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的法律关系分析
2015-06-14宋窈
宋 窈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一、余额宝运作流程
余额宝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于2013年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同时也是一支互联网基金。余额宝作为一个新事物,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讨论余额宝的法律关系,首先要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分析清楚。
分析余额宝的运作模式,首先要找出依据,或者说余额宝究竟是根据什么来确定运作模式的,其主要依据是用户在开通余额宝服务时所签订的协议。用户在开通余额宝服务的同时(即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将资金由支付宝转入余额宝时),就默认同意了五份协议,分别是《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天弘服务协议》)、《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下面我们就从以上协议出发,来分析余额宝的运作流程。
《余额宝服务协议》是支付宝公司与支付宝实名用户就余额宝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的规定,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合作,天弘基金推出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将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前台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网站中,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宝服务,余额宝服务使支付宝系统与天弘基金公司的系统相连,使天弘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其内嵌在支付宝中的前台系统自动划转支付宝用户存放在余额宝中的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并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天弘服务协议》是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实名用户就天弘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订立的合约。根据该协议,天弘前台系统的业务内容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申购(转入)、赎回(转出和支付等)、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按照该协议的规定,余额宝的运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基金账户的开立
支付宝实名用户通过前台系统开立基金账户,需同时接受余额宝服务,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于T+1①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支付宝用户成为天弘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账号。
(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前台系统提交转入资金申请,即为投资者向天弘基金发起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也就是说投资者由支付宝向余额宝转入资金时,就相当于向天弘基金发起了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天弘基金会通过前台系统自动地将转入的资金划转,用来购买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天弘基金公司在资金转入的第二个工作日对其进行份额确认,确认份额后就会开始计算收益,收益会在用户的余额宝账户中显示。
(三)基金赎回申请
投资者可以通过前台系统提交转出和支付等申请,即为提出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赎回申请,也就是说投资者向天弘基金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基金赎回申请包括用户通过自助前台进行快速转出、普通转出和份额支付等多种操作。
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用户通过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公司的系统上设立的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账户的开立、基金申购与赎回;而支付宝向天弘公司提供客户资源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并推出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天弘公司将余额宝货币基金与余额宝对接;支付宝用户将资金由支付宝账户转移到余额宝,就由天弘基金通过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资金的划转,用于购买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如图1所示。
二、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然后探讨余额宝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余额宝自身构成及内部运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与一种互联网平台,其与天弘基金的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两种说法,一是销售渠道说,二是基金代销机构说。
(一)销售渠道说
销售渠道说认为通过余额宝销售基金是天弘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因为从《余额宝服务协议》中对余额宝服务的定义来看,余额宝是将支付宝系统与天弘基金公司的系统相连接,通过天弘基金公司在支付宝的网上直销自助系统进行有关买卖余额宝货币基金的服务活动,如划转交易资金,信息查询、展示产品等。所以从上述对于余额宝服务的定义来说,我们可以看出,余额宝货币基金的销售是通过天弘基金公司植入支付宝中的网上直销自助系统完成的,是由天弘公司直销基金;余额宝,则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一种互联网基金销售模式,由于支付宝庞大的用户数量及高知名度,使得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合作来销售货币基金,是传统基金公司借鉴互联网这一平台,是基金销售渠道的创新。
(二)基金代销机构说
