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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赢:新媒体版权理念之核心

2015-03-20彭桂兵

传播与版权 2015年2期
关键词:合作共赢版权新媒体

彭桂兵

合作共赢:新媒体版权理念之核心

彭桂兵

[摘 要]合作共赢是新媒体版权理念的核心,原因在于:首先,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作品的作者;其次,非法网络转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判定;最后,互联网精神是互联互通、平等分享。

[关键词]新媒体;版权;合作共赢

[作 者]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博士后。

笔者曾经借用经济学家张维迎提出的强盗逻辑和市场逻辑的概念,来分析国内媒体融合语境下的版权理念。①彭桂兵:《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出版》,2013年2月(上)。强盗逻辑意味着,我发表的作品,如果不经许可,你拿去使用,那你就是强盗;市场逻辑意味着,双方完全遵循市场法则,达成市场契约,本着为了公共利益的原则,在版权法的框架内尽量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实现市场中的互利互惠。两种逻辑的后果可能是,前者造成版权争议双方拼个你死我活;后者造成版权争议双方互通互融,以调解告终。现以这两种理念分析曾经的版权官司。

《新京报》诉“TOM网站”,这起案件以双方和解而告终,“TOM网站”低头认错,《新京报》也没有以版权据理力争,实际得到的赔偿数额虽然微乎其微,但《新京报》明确表达了打官司的目的,是促进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规范性合作。②成功、苏永通:《新京报诉TOM。COM案背后传媒格局》,《南方周末》,2006年12月21日。如果按照上述的两种逻辑,显然,这起案件的诉讼双方遵循的是市场逻辑,摈弃了拼个你死我活的强盗逻辑。

在大量的新闻客户端兴起后,出现了传统媒体与移动客户端之间的诉讼。典型的就是,《广州日报》诉“今日头条”。最终,“今日头条”与《广州日报》签署合作协议,《广州日报》撤诉。③方圆:《今日头条与广州日报和解 将向媒体购买版权》,《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年6月19日。《广州日报》也如《新京报》一样,声称:将“今日头条”告上法庭,可以看作是一个战略性的举措,其目的是希望能够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媒体生态圈。④李钢、胡亚平:《搬别人新闻 肥自己腰包》,《广州日报》,2014年6月7日。近来发展到网络媒体内部的版权之争,出现了门户网站起诉移动客户端等自媒体,这可谓媒体版权诉讼的新现象。搜狐起诉了“今日头条”。搜狐声称“今日头条”侵犯版权,要求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⑤廖丰:《搜狐起诉今日头条》,《京华时报》,2014年6月25日。但有意思的是,“今日头条”认为搜狐称其侵犯版权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要求搜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海淀法院对这起诉讼与反诉讼都予以受理了。⑥孔德婧:《“今日头条”起诉搜狐称遭遇商业诋毁 索赔百万损失》,《北京青年报》,2014年7月10日。拼个你死我活的态势在版权争议中终于发生了。

新媒体版权保护要坚持市场逻辑,遵循合作共赢的理念。笔者从三个方面来阐释理由,首先,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作品的作者;其次,非法网络转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判定;最后,互联网精神是互联互通、平等分享。

一、版权保护作者的权益

笔者最近在读一本书:《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以下简称《抛弃版权》)⑦[荷]斯密尔斯、斯海恩德尔著,刘金海译:《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深感对分析中国语境中的版权争议很有借鉴意义。两位作者总的基调是对捍卫版权制度的学者做出反驳。人们经常会认为,版权制度保护了作者,令其因作品而受到景仰,并调动其创新的动力,但两位作者阐明了版权制度没能做到这点。

反观国内,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以来,历经三次修改。但《著作权法》实际的司法效用并不尽如人意。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但很多时候由于诸种原因并不能保护作者权益。无论是传统媒体《广州日报》《新京报》,还是门户网站搜狐,他们利用版权制度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殊不知,他们捍卫的有些权益并不属于自己,实质上自身都在破坏版权制度。诚如著名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撰文呼吁的,那些利用版权制度来捍卫自己权益的媒体机构,不要排斥作品的真正主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门户网站,他们在捍卫版权制度的时候,仿佛认为所有作品都

理所当然地属于自己,但实际上大量的作品并不属于媒体机构,而是属于作者本人。《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是真正捍卫作者本人的利益,保护他们的版权,以使这些作者保持创作的动力。《抛弃版权》两位作者批判的正是这点,版权制度真正保护不了作者权益,反而成为垄断企业拥有特权的工具。

在UGC时代,《著作权法》捍卫作者的权益,更难实现。比如像澎湃新闻客户端,在每一条新闻内容后都设置了两个按钮:“评论”和“问答”。评论者和问答者可能是在不经意中做出评论和问答。而诸如“知乎”这样的网站,因为它的全部内容来自网民间的问和答,如果它转载了澎湃新闻客户端的问答内容,那澎湃新闻是否也会以版权保护的名义对知乎网站提出诉讼呢?如果是,那简直就是荒唐至极,因为这些问答内容完全是UGC时代的产物,版权跟新闻客户端完全无关,属于那些不经意提出问答内容的新闻客户端用户。

