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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权法律解释的若干思考

2015-12-24董奇成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姓名权姓名

关于姓名权法律解释的若干思考

董奇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2

摘要:姓氏,名字,历史以来不是人人都有的,尤其是姓氏的出现、使用不仅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更反映出法治的进步,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在姓氏、名字上得以体现——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权,不因地位高低、金钱多寡乃至血缘的差别而导致有人可以有姓有名,有人不得有姓有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各类法律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正呼应进行着。虽已公布,对解释予以分析与思考依然必要,既讨论法理,又提出完善建议,谨希望该法律解释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为依法治国添彩。

关键词:姓名;姓名权;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作者简介:董奇成(1990-),男,汉族,浙江杭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背景

姓名,是代表一个人身份的最初符号,不少影视作品中经常会出现类似这样的对话——张三问:“喂,哪儿人啊?”VS王六答到:“我有名有姓,干嘛叫我‘喂’?”。拥有姓和名,是公民权利。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1]

随着民事案件和婚姻关系案件的增多,特别是关于姓名权的纷争,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承认《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现不少漏洞,亟待完善,那么,这一次的法律解释就是一场甘露,能有效地服务司法实践。

二、法理探讨

(一)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享有姓名权有一个前提——依法。自由,作为价值之一,由法律保障。自由既然有法律保障,也应当加以限定,这个限定当然是由法律来设立。所以,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对公民来说,姓名权的享有、决定、使用等,总结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此外,法的价值位阶不是固定的,只是选择哪一价值作为首要价值予以保护时,作出的思考是不同的。姓名权的享有、使用与保护,都应当依法进行,解释强调“依法”,是对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补充,比如,对于公民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享有”,条文中并未成文强调“依法”,解释明确“依法”享有,是一大完善。

(二)规则,离不开原则的指导

法,包括规则和原则。前者明确具体、适用灵活,后者相对模糊笼统、适用较少。但是,原则指导规则。解释规定尊重公德,就是原则指引作用的体现——公序良俗原则(这一原则在姓氏选取的第三种情形中也有明文规定)。姓名权的行使、姓氏的选取、名字的决定,不仅要依法进行,更要依德进行。在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很多时候高于个人利益,尤其是决不能为了个人不正当的小利,舍大取小,违背道德,损害公益。

(三)例外,是对原则的补充

法谚云:“一切规定,莫不有其例外”。有原则就有例外,虽然法律应当是客观的、确定的,但法律的规定也应当兼顾客观情势变化,用例外规定来间接确保法律的客观与确定。发展着的社会,会出现人无法预料的情势,姓名权的行使中亦如此。对于姓氏的选择,法律规定原则上“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解释在原则规定之外,补充了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作为例外,对实务帮助颇大。

三、完善建议

(一)建议一:补充“同时随父母姓”情形

法律条文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张三与王五的儿子既可以姓张,也可以姓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之间也是平等的,这一规定是毋庸置疑的,只是为什么不可以同时随父母姓氏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又经历了父系社会的洗礼,现实中,绝大部分公民都随父姓,也有少部分随母姓,但也不乏同时随父母姓的——只是应当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生活中,不少子女的姓名中既有父亲的姓氏,也有母亲的姓氏,当事人的解释是:“因为爸爸姓A,妈妈姓B,所以我姓AB”。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只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同时随父母姓,令人感觉‘姓’不正,而实务中又是允许如此取姓名的,所以,有必要将“同时随父母姓”纳入法律,明文规定,这是遗漏的情形。

(二)建议二:不应将情形一纳入其中

三种情形中,建议取消第一种情形——从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中选取。理由如下:

1.传承姓氏,也是传承家族文化

传统习俗中,很重视传承姓氏。姓氏,是身份、血缘的最明显的标志,一个家族,通常以姓氏的传承来证明家族的历史衔接。打个比方,在浙江富阳有个古镇,叫龙门古镇,是历史名人孙权的故里,这里绝大部分人姓“孙”,据称,有孙权家族血统的民众中,已经到了一二十代。后人重视祖宗,没有改为他姓,传承和发展孙氏文化,这里也是了解三国历史和孙氏的好去处,因为孙氏传人有这个使命感存在——传承历史。若是允许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从这一角度来说,可能是一大损失,会对姓氏传承这一历史文化传统产生影响,乃至中断。

2.有碍于婚姻条件审查和当事人未来

有时候,恋爱很盲目,结婚未尝不是。婚姻法对于结婚有医学上的禁止,现代人选择配偶是自由的,但结婚必须兼顾未来,法律的限定必须遵守。若选择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极易产生盲区。假使姓氏不同却又是直系血亲关系的情侣结婚了,这不仅会给婚姻审查登记机关的工作产生不便,增加负担,降低效率,对当事人的未来也存在一种颇大的隐患,有碍于婚宴条件审查和当事人未来。

3.民意并非如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那么立法、执法、司法都必须注重民意,立法解释也是如此,民意很重要。据吉林网某文数据,针对“你同意不随父母姓这件事吗?”这一话题,笔者作出了如下统计,如图1所示:

这次调查仅有近百名市民参加,但也能从一定意义上表明,绝大多数民众对于不随父母姓是不认可的,所以,对于可以避免的法律解释情形一的规定,从民意角度分析,取消为好。

(三)建议三:明确“正当理由”

从父母之外选择姓氏,情形(三)规定了“其他”,这里存在漏洞。法律不同于宪法,相较之应当明确,尤其是解释类法律规范,因为法律的作用之一便是指引,何况法律解释。正当理由包含了太多的假设,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有时有束缚,有时过于开放,不利于姓名权的稳定与保护,建议对此再做斟酌。

四、总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各类法律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正呼应进行着。针对姓名权,新近的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解释业已公布,引起社会各界热议。虽已公布,对解释予以分析,思考依然必要,既讨论法理,又提出完善建议,谨希望该立法解释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为依法治国添彩。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N].人民日报,2014-1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来源于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公民.法律法规[EB/OL].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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