基金代销机构说是认为支付宝是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代销机构,代替天弘基金公司销售货币基金。传统意义上的基金销售分为直销和供销两种类型。基金直销是由基金公司或公司网站进行基金销售,基金供销是由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与基金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虽然《余额宝服务协议》与天弘公司的基金直销自助式服务协议都表明余额宝货币基金是由天弘公司直销,然而纵观余额宝货币基金的销售情况,却与传统意义上的基金直销有许多差别。首先,客户的所有资料都由支付宝公司掌握,并由支付宝公司间接提供给天弘基金公司,而在传统的基金直销过程中,是由基金公司直接从客户处获得客户资料。其次,余额宝的用户只产生于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中,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的客户都是支付宝用户,且这些用户只在支付宝中开立账户,并不需要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这也与传统的基金公司直销的方式不同。此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3条的规定来看,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投资顾问咨询与投诉处理都属于基金销售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要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支付宝公司在推出余额宝销售余额宝货币基金的过程中,进行了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宣传推介等活动,所以余额宝服务应是基金销售服务,支付宝机构是基金代销机构。
(三)结论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的说法,笔者更赞同销售渠道说。
首先,笔者先谈谈为什么不赞同基金代销机构说。如上所述,认为支付宝是天弘增利宝代销机构的理由,是基于对余额宝服务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错误的理解,笔者会对其一一进行解释。
基金代销说的第一个理由是客户资料由支付宝公司掌握,然后提供给天弘基金,并不是由天弘基金独立掌握,这与传统的基金直销方式不同,然而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支付宝就是基金代销机构,只能说明支付宝给天弘基金提供了大量的客户资料,这只能说明是天弘基金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货币基金,是天弘基金一种销售渠道的创新。
基金代销说的第二个理由是余额宝服务的用户都是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他们在购买货币基金的时候并没有开立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这也与传统的基金直销方式不同。然而在上述介绍余额宝的运作流程时,已经提到过在《天弘服务协议》的规定中,支付宝用户在接受余额宝服务的同时,也通过前台系统开立了基金账户,而在该协议中对于基金账户的定义②也与传统基金账户的定义相同,是一个独立的基金账户。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3条的规定,基金销售行为包括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在上述余额宝运作流程的描述过程中,已经可以确定在余额宝的运作流程中,账户开户、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是由天弘基金公司来进行操作。
关于宣传推介,在《余额宝服务协议》③中规定,支付宝公司不对天弘基金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或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做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也不保证购买余额宝货币基金会盈利或不亏本。从该协议来看,支付宝公司对自己的定位是并不承担支付宝网上出现的有关天弘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担保义务,也就是说不对支付宝网上宣传天弘基金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不保证购买余额宝货币基金会赢利,然而在实践中,“余额宝”上线之初,支付宝在醒目位置介绍,2012年10万元活期储蓄利息350元,如通过“余额宝”收益能超过4000元;④在城市地铁中总会发现来自支付宝“铺墙盖地”一样的巨幅广告:“支付宝钱包,会赚钱的钱包……余额宝累计收益率是活期存款的近14倍。⑤以上这些广告宣传可以说明,支付宝公司虽然在协议中规定了不对天弘基金公司在支付宝上的宣传信息做担保,也不保证购买增利宝基金会赢利,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对余额宝服务进行了大量宣传,且其早期的宣传中还承诺了收益。因此支付宝公司实际上对于余额宝币基金的销售是做了一些宣传推介的工作。
关于投资顾问咨询与投诉处理,《天弘服务协议》中规定,天弘基金可以通过前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对余额宝基金的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登陆天弘网站或拨打天弘热线咨询或投诉。而《余额宝服务协议》中,规定余额宝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不参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由此看出,支付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不参与支付环节外的任何纠纷处理,投资顾问咨询与投诉处理由天弘基金公司来进行。
综上所述,支付宝公司不能被定义为基金代销机构,原因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3条的规定,基金销售行为包括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支付宝公司除了在宣传推介方面打了“擦边球”,有进行一些宣传活动,但其他的基金销售行为都没有参与,因此支付宝公司不是基金代销机构。
上述已经说到支付宝并不是基金代销机构,在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公司的合作中,支付宝的功能只包括提供支付渠道与庞大的客户资源。因此,支付宝仅是一种销售渠道,余额宝只是支付宝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只发挥用户导入的作用,余额宝这类的互联网基金销售模式是传统基金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后对销售渠道的一种创新,支付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新型销售渠道。
[注 释]
①T日是指天弘基金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②基金账户:是指天弘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天弘基金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③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提供资金支付渠道,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不对相关金融机构及任何第三方的法定义务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本公司也无法保证您通过本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肯定会盈利或不亏本.
④http://roll.sohu.com/20130619/n379204364.shtml,2015 年9 月13 日访问.
⑤http://www.sy234.cn/caijing/licai/jinronglicai/xiaoexindai/20131216/89113.html,2015 年9 月13 日访问.
[1]张静.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以“余额宝”为视角[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