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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娱乐用大麻去罪化与合法化研究

2015-02-20徐秋荻顾昊南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合法化

徐秋荻,顾昊南,刘 敏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北美娱乐用大麻去罪化与合法化研究

徐秋荻,顾昊南,刘敏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无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对于娱乐用大麻去罪化与合法化的争议多年来一直如火如荼。2014年7月美国华盛顿州对于娱乐用大麻的合法化以及国内一系列的明星吸食大麻被捕事件,也引发了我国民众对于大麻在北美大陆法律地位的关注。笔者从美加两国对于非法持有大麻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入手,比较了合法化与去罪化的异同,并结合两国娱乐用大麻合法化与去罪化的现状及各方态度,归纳分析了争议热点所在,并由此探讨了这一议题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娱乐用大麻;去罪化;合法化

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16至34岁人群中,约51.6%的人曾至少吸食过一次大麻①美国药物滥用及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SAMHSA)2010年统计数据。;在加拿大,约48.4%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大麻吸食经历②《大麻流行度及使用规律2011年报告》, 欧洲药物及药物成瘾监控中心(EMCDDA)。而这一数据,在我国仅为0.3%③根据《全球范围内酒精、烟草、大麻及可卡因使用情况—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精神健康调研》在我国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区的统计数据。。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UNODC)的报告,在北美大陆,大麻在15至64岁人群间的年度流行率大约在10.7%左右。那么,北美大陆真的已经对娱乐性的吸食大麻行为持完全“开放”的态度了吗?就这些问题,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④美国部分州和加拿大对于药用大麻、工业大麻另有法律、条例进行规范,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一、北美对于大麻犯罪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研究北美洲关于大麻去罪化和合法化,首先要了解美、加两国对于大麻的相关立法及执法情况。

在美国,即使科罗拉多州和华盛顿州先后实行了个人消遣用大麻合法化,从联邦层面上来说,大麻仍被列为一类管制药物,说明联邦政府认为其具有高滥用的可能性,且不认可它的药用价值⑤THC于1999年被列入三类管制药物,允许作为处方药剂。。在加拿大,联邦《管制药品及物质法案》将大麻定义为“二类毒品”。因此,非法持有、贩卖和种植大麻仍是违法行为。

关于两国非法持有大麻的具体量刑标准和对应处罚可见下表:

非法持有大麻国别量刑标准最高刑美国任何重量最高1年监禁/1000美元罚金(首犯);最低刑15天监禁/2500美元罚金(二次犯);最低刑90天—3年监禁/5000美元罚金(重犯)加拿大30克以下/印度大麻1克以下6个月监禁/1000加币罚金(首犯);1年刑期/2000加币罚金(重犯)30克以上最高可判5年监禁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整体而言,北美从立法角度对于“持有大麻”还是持严厉态度。从执法角度来说,这些法律在现实中有没有实施呢?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统计数据,2011年,由于毒品相关犯罪被捕人员超过153.1万,在被捕者中,43.3%是由于非法持有大麻。有媒体报道称,这些数据意味着“每42秒就有一个人因为大麻被逮捕”。

根据加拿大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根据加拿大政府Statistic Canada公布数据。,2010年非法持有大麻案件数近5.7万起,2011年增加到6.14万起,增长幅度7%。大麻相关犯罪被捕人数则从2010年的77126增加到2011年的77954,没有明显变化。

但是,根据加拿大卑诗省菲沙河谷大学的研究*《卑诗省持有大麻的本质与外延研究》,Kale Pauls, Darryl Plecas, Irwin M. Cohen, & Tara Haarhoff,由于警方录入数据的方式和数据统计上存在的问题,这些数据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根据2011年官方公布的数据)卑诗省每天就有10人因持有大麻受到起诉”,“却没人去质疑其中的不合理性”。这份研究指出,实际上2011年卑诗省单纯因“持有大麻”受到起诉并结案的仅占因持有大麻立案数的3%,而其中最重的刑罚也仅是14天监禁。

在加拿大,由于省级司法系统并不受司法部辖制,因此,在执行《刑法》有关持有大麻的相关条款时,各省表现不一。安大略省、魁北克省、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以及卑诗省的执法机构被公认为对于吸食大麻持更加宽松的态度。对于少量持有大麻警方一般不会追究,而且也不会进行刑事起诉。

因此,在对待非法持有大麻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执法力度比加拿大要强得多。除了娱乐方面对使用大麻合法化,以及因医用目的持有大麻,否则很有可能因为持有大麻被捕且受到刑事起诉。

