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及其保护
2015-02-10尹维达
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及其保护
尹维达
(宿迁学院 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把双刃剑。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开放的平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自由的表达空间,人们享受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快捷与方便的同时,也受到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侵扰和伤害。文章在分析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及借鉴各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规范网络言论立法、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设置网络言论的边界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以充分权衡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度。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保护
收稿日期:2015-07-24
中图分类号:D911
言论自由作为“第一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1689年,英国最早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纳入《权利法案》中,其后法国、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逐渐把言论自由纳入法律。当今社会言论自由作为基本的人权,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国际性的法律公约中,言论自由也有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表达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1]互联网应用凭借其快捷、方便等特点被迅速普及,改变着世界,形成了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给大家带来了开放的平台,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相对于传统媒体的言论自由,网络言论的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目前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如下特征。
信息的丰富性和传播的迅捷性。传统媒体发布消息需要通过层层筛选、过滤,一件事情要报道出来需要一段时间。相比之下,网络言论传播要快捷得多。比如2014年12月31日晚上,在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中,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新浪新闻中心在凌晨1点37分的时候发布了该消息,1点42分时搜狐新闻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上海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早上4点01分的时候公布了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这些都体现了网络言论传播的高度迅捷性,让人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加以重视,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表达主体的平等性和表达身份的隐匿性。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限制很少的空间,人们在网络上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在网络世界里没有贫富贵贱之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可以自由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身份上的平等性是网络极受人们欢迎的原因之一。身份的平等和隐匿,使得人们更加自由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这种空前的自由背后也隐藏着种种不安因素,比如谣言、人肉搜索、色情内容等等。
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和强互动性。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通过微博、论坛、博客等形式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可以通过QQ、MSN、微信等社交软件与他人进行交流,越来越多软件的出现,使言论自由在网络上能够轻松实现。网络上人们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不仅用文字的形式,还可以创作音乐、视频等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观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还体现为超强的互动性,它是人们喜欢网络的重要原因之一,促进了言论自由的行使。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体现及负面效应
(一)价值体现
美国的《独立宣言》强调过,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自由的权利。我们所追求的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其一定的价值,值得我们保护。
推进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过,人们直接参与公共事务才是追求真正自由的前提[2]。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也曾说过:“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3]列宁认为“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只需一台与网络连接的电脑,人们便可以浏览世界各地的新闻,第一时间获知国家大事,互联网为公民知情权的真正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
体现个人价值,推动个人全面发展。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限制,使人们对某些事情敢怒而不敢言,不利于身心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而网络言论自由身份的隐匿性让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说出自己的心声。“表意人行使言论自由,可以作为人的独立自主和自由表达,并能获取某种程度的自我成就的感觉。”互联网环境下宽松的言论限制,让人们在大胆的发言中体现个人价值。在体现个人价值的同时,还可以从与他人的互动中学习到丰富的知识。通过互联网寻找有用的知识简单快捷,可以开拓视野,提高水平,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有效地监督公权力。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只能让我们接受政府发布的消息,不能真正地参与公共管理,更不能监督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质疑,但是网络这种新兴媒体为我们提供了监督政府的平台。人们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道出自己的心声,对政府做得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批评并提出意见。例如在黄河上漂死猪的时候,网民们纷纷提出质疑,随后政府出面解释并进行治理。这些都表明网络言论是有效地监督政府的一个平台,只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促进国家民主政治,实现真正地民主。
(二)负面效应
色情信息泛滥。在互联网有害信息当中,传播最广泛的就是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色情信息的传播渠道多样化,除电子邮件、网页等方式外,还通过电影网站、视屏聊天等方式进行传播。打开网页时,最尴尬的事就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信息,据广东省统计,有34%的受访者承认浏览过色情网站,由此可见,互联网上的色情信息危害的广泛[5]。如今智能手机的出现更是加快了色情信息的传播。
谣言现象严重。上海外滩踩踏事故发生后,网上迅速出现一条信息称当晚之所以会发生踩踏事故是因为有人在楼顶撒钱,无数网友信以为真,逐进行人肉搜索,并对撒钱的人指责,甚至对其家人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虽然当事人一再澄清,但是愤怒的网民们还是将怨火发在他的身上。谣言的危害是巨大的,网络的特性为谣言的传播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网民人数众多,一条不负责任的谣言便可引起巨大的恐慌。互联网上不仅散布谣言的现象严重,操控言论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我们所熟知的就是那些“水军”“公关”炒作绯闻、制造话题,更有甚者,部分水军会捏造事实、制造谣言诋毁他人,最终引起社会舆论。
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2007年,女白领姜岩自杀前两个月在其博客中以日记的形式记录了其心理活动,并写出其丈夫王菲的婚外情,还贴出了她认为的第三者的照片,随后自杀。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一个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之后,姜岩的朋友、亲属等先后在网站上发表了复述姜岩婚姻的文章。该网站后来还和天涯等网络进行了链接,大旗网在几天后制作了专题,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并在报道中使用当事人及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和照片,导致大量网友对王菲进行人肉搜索,致使个人信息泄漏,严重影响了王菲及其家人和第三者的生活,后王菲将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天涯社区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一审认定张乐奕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损失,后张乐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体现,但是网络搜索有时给当事人带来的往往是严重的精神伤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长平说过“言论自由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比谣言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人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先进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一)外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的经验借鉴
各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各不相同,各具特色。其中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主要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另一类是以立法规范为主的管理模式,允许政府公权力介入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主要国家有德国、新加坡等。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电信法》,这部法案是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并经国会通过的,法案表述“不许通过网络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不正当的言论”。但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违宪而终止。其后又通过了几部保护未成年人,限制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仍就都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违宪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美国转变了管理方式,以法律规范的模式转变为以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
