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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赔偿制度与公证公信力

2015-02-06李秀日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公证员关系人赔偿制度

李秀日

吉林省和龙市公证处,吉林 和龙 133500

一、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包含于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是指在公证执业活动中由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给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让其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公证赔偿制度与公证公信力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承载国家至高无上的公共权威和信誉的同时也行使着独具魅力的证明权力。公证赔偿制度占公证制度的相当比重,在公证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何确保公证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誉,对公证公信力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所谓公证公信力就是公证机构通过其执业活动使国家公共证明权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体现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证明公证行业取信于民的能力。公众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可程度,公证公信力的强弱取决公证证明作用的发挥程度。所以,公证公信力是公证的生命和灵魂,是公证行业的立身之本、执业之基,有了公信力才有公证。公证行业坚信公信力是行业发展的立业之本,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崇尚公信、践行公信、维护公信的良好工作风尚就是行业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的,随之社会对公证的认可度日益提升,公证工作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少数公证人员缺失公信观念;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办理人情证、关系证,审查把关不严,甚至违反办证程序规定,从而忽视了公证质量的信誉,造成瑕疵或者错误公证书,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损失,引发公证过错责任赔偿一系列问题。公证赔偿制度在公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不能正确处理公证过错责任赔偿问题就影响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誉,削弱公证公信力,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感受。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社会信用水平普遍较低,失信情形很容易被放大,某一起公证过错责任个案的处理可能就会导致公众对整个行业的失信,其实公众对公证业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正因如此才要加强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也对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维护公证权威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

(一)《公证法》确立了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为了避免当事人蒙受损失,确保公正质量,《公证法》确立了公正过错赔偿制度,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即公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并被赋予了承担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为了保障权利的平等实现,确保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公证机构作为公证过错赔偿责任主体的公证赔偿制度。为配套保障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为了配合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赔偿的实现,为了提高公证机构的信誉,使公证机构得以顺利、持续的发展,衍生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它是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法律制度。

(二)公证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进一步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时间在2014年4月28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责任性质在规定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执业过错的具体情形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还有合理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等,公证法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指引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法执业。为了使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得到正确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预防纠纷,促进全面和谐,才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界定。

四、实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资金保障

2002年7月制定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是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来制定的。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该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务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并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1/3留在本公证机构。《办法》从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资金保障,以此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

五、公证机构如何确保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的实施

(一)加强诚信教育,牢固树立公证公信力观念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这个大家庭的一份子,既享有行使国家公共的证明权力,又承载着法律至高的公共权威和信誉。因此,公证从来就是“诚信”的象征,“公证员是诚信的天使”。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员的诚信教育,培养公证人员品格,做到诚实守信,让其树立牢固的公证公信力观念,积极引导公证人员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靠拢,进而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诚信来自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忠诚。要忠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以法律为准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因公证过错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坚持“尊重事实,尊崇法律”的执业理念,按照公证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划分公证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现因公证过错受损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受偿权利来体现公证公平,正义,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二)建立完善公证公信评价机制

检验公证公信评价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公证工作是否讲诚信,其中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办证是检验公证公信力最重要的标准。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树立榜样,发挥带头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其次,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建立健全诚信档案,使诚信成为工作的必需品。

(三)建立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

公证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将会进一步改善公证工作,对一切失信、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进行严肃处理及惩戒,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要重点查处,要具有较强地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制约性。另外还要健全公证执业保险制度,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信用度,取信于民,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1]杨硕.基于公证赔偿责任的研究[J].黑龙江史志,2009(01).

[2]杨立新,刘婷婷.公信力在公证中的重要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

[3]赵欣艳.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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