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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现状研究

2015-02-2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昆明现状

李 霞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现状研究

李霞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本身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工作对象又存在容易反复的特点,这就要求抓社区戒毒必须首先有专门力量、专门责任、专门制度,前提是要形成社区戒毒工作的专门化。这种专门化要求有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因此加快、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昆明;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现状

截至2014年8月底,云南昆明累计登记注册吸毒人员26243名,较10年前的17661名,增幅32%。①数据来源:昆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相关文件。近几年,冰毒等合成毒品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猖獗,吸食人员发展迅猛。吸毒人群、吸毒种类多元化,禁吸戒毒工作面临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明确界定,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由此决定了对于吸毒人员,政府既应惩罚又应教育和救治。该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为构建整体禁毒防控体系,用执法打击以外的手段包括医学治疗、社工辅导等多专业配合,整体综合防控毒品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在禁毒工作中,社会工作也可以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禁毒社会工作是指社工运用一定的禁毒知识和社会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遵循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在一定时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行为修正、家庭关系及社会环境改善、就业信息提供、技能培训等跟踪帮教服务,协助他们达至心理、生理脱毒,提升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顺利回归社会。②范志海,吕伟,余金喜.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的初步探索-以上海禁毒社会工作为例.中国药物依赖型杂志,2009.18(2).

一、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的现状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较好的地域主要处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云南地处西南边陲,虽然毒情较为严重,但社会工作介入禁毒工作的领域普遍较少。笔者对云南省的红河、普洱、西双版纳、昆明等地进行了调研,发现云南省的戒毒康复工作模式主要以开远的雨露社区为代表,这种模式把戒毒人员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仍然属于政府主导、民警主要参与、协警辅助的模式,云南省的其他地区基本上都在套用雨露社区的模式。而云南省昆明市的社区戒毒模式则是公益岗位人员在各个社区开展禁毒社会工作。

所谓的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③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因此,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群多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禁毒法》颁布实施后,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崭新的模式受到重视,这一模式要求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社区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司法、卫生、民政等多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而云南省的社区发展极为不完善,社区戒毒开展以来,人力缺乏。因此昆明市禁毒办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了利用公益岗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康复的专职工作。

截至目前,云南省的禁毒工作领域没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云南省的戒毒工作主要由政府的部分行政人员和公益岗位人员在做,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基本上处于半专业阶段。

(一)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2009年3月,昆明市500个公益性岗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完成并上岗。但随着区域划分和公益性岗位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近两年来,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数极不稳定。截止到2014年3月,昆明市现有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469人。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普遍存在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结构偏低、男女比例不均衡的现状。

表1 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二)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昆明市对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中本着“严格管理、认真培训、合理使用、落实奖惩”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1.严格选聘,分级管理。昆明市各地禁毒办通过与就业部门联合招聘或由促进就业中心统一招聘的方式,严格招聘符合条件且适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人员,并将人员分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特殊性,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除了符合公益岗位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有热情、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平易近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感兴趣等额外条件。在管理中实行禁毒办、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管理的模式。禁毒办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会议,安排布置工作,听取当月工作汇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工作并严格人员请销假、签到、保密制度。

2.加强培训,整体提高。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需要和公益岗位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知识老化等问题,昆明市禁毒办定期不定期从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方面入手,组织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使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整体达到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富于创新的状态。

3.落实考核,兑现奖惩。昆明市禁毒办制定了《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照“每月一小考、每季度一汇总、每半年一检查、每年一大考”的原则,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业务工作和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同时,也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或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解除劳动协议。

4.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合理使用,人尽其才。从“真、实、常、新”四个方面开展工作。真,就是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摸排,真正做到底数清;实,就是在开展帮教工作中,针对不同对象,有的放矢、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实实在在地做好帮教工作;常,就是在帮教工作中,始终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新,就是在开展帮教工作中,不断创新谈话的方式方法和内容,根据不同对象因人施教。

二、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基础工作薄弱。

《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但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社区领导干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够重视,把吸毒人员看作是一种包袱,认为他们是不可能被改变的,不仅人力、财力投入较少,甚至把有限的禁毒专干资源挪作他用,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于形式。同时,昆明市各地因区域差异和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一些地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投入有限,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领导不重视,很大程度制约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