德国通过宪法和普通立法对网络言论进行保护和限制,强调立法规制网络表达。德国宪法中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第5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的观点的权利,通过书写或者其他可视化方式可以通过被允许的途径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这是德国宪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当然宪法也规定了对其的限制,其中的第5条第2款:“所有的权利要受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的尊重”。该国还通过了一些普通立法规制网络表达,由此可以看出,德国较美国来说,更注重公共利益,通过严格的立法规制来管理网络言论。
(二)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同时采取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通过大量立法来规范网络,一类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调整规范,如《宪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另一类是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大多为禁止性规定,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主,而直接对其保护的很少,并且各规章之间也存在冲突。
除了立法规制,我国还倡导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2002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为行业者进行活动提供了准则;2007年,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联合签署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进一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律管理。如今行业自律条款越来越多,网络执业者自发地进行管理,为政府分担责任,当然网民自己也需要不断地自律。
我国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和一系列的措施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仍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明显的不足,应借鉴别国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反思和弥补。
低门槛。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造成了我国网络言论的现状之一“低门槛”,无关身份地位职业、随时随地、超越空间时间,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给我国带来的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表自己的网络言论,现在在网络上很流行微视频或画短篇漫画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管制弱。网络言论的低门槛使网络言论大量产生,网络上的不良现象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行政监管方面才会采取一定措施。网络谣言诽谤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部分媒体出现报道不实现象。前段时间,某微博媒体报道某医院医生在手术台上玩自拍,现在医患关系十分紧张,此报道无疑是雪上加霜,网友纷纷指责医生,并进行人肉搜索,对此医生进行强烈谴责。后证实此医生为一农民工做手术,7个小时没吃没喝才保住患者的左腿,主刀医师在手术结束时拍照庆祝,却被媒体为搏大众眼球而歪曲事实真相进行报道。
强删帖。强删帖现象是我国当今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个现状,大量的网络言论并不好管理,强删帖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管理方式。如最近的毕福剑在饭局上调侃侮辱毛泽东和共产党事件,中央电视台根据有关规定对毕福剑做了严肃处理,毕福剑本人也在微博上公开道歉,但是有一个现象却令人奇怪。在此条微博下面有近6万的转发量、近26万的点赞,却只剩38条评论并且评论还在减少,其实一开始的评论量达到10万之多,之后5万、3万、2万、2千,现在仅存38条。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但是网民的评论只是抒发其意见,笔者认为采取强删帖措施处理不妥。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的平衡
(一)强化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
早在1919年时,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创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规范言论自由,该原则指除非某种言论给公共利益造成即刻明显、迫在眉睫的危险以致必须立刻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秩序,否则不得限制言论自由。在互联网环境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更加谨慎,限制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1]。
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要以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为原则。对于衡量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侵犯隐私权,主要参考网络言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或是发表的网络言论是否经过他人同意,隐私权作为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重,经他人同意后发表言论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问题主要表现在公众人物身上。公众人物备受人们关注,网上的支持者很多,但是反对者也不少,网上明星粉丝之间相互攻击,不免会出现谣言,诽谤等,无形中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美国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比一般群众要有限制。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立法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特别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接近于西方法治国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总的来说,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表达的原则;二是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表达的原则。
(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同时我国网民人数众多,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但是至今也没有出台过一部专门保护网络言论的法律。现有立法大部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数只是以网络为调整对象,涉及网络言论的以限制网络上的言论表达为主,而对其保护的很少,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很不利。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言论保护法》,通过法律法规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等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引导网络言论自由的方向。
加强教育提高网民素质,提高网民自律性。网络上的不良现象大多是网民的不理智引起的,加大对网民宣传教育有利于改善网络不良风气,提高网民素质。大力宣传网上侵权、网络犯罪等不良现象的危害,让公民意识到某些行为的不妥,从自身出发,从根本出发,改善网络风气。教育网民认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的同时,对其宣传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参与监督制约公权力。加强网民自律,提高网民素质,文明健康的良好网络环境指日可待。
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机构,完善有关制度。目前对于网络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无人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网络管理机构。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充分与民众沟通,尊重民意。网络是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个新兴媒体,听取民声,让民众参与政治讨论,使得民众充分发挥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提高上网“门槛”,实行“实名制”上网制度,加大对上网主体的审查力度,对那些已经被限制言论自由的人,或因网络侵权被裁判禁止在一定期间发帖的公民,要严禁其上网发表不良言论。
加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障的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实名制与匿名制的双轨制。对于在政府网站及用于发表政治言论的有关网站上发表言论的,强制采取实名制,促进言论表达者增强法律意识。在浏览政府网站及在其他非政治性网站发表言论者则可以采取匿名制。同时,应当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主流媒体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政府的一部分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管理互联网上的言论,为政府分忧。加强服务者的责任,可以说是促进网络言论自由最有效的举措。分清主流媒体应承担的责任,促进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媒体权威性,增强人民对媒体的信任,使得媒体正确引导网络言论,真正实现网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黄惟勤.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104-109.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5.
[3][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M].何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4]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6.
[5]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69-71.
On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and Its Protection in China
YIN Wei-da
(SchoolofLawandPolitics,SuqianCollege,SuqianJiangsu223800,China)
Abstract:Freedom of speech, as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s granted by constitution, is a double-edged swor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provides a broader platform for freedom of speech and freer expression space for people. People enjoy the speed and convenience brought by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and simultaneously are intruded on and hurt by it.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and using for reference the foreign management experience on i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such as regulating network speech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management of the network, setting up the boundaries of network speech in order to fully weigh the protection and limits of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Key words: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