二、北美娱乐用大麻去罪化与合法化情况

在美国,截至2014年6月,有23个州分别通过了药用大麻合法化、娱乐用大麻去罪化或合法化的相关法案;在加拿大,药用大麻也具有合法地位*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2001年颁布关于药用大麻合法化的相关规定。。但在研究此问题前,首先必须区分“去罪化”与“合法化”,以免将两者混为一谈。

(一)去罪化与合法化的区别

首先要看到,去罪化与合法化常常被混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针对的都是一般受害人或对社会影响显著轻微,却又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常常被提出进行“去罪化”或“合法化”的行为包括吸毒或以自用为目的少量持有毒品、卖淫、同性恋、安乐死等。但是,两者间却存在很大不同。

第一个区分点是两者对于某一行为法律地位的界定。“去罪化”, 也称为“除罪化”或“非罪化”,指的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去罪化问题研究》,李存海王斌。但对这些行为进行“去罪”并不意味该行为完全免受法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对于该行为依然可以适用,比如判处罚金或通过许可证模式进行监管。“去罪化”的积极作用包括消除“污名化”以及节约执法及司法成本。而“合法化”,顾名思义,则是指不具有违法性。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可以理解为取消针对某一行为的法律条文,即行使该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也不再需要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

另一个关键的区分点是,去罪化针对的行为人本身,也就是进行这一行为的人免受刑罚,但是与此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却可能仍然面临刑事处罚。比如在实施吸食大麻去罪化的地区,使用大麻本身不会受到起诉,但是如果逮捕的是贩卖大麻的人,即使是零星的、少量的贩卖,依然会受到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而合法化后,与此行为相关的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并不会受到处罚,而是可能通过上税这一方式,纳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来。比如在大麻合法化的地区,有销售医用大麻资格的药店和合法的娱乐用大麻经营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种植、售卖,都是不受任何处罚的,并且和售卖烟酒一样,需要向政府缴纳税费。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去罪化和合法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对北美关于使用和持有大麻的法律及政策进行研究的时候,必须进行区分。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表示,自己对于大麻的去罪化持赞成态度,包括减少不必要的监禁刑罚和因背上犯罪记录而带来的影响,但是却反对大麻使用的合法化,并评论说“那些宣传大麻合法化是解决一切相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的人,我想可能是夸大其词了”*摘录自《亚特兰大报》网络版,http://www.theatlantic.com/politics/archive/2014/01/obama-on-pot-legalization-its-important-for-it-to-go-forward/283201/。

(二)娱乐用大麻去罪化与合法化

随着药用大麻的逐步合法化,加上各类大麻支持者和组织的强烈宣传攻势,人们对于娱乐用大麻的态度也逐步持温和态度。美国民意调查公司拉斯姆森报告于2012年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6%的美国民众支持将大麻合法化并采取与烟酒相似的管控措施。

2012年美国科罗拉多州以55%的支持率通过《第六十四号修正案》,成了第一个娱乐用大麻合法化的州。按照此《修正案》,21岁以上的成年人个人持有和种植大麻,以及按照监管进行销售均合法。两年后,华盛顿州也投票通过了关于大麻合法化的议案,同样的,21岁以上成年人通过持证经销商购买1盎司大麻自用合法,与科罗拉多州不同的是华盛顿州禁止家庭种植大麻。

(三)存在争议

对于娱乐用大麻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二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三是种族歧视问题。

无论是对大麻进行合法化还是去罪化,首当其冲的争议当属大麻对于人体是否有害。赞同大麻合法化的人大都认为,大麻本身对人体的伤害并不大,起码不会比已经具备合法地位的烟草和酒类更大。在美国一个鼓吹大麻合法化的网站上,甚至有一张图表表示一年中因烟、酒、甚至花生米死亡的人数,而因大麻死亡数则是“零”,以此论证吸食大麻并不比其他更具健康危害性;很多媒体也宣称吸食大麻具备帮助人们稳定情绪、抗击压力、提高性欲等一系列好处。同时,由于药用大麻的广泛合法化,很多人都认可其在镇痛、缓解癌症带来的呕吐症状等方面的药用价值,并因此赞成进一步将其合法化。

但是反对者则认为,大麻在药用方面的价值并不突出,其镇痛作用根本比不上其他不会让人成瘾的镇痛药物。同时,大麻对于人,特别是青少年的脑部发育具有影响,虽然并不像海洛因之类的毒品会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但对于认知功能依然会造成影响。同时,由于四氢大麻酚(THC)作用于人脑的机制非常复杂,对于一些人会产生负面的精神影响,甚至引发精神障碍,还有研究显示大麻对肺部也会产生影响。