1.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稳定性有较大影响。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均为各地政府劳动就业部门统一招聘录用,并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就业部门关于公益岗位人员安置的相关规定,公益岗位人员从事公益岗位工作不得超过3年(只允许干三年,建议逐年裁员,以保证工作连续性)。根据禁毒工作的特点和戒毒人员的特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与其他的公益岗位工作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在工作人员到期后全面换人,将会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巩固和发展等延续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针对三年合同期满裁员的问题,一部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出于对自身前途的担忧和考虑,急于谋求新的工作岗位,思想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投入不够,势必影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用而不“专”。500个公益性岗位是昆明市党委政府贯彻执行《禁毒法》,按照一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负责帮教34名吸毒人员的比例,配备到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人员。但一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分配至各社区后,在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完成社区交办的“综治、维稳、创卫、人口普查”等工作,一些社区甚至直接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上,工作任务繁杂、工作量大,使他们不能扎实地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起来,甚至无暇顾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造成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用而不专的局面。

3.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总体素质不高,难以达到工作要求。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与戒毒人员打交道,由于公众对戒毒人员的认知普遍存在偏见,因此用工资源有限,很多人即使符合公益岗位的要求,也不愿意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因此,昆明市招聘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以女性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心理等综合素质偏低,特别是文字拟写和电脑操作能力不强。按照昆明市禁毒委的工作要求,每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吸毒人员制定三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每人每月家访一次,撰写谈话记录,组织吸毒人员参加尿检、技能培训、公益活动,帮助他们联系就业,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为他们填写季度评估报告等,由于个人能力问题,即使现有的部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难以应付或到不能胜任工作,故被辞退或自动辞职的情况多,这也造成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流失。

4.工作待遇低,保障机制不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工作很特殊,工作量和工作方式与其他公益岗位人员完全不同,甚至还要完成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大量工作。但由于劳动关系的原因,不能得到与社区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同工不同酬。同时,部分地区也未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办理保险。吸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如: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等高危传染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工作待遇低、福利无保障,也造成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人员整合资源困难,工作难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新举措,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社区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司法、卫生、民政等多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但一些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转变思想,认识不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禁吸戒毒工作发展的重要性,缺乏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无法帮助吸毒人员解决所面临的生活、住房、就业困难等诸多实际问题,帮教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效,各部门的资源难以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对策

昆明市禁毒办从禁吸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充分发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岗位作用,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毒巩固率,降低复吸率”的根本目标,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促进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政重要日程,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统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使用,不再派驻村(居)委会,做到专职专用。

(二)按照《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1-2015年)》中提出的“各地要至少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作为创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义工管理服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等形式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继续向党委政府争取政策、经费和人员支持,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基础工作和保障机制建设。

(三)鉴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上的明显区别,在岗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与所负责的吸毒人员建立良好互信的关系。为保证整个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昆明市禁毒办积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采取了将公益性岗位使用时间由3年延至6年和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纳入与昆明市交通协管员类似的岗位的方法,解决了一些工作能力强、表现优异、热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合同到期后再次聘用的问题。

(四)健全完善昆明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培训,制定工作制度,严密工作细则。有效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的问题。

(五)各级禁毒办要求充分发挥指挥、协调、组织的作用。通过召开禁毒工作会议、禁毒委全会和联席会议的方式,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将成员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纳入禁毒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吸毒人员帮扶体系,落实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六)针对空缺的社区戒毒康复公益性岗位,各地禁毒办及时选聘合适人员补位,避免工作出现漏洞和缺失。由于昆明市社会工作机构的缺乏,笔者认为可以先逐步增加禁毒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专业带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专职人员,弥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专职人员存在的专业技能不足,工作理念欠缺,工作方法、技能有限,以及在计划、实践、后续评估等环节存在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等问题。还可以扶持相关的社会工作机构,逐步使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进入公众视野,使公众了解什么是专业的有效的社会工作,使社会工作普及,最终取代公益岗位开展禁毒工作,使公益岗位人员回归本位。

总而言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本身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工作对象又存在容易反复的特点,这就要求抓社区戒毒必须首先有专门力量、专门责任、专门制度,前提是要形成社区戒毒工作的专门化。这种专门化要求有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因此加快、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显得极为重要。

(责任编辑蒋凌燕)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4)0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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