九卷《中国佛教的制度建设》一文的相关论说[M].北京:中华书局,2009:3.

[4] 印顺法师佛学著作选集·戒律学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2010:89.

[5] 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2-113.

(责任编辑:谢光前)

Disciplinization of Monastic Etiquette After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Influence

GUO Wen

(Yuelu Academic Base of Traditional Sinology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 Department of Chu Hsi,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When the developing course of monastic etiquette came to Song dynasty, it was greatly influenced by the neo-Confucianism thought which was gradually getting stronger; besides,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ideas of Confucian rites and standardized system status invaded the specifications of monastic etiquette step by step. The disciplinization of monastic etiquette was conspicuously reflected. The highlights of the rites were that they totally absorbed the normative ideas of Confucian rites in their content, and that they got close to the specified spirits in legal norms in their essence. The tendency of disciplinization even carried out the inner meaning of basic demand and value of monastic etiquette after the Song Dynasty.

Key words:Monastic Rites; Disciplinization; Equality; Difference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73(2015)06-0014-05

[作者简介]郭文(1982—),男,湖南邵阳人,哲学博士,岳麓书院国学研究与传播基地兼职研究员,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讲师,江西省2011“朱子文化”协同创新中心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岳麓书院国学研究与传播中心2013年度招标课题项目“儒佛规范思想的比较研究” 的中期成果(项目编号:13YB07)

[收稿日期]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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