二、非法网络转载难以判定

网络转载,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许可转载和授权许可转载。2006年之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允许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2006年7月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作品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严格限定于为了发展义务教育和扶助贫困需要,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从而被取消,也就只能经过授权许可转载。如果作品没有经过授权并且付费,那么转载就是非法的。按照法理说,转载作品要经过作者授权并且付费,转载才是合法的。当然,除了那些确实是职务作品以外,因为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媒体机构。

非法网络转载的判定难在于:(1)作品究竟属于媒体机构还是作者的,这个问题在具体语境中有时很难权衡,有时转载者正是因为这种授权与谁的不清晰从而放弃授权;(2)现行的《著作权法》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授权机制。如果说前一条是授权与谁的不清晰,那么这里就是如何授权的不清晰。正值《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很多学者也都在为如何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而谏言。例如,2014年7月,各大高校的知识产权学者在京召开著作权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讨会,会议围绕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相关条款的完善展开讨论,并就创新著作权授权机制提出建议。①刘仁:《著作权授权机制有待创新》,《知识产权报》,2014年7月14日。

技术的发展使非法网络转载判定难上加难。关于“深度链接”是否存在侵权,一直备受争议。起诉的时候,能把所有的关于“深度链接”的侵权证据都摆到台面上来吗?自媒体时代,信息更新迅速,各种移动客户端每天要推出大量的信息服务,可以列举少量的侵权证据,而真正要网罗所有的证据,对于原告方来说,几乎不可能,这对于法院来说也是棘手的难题。当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新京报》提供了非法转载量化的篇数,共计7706篇文章,但法院认为,《新京报》必须分7706次起诉,因为每篇文章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可以合并审理。《新京报》倘若真要分7706次起诉,那原告的诉讼成本可谓之高。

况且,“深度链接”所设链的内容都是原告方的吗?在自媒体诞生以前,门户网站往往是传统媒体的被告,现在转变成门户网站也可能变成著作权的原告,这就产生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门户网站上的大部分内容也是转载他人的,本身就涉及侵权,现在又以版权问题起诉第三方,这种版权之争的背后,其实真正被忽视的是作品作者。

通过版权制度来捍卫媒体机构的利益,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事。版权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不足,特别是关于网络版权问题。对于非法网络转载,2014年6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没有对此问题清楚规定,第48条只是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则,能否适用于网络媒体,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三、互联互通的互联网精神

版权争议能在合作协议框架下解决的,就不要通过捍卫版权制度诉诸法院。换言之,也就是要在市场逻辑下加强媒体机构的合作,在媒体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合作大于竞争。在网络竞争市场中,中国互联网企业要尽可能贯彻“开放、平等、协作、分享、责任”的互联网精神。而捍卫版权制度拼个你死我活不利于这种精神的传承与发展。2011年5月,美国的知识产权专家劳伦斯·莱斯格来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新京报》做了一次专访,当记者问中国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版权体制吗?莱斯格说道:“当前现状是,大多数人都忽视版权,问题是,我们该怎么办才能让人们不再忽视版权?一种方法是,很粗暴地强迫保护版权,我认为这个方法失效了。”②金煜:《劳伦斯·莱斯格试图推动新版权系统》,《新京报》,2010年11月20日。莱斯格认为,盲目地强迫保护版权,只会使版权状况更糟。2002年,莱斯格成立了民间组织“知识共享”,又称“CC协议”,任何创作者和机构都可以申请这个协议,选择是否让自己的作品共享,在不进行商业利用的前提下允许复制和传播。

在国内,财新网一直坚持维护版权,但在与“今日头条”的关系上,它选择了合作。“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说:“胡舒立(现任财新传媒总发行人兼总编辑)这么重视版权的女士都非常赞同今日头条的做法,都说今日头条给财新网进行引流,将用户正常回流到财

新网,为什么一些门户网站甚至是今日头条的合作方和受益者反过身来骂我们最狠?”财新网副总编辑康伟平说:“财新一直坚持维护版权,重视版权价值,但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扩大影响,同步发展自有平台,因此回链无疑是最佳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愿意与‘今日头条’合作。”①汪再兴:《张一鸣:禁区闯入者》,《博客天下》,2014年第19期。财新网的选择无疑是明智的。“今日头条”属于技术创新的产物,特别是传统媒体,选择作为技术引领者的合作方,拓宽传播渠道,何乐而不为呢?

四、结语

新媒体发展,要尽可能寻求合作,实现彼此的互利共赢。首先,在版权归属上,大部分作品属于作者,并不属于媒体机构,媒体机构利用版权维权,等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其次,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滞后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新闻实践,非法网络转载难以判定;再次,合作共赢符合互联网精神。新媒体时代,版权争议层出不穷,如果都诉诸司法和行政资源,那这些资源在众多的诉讼面前可能就显得相形见绌。

一言以蔽之,版权之争实质是利益之争,利益之争最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合作,获取同步发展,实现市场共赢。对《广州日报》、《新京报》、搜狐来说,都如是。否则,伤神伤财,取得的法律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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