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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在数字化文库建设中的版权角色与版权管理──结合“百度文库”相关版权纠纷案件的分析

2015-02-12黄淮学院图书馆河南驻马店463000

图书馆 2015年10期
关键词:版权高校图书馆案件

田 燕(黄淮学院图书馆 河南驻马店 463000)

高校图书馆在数字化文库建设中的版权角色与版权管理──结合“百度文库”相关版权纠纷案件的分析

田 燕
(黄淮学院图书馆 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 要〕版权保护是高校数字化文库建设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法律问题,而作为文库资源建设和服务主体的图书馆在此领域普遍缺乏科学、深入、系统的实践。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通过对高校图书馆与百度公司版权角色,以及高校文库和“百度文库”的资源采集模式、信息揭示方法、服务对象及服务范围的比较,尤其是结合对“百度文库”相关版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可以促进图书馆对法律法规的知悉、正确理解、掌握及合理运用,对开展文库版权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版权 百度文库 案件

数字化是高校文库建设和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2012年1月,有学者对112所“211”高校图书馆的文库建设状况做了调查,除5所图书馆主页无法登录外,其余107所图书馆中的35所建立了数字文库,其中20所有复合型文库(纸本文库和数字文库并存)[1]。数字文库涉及的版权利益关系相对复杂,易发生版权矛盾,版权保护难度较大,大多数图书馆缺乏科学、全面、深入的版权管理实践和防范法律风险的经验。或许,“百度文库”相关版权纠纷案件能给图书馆带来借鉴与启示[2]。一方面,和百度公司相比,图书馆具有版权角色多元化的特征,可以将“百度文库”相关案件作为一面镜子,清晰界定自己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与掌握法律规范,特别有助于排查版权风险和及时洞悉与化解版权危机。另一方面,“百度文库”和高校文库采取的都是“云服务”模式,具有一些共性的版权问题,图书馆能够从百度公司的版权管理中汲取有益的经验。

1 高校数字文库的版权客体

1.1 文库的内容资源

高校文库的资源主要有四大类型。其一,公开出版物。比如期刊论文、报纸文章、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其二,非公开出版物(又称“未刊本”)。比如未发表和出版的手稿、信件、电子邮件、日记、自传、绘画、录音带、录像带、课件、相片、书法、自编教材、习题库、考试卷、预印本等。其三,灰色文献。比如研究报告、会议资料、专利资料、标准文献、“红头文件”等。其四,非版权客体。比如像章、印章、获奖证书以及其他非作品资源(像章、印章、证书的设计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属于版权客体)。大多数公开出版物和“未刊本”是版权客体,研究报告、技术报告、部分类型的标准文献、专利文献、红头文件等灰色文献也往往受到版权保护。文库资源的版权有的归作者(个人作品或普通职务作品)所有,有的归高校或校内某个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版权与特殊职务作品中除署名权之外的版权)享有,有的归作者和高校之外的第三人(报刊社、图书出版商,或者受委托创作者等)所有,还有的版权归作者、高校与校外第三人共同享有。

1.2 文库的主页与软件

高校图书馆对文库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揭示方法。比如将文库包含在特色资源中,或者在自建数据库设置文库栏目,或者开设专门的文库网站,设计主页(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司法判例表明,如果主页具备独创性就是版权客体,属于“汇编作品”[3]。基于创作关系的差异,主页可以体现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等不同的法律特征。通过商业途径购买的文库软件(比如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的“麦达高校特色库系统”、兰州大学图书馆的“Apabi DESi数字化管理与建设平台”等),图书馆不享有任何权利。图书馆自行开发的软件,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如果软件是“特殊职务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除署名权属于自然人开发者外,所有财产权利和其他精神权利(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归图书馆享有。如果软件是通过合作、委托开发等方式得来,版权要依据合同约定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按法定原则归属。

