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展望

2016-12-08钱晓龙

青年时代 2016年20期

钱晓龙

摘 要:推动安乐死在我国实现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减轻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而且符合社会发展趋势。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严格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程序,逐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我国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的一种方式[1]。在我们国家,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还存在不同的意见,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

一、反对安乐死

(一)违背人伦道德

在很多民众看来,对于身患重病的病人,理应给予最及时、最有效的治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申请实施安乐死,会被认为是推卸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子女对父母申请实施安乐死,会被认为是在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夫妻之间,健康一方对于患病的一方申请实施安乐死,会被认为不忠。实施安乐死与传统的人伦道德相违背,国家不应放开安乐死。此外,中国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均未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做出相应规定[2]。

(二)违背医学治病救人的精神

医学的使命是解除患者病痛,为人类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对于重病患者,理应给予积极的救治。如果放开安乐死,无论是对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来说,都容易产生医学惰性。长此以往,会阻碍医学在相关疾病研究领域的进展,也严重背离了医学治病救人的精神。

(三)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解决

最近几年,我国的医患关系异常紧张,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患方家属围堵医院,干扰院方工作,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果放开安乐死,患者家属会认为医方在推卸救治责任。导致医患双方的关系日趋激化甚至恶化,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二、支持安乐死

(一)解除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负担

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同时,患者家属在患者身上耗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甚至影响到了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允许患者家属提前结束这种无益的消耗,使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对于患者家属来说,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

(二)合理配置有限的医疗资源

看病难,看病贵,是长期困扰我国医疗服务的一个难题。病人通宵排队挂号的现象司空见惯,因医院病床满员,躺在走廊接受治疗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把投放在救治无望的病人身上的医疗资源分配给其他患有可治愈疾病的病人,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医疗资源得到周转和充分利用,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惠及更多的病人。

(三)患者拥有选择自身生活方式的权利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安乐死是符合病人意愿的,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安乐死的目的在于优化死亡状态,解除病人的死亡痛苦[3]。是否结束自己的生命,患者应当具有选择权,痛苦的生还是尊严的死,是患者的权利,应予以尊重。

三、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保障措施

(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就安乐死在我国是否应当实现合法化,应当征求以下人员的意见:(1)社会公众的意见。要掌握安乐死是否应当实现合法化的民意基础。如果反对的声音多于支持的声音,那么说明实施安乐死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条件,需暂缓放开安乐死。(2)医学专家的意见。由医学界的权威专家根据现代医学治疗水平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于是否应当实施安乐死给出医学上科学、合理的建议。(3)法学专家的意见。在法学理论上与实践上进行深入的讨论,保证安乐死的实施既尊重患者的权利又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建立安乐死实施机构

鉴于具备实施安乐死条件的病人为数较少,因此可以在市一级单位设立安乐死实施机构,比如设在资质条件较好的市人民医院。安乐死实施机构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1)心理干预部门。对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进行密切的跟踪观察,以保证患者及其近亲属情绪的稳定。(2)临终关怀部门。对患者实施安乐死之前,应当继续给予患者适当的治疗服务,最大限度的减轻患者的痛苦。对患者有尊严的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给予人道主义对待。

(三)人民法院的介入

人民法院介入到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中,以保证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符合安乐死实施条件的病人,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见书,报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予以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安乐死的实施,是剥夺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决定权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行使,这与前面讲到的安乐死实施机构设在市一级单位相对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可以避免利用安乐死实施变相杀人行为,从而确保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参考文献:

[1]董思远.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宜春学院学报,2013(5):36-39.

[2]张小娇,杨山田.促进中国安乐死理发的建议.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3):369-370.

[3]冯秀云,王丰超.再论安乐死类型划分的法律问题.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