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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视角下法律术语的翻译

2015-03-31南京财经大学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源语奈达术语

南京财经大学 罗 雪

功能对等视角下法律术语的翻译

南京财经大学 罗 雪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核心,是对法律现象及事物的高度概括。法律术语也是法律翻译者面临的挑战和难点之一。无论是在具体的法律翻译实践还是法律翻译教学中,法律术语翻译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术语的误译、法律术语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运用英汉对比的方法,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出发,提出了法律术语翻译原则与方法。

法律术语 法律翻译 功能对等理论 翻译原则

一、国内法律术语翻译研究现状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法律术语的翻译进行了研究。著名学者陈忠诚致力于法律翻译研究,分析讨论了自由语境下许多术语的误译现象。屈文生就中英法律术语的翻译做了许多研究,他列举出法律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国内仍有很多专家学者忽视法律术语的翻译,忽视了前人对法律术语翻译所作的研究。除此之外,他认为现有的一些对法律术语翻译的错误阐述导致了非专业化、系统化法律术语翻译的产生。

现有的法律术语翻译研究固然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然而当下的术语翻译仍存在许多问题,法律翻译的质量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如下:其一,对法律术语理解的混淆;其二,在一些法律文件的译本中也能发现一些误译及不准确的译法。综合考虑以上原因,本文主要探讨如何精准理解法律术语,从功能对等的角度分析法律术语的翻译。

二、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并达到源语与译语之间的对等,本节从奈达的功能对等角度详细探讨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运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理论,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翻译的本质以及功能对等。

1.翻译的本质

奈达提出的翻译理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来看,一直都在中西方的翻译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奈达认为,翻译即交流。因此,与其说翻译是文本内容匹配的过程,不如说翻译是交流作用再创造的过程。翻译的本质可以分成如下几部分:一是信息的再创造,二是意义的优先原则,最后则是风格的重要性及最贴切的对等。

2.功能对等

奈达在研究之初提出了动态对等理论,因其后期将研究方向转向以功能为焦点的社会语言学及社会符号学,遂又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实际上,二者虽然名称不同,实则表达的是相同概念。总体说来,功能对等理论的提出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翻译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奈达在2004年将功能对等定义为“源语信息最贴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而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翻译更重视受众的反应,而非译文文本的绝对真实性。因此,译者应考虑语法及词汇的适应原则。

三、英汉法律术语的对等程度

为充分将功能对等理论与法律术语翻译相结合,首先要简单了解术语对等这一概念。所谓的术语对等是指将源语中的特定术语转换成译入语中相对应的术语。在深入探讨术语翻译之前,我们首先要关注法律术语不一致的程度。为了详细说明术语不一致的情况,西方著名法律翻译学者苏珊·沙尔切维奇又将术语不对等的情况分成了三类:近对等、部分对等、不对等。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及方法

本节将主要研究法律术语翻译涉及的一般原则,并根据前文对于功能对等的分类提出相应的翻译方法。

1.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意味着语言的转换,同样也是法律的转换。这就要求法律译文与原文必须保持对等。因此,在实际的法律术语翻译中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法律功能的对等原则、内容对等原则以及风格对等原则。

2.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

法律术语翻译的过程中,选择的翻译方法应与前文提及的法律原则相一致。因此,笔者将根据对等程度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翻译方法。

(1)近对等情况下采取的翻译方法

近对等表明译语与源语的法律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术语。例如,“juror”和“陪审员”,“consideration”和“对价”,“遗嘱”和“testament”,在此情况下,译者可以直接翻译。

(2)部分对等情况下采取的翻译方法

当出现法律术语部分对等的情况时,译者首先要找出源语与译语对等的部分,并考虑对等部分的可接受性。同时,译者要采取一些翻译方法重现源语的法律效果及内容信息。对此,笔者推荐两种翻译方法,一是加括号法,二是词汇放大法。例如,许多译者将“alimony”译成“赡养费”,然而,查阅法律字典及相关文件后发现,这两个术语是部分对等的。前者是指法庭规定的配偶一方给另一方的生活补贴,而后者则指子女支付给父母的生活补贴。因此,将“alimony”译为“夫妻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赡养费”更为妥帖。

关于词汇放大法,我们以“justice”一词的翻译为例。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释义,该词意为“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的法官”,因此,仅将这一词译为“法官”显得不够妥当,因为这一术语的权限要比“法官”的权限大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添加一些字限定这类“法官”的权限,因此,我们可以将之译为“大法官”。

(3)不对等情况下采取的翻译方法

当译语中找不到与源语对应的部分时,译者可以考虑采取解释法,逐字翻译法或音译法。中国法律中存在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如“劳动改造”。若直接将之译为“labor reform”,则会使外国法律从业人员困惑不已。“劳动改造”是指“对囚犯通过劳动进行教化”,通过这样的释义,译者可以将之译为“reform through labor”。这就是解释法在术语翻译中的运用。

英语术语中有“abortion”这一特有词汇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释义可意为“自发或人为地诱导终止胚胎的发育”。由于只有英美两国制定了“the abortion law”,中国法律中没有对应的概念,我们可以直接根据字面意义将之翻译为“堕胎法”。

关于音译法的运用,可以以“anti-trust law”这一词的翻译为例。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释义,该词意为“该法律旨在保护贸易及商业主体不受垄断,限价及价格歧视的限制。现存主要的联邦anti-trust law有《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从这一释义不难看出,这部法律是基于该国特有的经济情形而设立的,在中国法律中根本找不到对应部分。因此,许多译者运用音译法,将之译为“反托拉斯法”。

四、结束语

根据法律术语的特点及功能对等这一翻译理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翻译原则及方法,总结归纳了译者及教育者应该考虑到的在具体翻译及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然而,法律术语的数量浩如烟海,本文提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可能很难满足今后法律翻译的需要。因此,译者及教育者进行翻译实践、教学的同时,应加强理论的总结与概括,完善法律术语翻译与教学的体系。

[1]Black, Henry C. Black’s Law Dictionary [Z].7th ed.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1999

[2]李振宇. 法律语言学初探 [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ISSN2095-6711/Z01-2015-08-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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