1.3 文库内容资源的衍生信息产品

按照《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针对文库资源开发的目录、索引、文摘(比如厦门大学图书馆的“学术典藏库”)、全文数据库(比如清华大学的“清华文库数字图书馆”)等衍生信息产品,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就属于“汇编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性质也可以呈现出职务创作、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等不同特征。假若图书馆享有文库衍生信息产品的版权,则可以开展转让、许可、参股等增值性利用。由于对全文型文库的利用受制于内容资源的版权,所以图书馆应事先征得原版权人的许可。图书馆对文摘型文库衍生信息产品的利用要格外慎重,如果文摘从原文中摘录的内容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或者即便不超过比例却用了原文的实质性部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数字化服务都可能构成对原版权人利益的侵犯。

2 高校文库与“百度文库”版权问题的比较

2.1 建设和服务主体版权角色的比较

在“百度文库”相关案件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文库内容由用户自己上传,过程是自动的,百度公司不对资源选择与评价,不直接行使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即便发生侵权,只会因为存在过错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责任。高校文库同样允许用户“自己上传”内容(比如浙江大学图书馆),这时图书馆的版权角色与百度公司没有区别,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高校图书馆都开展“代理存储”服务,将呈缴、征集、收购、受赠等方法获取的资源,通过鉴别、选择、整理、编辑、审核后上载到文库存储。这时图书馆的版权角色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的直接行使,如果发生侵权,图书馆承担的将是直接侵权责任。在图书馆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的情况下,其版权责任将根据不同的版权利用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来认定。图书馆的版权管理措施要从其不同的版权角色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

2.2 数字化文库资源建设政策的比较

百度公司和高校图书馆都采取激励政策提高用户上传资源的积极性。比如“百度文库”规定:用户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4]。高校图书馆的激励政策通常是将用户上传资源的数量与考核、晋职、晋级,以及精神或物质奖励挂勾,或者发布用户上传资源的月、季、年度的浏览、下载量,以示学术影响力的高低。还有的图书馆采取强制性政策,把向文库上传资源规定为用户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鼓励性、强制性政策的确能够增加文库资源的数量,但是却有可能在版权纠纷诉讼中被法院认作构成间接侵权的证据。按照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法规定》)第7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2.3 文库内容资源揭示方法的比较

“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即“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主动采取措施。是否对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整理、编辑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的一项标准。《最高法规定》第9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的,应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的过错。具体到“百度文库”,百度公司虽然对文档进行了分类,但未作编辑,而且分类系上传者自己选择通过技术自动完成的,这是百度公司免责抗辩的理由之一[5]。高校文库则不然,图书馆即便对用户自己上传的文档,也往往在重新整理、编排、归类之后才提供利用。能够对用户上传的资源编辑、整理,意味着图书馆有能力对存在的侵权隐患进行排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侵权,图书馆将不能把“未对文档编辑”作为免责的挡箭牌。至于图书馆对用户提交的以纸张、胶片、磁带、录像带等传统载体存在的资源甄别、选择、整理、编辑后再存储在文库中发布的代理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如果发生侵权,更不可能因为“未编辑”文档而得到责任豁免。

2.4 文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的比较

用户对文库中“云资源”的分享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经授权可能构成侵权。这就要求对文库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百度文库”对用户类型、分享地域没有做特别的限制,加之以“免费”为吸引用户的手段,明显弱化了版权资源的经济价值,萎缩了资源的利润空间,这是受到广泛诘问的。与“百度文库”做法不同,许多高校图书馆按照文库的类型与服务对象,运用技术手段对文库的访问进行了权限管理。对于目录型、索引型、部分文摘型文库,即便提供校园网外的访问也不会有侵权之虞,无须访问控制。但是,对于特定的文摘型,尤其是全文型数字文库的访问应予以限制,校内用户可以无障碍访问,校外用户除非得到授权则不能访问。在这个问题上,高校图书馆普遍做得不够。比如,2012年1月有学者对35所建立了数字文库的“211”高校图书馆调查后发现,其中19所图书馆文库的登录不受限制。访问限制虽然不利于文库资源的广泛共享,但却是图书馆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3 高校图书馆对数字化文库的版权管理