另外,反对娱乐用大麻合法化的人认为,即使成瘾性和对健康的伤害没有其他毒品那么高,但是作为一种“入门毒品”,大麻会逐步引导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尝试药效更为强烈的“硬性毒品”。这也被称为“入门理论”,即从个人的角度说,人们在尝试后会产生一种毒品并不如想象中可怕的想法,甚至觉得对自己的生活有利,从而在追求进一步刺激的情况下,更容易接受和愿意尝试其他种类的毒品;另一方面,尝试入门毒品会给毒贩以可乘之机,趁势推销更加猛烈、成瘾性更高、利润也更为可观的毒品。

而对于去罪化而言,最大的争议点当属吸食大麻是否会对公共安全及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如果某种行为本身就危害公共安全的话,不要说将其合法化,即使是去罪,也都是不恰当的。就这一点,大麻支持者们认为,以娱乐目的吸食大麻能够放松身心,很少有人会因为吸食大麻而变得暴躁或具有攻击性,因此绝对不比喝酒有更大的危险性;但反对者则认为,吸食大麻后“毒驾”会给交通带来威胁,而且吸食大麻很可能导致滥用其他药物,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必将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从种族歧视的角度来说,无论在美国还是加拿大,上世纪初期对于大麻危害性的宣传常常是与种族有关的,在这些报道中,吸食大麻的多为黑人、拉美裔、亚裔等移民群体,并且宣传因为吸食大麻对白人,特别是白人妇女构成了威胁。在美国,有数据显示,吸食大麻的人群中有76%是白人,而仅11%是非洲裔美国人*数据来源:大麻法律改革国家机构(NORML),但是,因为大麻而被捕的人群中,黑人却占到了约75%*数据来源: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联合犯罪报告(UCR)项目及美国人口普查数据。美国总统奥巴马也曾发言承认“中产阶级的孩子们不会因为吸食大麻被扔监狱,贫困家庭的孩子却会。而非洲裔和拉美裔的孩子们更可能出身贫困,并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资源和支持而无法避免不合理的重罚。”

除了上述争议,大麻合法化支持者们还有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即大麻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个效益是两方面的,一则是在大麻相关执法上的投入过大;另外一个是大麻合法化后能够带来的税收增长。比如,在2007年一年,因为大麻相关执法所带来的执法成本和税收损失就约为4200万美元之多*阿弗莱德·纳兹. 《美麻大陆》, P30-P31。支持者们普遍认为,这些投入和损失应当被利用到更加需要的地方去,比如打击恶性犯罪,建立戒毒治疗中心,或是提供其他社区或医疗服务。

(四)发展趋势

从整体上看,药用大麻的使用在北美已经普遍化,娱乐用大麻在美国的两个州实现了合法化,阿拉斯加和哥伦比亚特区也将在2014年11月进行投票;在加拿大不少地方的执法及司法机构对此也持比较宽容的态度。因此,大麻合法化的支持者们普遍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认为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两国政府对于大麻问题实际上仍然持比较保守的态度,而且对于大麻相关犯罪的打击和药用大麻的管控力度不仅未有所缓和,还呈现日益严厉的趋势。

在美国,虽然奥巴马本人没有对娱乐用大麻的合法化给出明确的表态,但他委任的美国缉毒署署长米歇尔·莱昂哈特却是出了名的对大麻持坚决反对态度,在她上任后发表的《缉毒署在大麻问题上的立场》(2013)中明确表示,“缉毒署将一如既往地履行职责,坚决执行《管制物质法》以及其他由美国司法部长指挥的行动”。同时,还在本声明中将“吸食大麻不具备药用价值”作为标题使用。

在加拿大,皇家骑警对于大麻种植一向持严厉打击态度,在其官方网站上赫然写着“但凡有它们(指非法大麻种植和地下制毒工厂)存在的地方,犯罪活动会增加,给私人财产带来严重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支持合法化的人不断抗议旨在捣毁大麻种植窝点的木屐行动(Operation Sabot),质疑这些耗费了巨额资金的行动收效甚微,但是皇家骑警的发言人给予的回应是“木屐行动的成功意味着我们社区内大麻供应的减少……而这些毒品很可能终端消费者是那些青少年,而非法所得则会被用来支持有组织犯罪”。

同时,两国不少地方对于药用大麻也呈收紧态势,不少地方开始出台法令禁止个人种植药用大麻以及私人药用大麻买卖行为,这也让不少大麻合法化的簇拥者颇感受挫。

因此,综合上述争议所在及政府态度,从发展趋势上来看,笔者认为,两国政府很可能会出于对执法成本、社会效应、经济效益、人权保障、种族歧视等原因而逐步从联邦立法层面对娱乐用大麻进行去罪,但是对此行为进行合法化却必不会如支持者所愿在短时期内达成,而将伴随漫长的争议和论证过程。

(责任编辑蒋凌燕)

作者简介:李霞,女,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禁毒与社会工作。

收稿日期:2014-11-04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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