3.1 正确理解和利用“避风港”规则

首创于1998年美国《跨世纪千年版权法》的“避风港”规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法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都有体现。“避风港”规则包括“通知+移除”两个部分,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版权人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声明,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存在侵权事实,应即刻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阻断侵权,从而免责。适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先适用“红旗标准”。“红旗标准”,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理性人”“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像“红旗”在飘舞之后,却不采取阻止措施,从而丧失免责资格,不能受到“避风港”的庇护。在“韩寒诉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应该从韩寒的知名度判断侵权文档的存在,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6]。在“贾佳诉百度案”中,法院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贾佳的影响力不足以让百度公司意识到侵权文档的存在,未事先采取措施可以理解[7]。“百度文库”相关纠纷案件给图书馆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积极善意地运用“避风港”规则,对“明知”和“应知”的侵权行为不采取“驼鸟政策”,也不消极等待版权人的通知书,而应主动采取措施移除、屏蔽侵权作品。当然,图书馆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更应即刻移除、屏蔽侵权作品。对于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法定要件的通知,如果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图书馆也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删除、屏蔽侵权作品,删除、屏蔽的合理时间期限应考虑作品类型、通知的准确度、采取措施的难度等因素。

3.2 积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

在“百度文库”相关案件中,版权人都认为百度公司没有对侵权行为尽到“审查义务”,具有过错。但是,法院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这与法律规范是一致的。《最高法规定》第8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尽管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概不能免。合理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为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不使自己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他人造成损害[8]。比如在“韩寒诉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除了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外,对韩寒的作品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其预见水平和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制止侵权。按照《最高法规定》第9条、第12条的相关规定,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其一,对用户上传的热播、热售的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及时移除、屏蔽,不主动选择、编辑、推荐。其二,对反复侵权的用户,要采取合理措施。比如在“中青社诉百度文库案”中,虽然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诉作品,但之后又恢复了向公众提供涉诉作品,说明百度公司对上传行为侵权是明知的[9]。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明确标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且不对用户自己上传的资源作“改变性”利用。当图书馆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时,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要对文库资源的权利瑕疵进行鉴别,将未经授权的版权资源阻止于文库之外。

3.3 对文库资源采取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通过设计和开发技术措施来过滤和防止侵权作品的上传是文库类存储空间今后的发展方向。在“韩寒诉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采取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是判断“最大善意原则”的一项标准。“作家集体声讨百度事件”发生后,百度提出将使用“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通过后台识别,将上传文档与后台正版资源进行比对,从源头卡住侵权作品的传播。同时,百度公司将向出版社、作家协会等组织发放快速处理账号,经认证后开设绿色举报通道。根据版权机构提供的版权拥有列表快速优先处理[10]。《最高法规定》第8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不具有过错。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和判断用户自己上传资源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但是如果能够使用技术保护措施而不使用,任由侵权资源存储传播,在诉讼中就有被判不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除了采取过滤技术外,还应采用防接触技术,阻止对数字文库资源非经授权的获取和利用。

3.4 与相关机构和版权人订立版权协议

强制性呈缴制度被认为是丰富文库资源的重要措施。然而,强制性呈缴制度只能解决学校资助,或者其他公共经费、公共基金支持的成果的征集、储存问题,对大量的版权属于个人,或者与第三方共有的版权资源的呈缴则无能为力。相比之下,版权协议在促进资源呈缴中更具价值。一方面,版权是一种私权,版权协议是基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真实意思表达,对版权的管理最有效率,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厘清责任。另一方面,版权协议不仅适用于文库内容、主页、软件以及文库增值产品等多种版权客体,而且适用于高校与校内版权人、校外版权人(比如:提交资源的校友、图书出版社、报刊出版社、文库承包商等)和校内外用户等广泛的版权主体与版权利用主体。版权协议还有利于图书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文库主页属于“普通职务作品”(除去委托、合作开发等情况),版权归图书馆内部的自然人开发者,图书馆只享有主页创作完成后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这对图书馆的利益构成了限制。但是,图书馆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将主页的性质由“普通职务作品”转为“特殊职务作品”,享有主页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版权。

3.5 针对版权人建立版权使用补偿制度

“百度文库”相关案件的焦点是“免费”,“免费”使版权人失去了经济回报,造成利益关系的失衡。“韩寒诉百度案”发生后,韩寒在个人博客中声称只希望百度公司创造出合理的互利模式。言下之意,就是期求得到适度的经济补偿。目前,百度公司已经对版权人采取了“付费分成”和“广告分成”等经济补偿模式。同样,在高校文库建设中也应该建立合理有效的经济补偿机制[11]。但是,图书馆和百度公司的主体性质不同,通过向用户收费作为对版权人补偿的办法容易遭到质疑,加之大多数图书馆缺乏版权管理专门人才和实践经验,很难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4款中“直接经济利益”的法律界限,稍有不慎就会被追责。因此,高校文库的经济补偿应以学校出资为主(除学校提供专项补贴外,可以吸纳个人、团体、基金会的捐赠),具体模式包括“制度补偿”、“协议补偿”、“特别补偿”等。制度补偿,指学校事先制定出针对某一特定类型资源、使用方法、服务对象的统一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协议补偿是通过与版权人的单独协商谈判,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补偿。特别补偿是针对名人提供的资源,或者有极高价值的手稿、照片、书信、字画、证书、签字本等特殊类型资源的专项补偿。根据版权法原理,图书馆对自己享有版权的文库增值信息产品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将收取的经费用于对版权人的补偿。但是有偿服务的受限因素较多,全文型、部分文摘型文库的有偿服务要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收费标准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收费行为和收费使用管理都要受到监督。

(来稿时间:2015年2月)

参考文献:

1.罗莹. “211”及广东省高校图书馆建设调查与分析. 图书情报工作,2012(7):98-102

2.袁纳宇.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由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引发的思考.情报资料工作,2011(5):68-71

3.秦珂.主页的版权和版权保护.情报科学,2005(2):194-199

4.王玉霞.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经济视角,2011(5):15-16

5.王晋. 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从“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事件谈起. 西部法律评论,2011 (3):1-8

6.周春慧. 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 电子知识产权,2013(3):28-29

7.贾佳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4-12-05]. http://www. 110. com/panli/panli/22969009. html

8.李颖,宋鱼水. 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以韩寒诉百度文库案判决为切入点. 知识产权,2013(6):37-46

9.中央电视台. 中青社诉百度侵权案二审,百度涉嫌非法传播. [2014-12-05]. http://keji. scrxw. cow/2014/0221/904234. shtml

10.刘金瑞. 网络不是盗版的“避风港” ──兼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及文档共享平台法律风险的应对. 中国信息业,2011(6):44-46

11.刘懿,许文. 高校文库多元化发展模式的架构──以辽宁师范大学文库为例. 图书馆学研究,2010(3):37-39,56

〔分类号〕G250. 74

〔作者简介〕田燕(1977-),女,黄淮学院图书馆馆员,发表论文8篇。

The Role and Rights Management Copyright of University Library in the Digital Library Construction──Combined with Analysis of Relevant Copyright Dispute Cases of “Baidu Baike”

Tian Yan
( Library of Huanghuai University )

〔Abstrac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legal issue of university digital library of the work must be taken seriously, and as a library building library resources and services in this area, the main general lack of scientific practice, in-depth, systematic. Based on existing legal norms, through the university library Baidu’s copyright roles, and university library information resource acquisition mode reveals the method, and service objects and compare with“Baidu Baike”, scope of services, especially combined with the “Baidu Baike” copyright disputes related analysis, lessons learned, can promote librarian knows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properly understood, rational use, to carry out library copyright management provide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 〕University library Copyright Baidu Baike 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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