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职业化道路 组建高素质公证队伍
2015-08-27刘丽冰
刘丽冰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稳步前进,公证机构改革面临着重大的考验,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之后,公证机构改革刻不容缓。其中,建立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是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希望,也是我们公证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根本方向。组建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就要走公证员职业化的道路。
职业化,简单的讲,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具体讲包括:职业化行为规范、职业化技能和职业化素养三个部分内容。公证员职业化即指公证员在从事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活动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公证行业特有的行为规范、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在现代社会中,公证作为一种预防、减少社会冲突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活动。从根本上说,建立公证员职业化制度,是符合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客观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公证员的职能,可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正确行使,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公证员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新一代公证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
公证员职业化意味着公证员应当服从公证行业的行为规范、具有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高度的职业素养,主要表现在:公证员面对当事人的时候,代表的不只是某个公证处,而是整个公证体系,更加是代表国家的法律尊严,所以公证员的着装要统一、端庄,每个细微的动作都要大方得体,每个回答都应当简明、扼要、准确;公证员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实践素养以及综合分析案件的能力、独到的思维方法、妥善处理问题的技巧和经验,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系统的法律学习和业务上长期的实践;公证员职业化也意味着公证员应当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能够不偏不倚、公正高效地办理公证案件,同时,意味着公证员应当具有防范和减少风险的意识,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办公证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谨慎勤勉,做到客观真实,不为错、假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因公证员职业化的深刻内涵,公证员资格的取得有严格的标准,并非人人都能当公证员。
公证员职业化必然导致公证员的精英化,公证员必须是社会中高素质的人才,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一些国家,对公证员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成为一名公证员,不但要通过一系列的专业知识考试,还要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才有资格成为公证员。在我国,由于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法学教育的滞后等原因,导致公证员职业的特殊性被长期忽略,甚至有些公证员一直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国家干部,其选任的门槛自然就过低。早期的公证员多数是从几乎无任何法学教育背景、公证专业知识、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这导致公证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新任职的一批公证员虽然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培训,大部分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是新公证员不够刻苦,缺乏钻研精神,经验不足,分析问题不够全面,处理问题不够灵活。现在的公证员队伍面临着落后的公证制度、低效的公证服务、低劣的公证质量与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要之间产生的矛盾,公证系统难以承载法治社会发展的期冀和责任。加快公证员职业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是现代的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推进公证员职业化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法律服务公正高效,增加社会公众对公证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提升法律威信,具有极其重要和深遠的历史意义。
公证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改善公证员外在的形象和提高公证员内在的素质。公证员的言行举止都影响到当事人对公证行业的印象,规范公证员的着装、用语、行为,在人们的心中容易形成一种公证队伍很专业、法律很严肃的印象,这有利于公证工作的开展。公证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从事证明活动的公证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多方面的职业训练,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增长丰富的专业经验,培养独特的职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组建一个具有良好的外在形象、全面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工作技能、坚定的法律信仰、优秀的职业养成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公证队伍,形成公证行业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这种气质实际上就是公证文化的表现,这种东西是不可以言传的,它体现在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方方面面,它不仅会使公证员区别于其他政府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示范作用。
公证员职业化,有利于实现公正、公平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众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员是促进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特殊群体,公证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对发挥法律功能具有深刻的影响。例如在法国,人们对公证员的信任程度很高,公证员全面介入房地产的交易中,由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开始,到履行合同义务,到变更产权登记,一系列的工作均由公证员的指导或协助下完成,当事人既可以减低交易的风险又可以省去交易过程中的手续。公证员职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在于公证员是否能保持中立的态度,谨慎勤勉,客观、真实、高效地办理公证案件。公证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实现公正、公平与效率;相反,公正、公平的实现程度和效率越高,体现公证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公证员职业化,有利于促进公证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法律权威。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近年来,公证队伍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服务用语、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存在严重的问题,人们对公证这个行业多有抱怨,接着又出现了诸如“西安宝马事件”、“撬门公证”、“活死人公证”等错、假公证案件,极少数公证人员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受贿而受到了法律制裁,其对公证公信力的破坏甚大,大大降低了公证队伍的社会形象,使人们对公证队伍失去信心。这与公证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诚信是公证事业得以生存的基础,毁掉了这个基础,公证事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这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重建公证行业的诚信,关键在于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五项内涵的精神,培育一支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公证队伍。只有全面提高公证员自身的素质,才能重建人们对公证行业的信心,才能赢得人们对公证员的尊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信力,真正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公证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这五个方面具有内在统一性,职业准入是关键,职业教育是基础,职业保障是核心,职业道德是保证。缺少哪一个环节,公证员职业化建设都将无法实现。
第一,提高公证员准入的门槛,保证新任公证员具有公证行业基本的职业能力。首先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一方面要在具有相当的高的法律专业人才中选拔,要通过多种途径考察候选人员的人品、道德、行为、工作能力、资历等,从而保证新任公证员具有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优秀的综合素质;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公证员前,还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掌握公证的职业技能,通过公证员任职入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公证员。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证员聘任的程序,层层上报,逐级审批,发现问题立刻查清,及时处理。
第二,因地制宜,确定公证员人员名额和整顿公证辅助人员队伍。公证员应当是法律行业里的精英,不能一味地增加公证员的数量来壮大公证队伍,公证队伍最应当提高的是公证员的素质,这就要求公证机构根据公证业务的工作量和公证机构本身的条件科学地、合理地确定公证员的名额,让公证员可以及时、高效的完成公证案件,同时,公证员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提升职业水平。确定公证员名额后,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公证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该由公证员亲自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公证员亲自办理,不能够要求公证辅助人员代替公证员完成全部的工作内容;同时,可以由公证辅助人员承担的工作内容,应当交给公证辅助人员承担,例如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错漏,进行文字的打印,装订公证案卷等简单的事项。这使公证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亲自接待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当事人的真正意思,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衡量风险系数,这有利于公证队伍精英化,实现有限资源最大化利用,降低公证成本,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提升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服务质量和道德品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公证员选人用人渠道上出现的偏差,导致当前公证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与社会对公证员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距离,但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首先着眼于在内部挖潜上下功夫。在推进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要不断健全完善公证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引入终身学习理念,通过各种途径更新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构建交流平台,各个公证处之间、不同公证处的公证员之间互相交流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倡公证行业作风评比,规范公证行業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行思想道德的学习,对因过错造成的错、假公证书,影响比较大的,应当在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提高公证员的收入水平,完善公证员职业保障制度。公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公证员可能因一时的疏忽出具有问题的公证书,导致断送公证员的职业生涯。有一位资深的公证员说过,每承办一件公证案件,自己就多扛一份风险和责任,承办的案件越多,风险和责任就越大。风险与利润应当成正比,风险越高,利润应当越高,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但是,我国一直的传统都是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公证员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社会地位低,却要承担相当高的风险,以致一些公证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身犯法。另外,有些当事人因不理解办理公证的要求和程序,在公证员拒绝为其出具公证书时,还辱骂、恐吓甚至是伤害公证员,公证员连作为一个人的尊严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作为法律使者的权威了。如果是这样,有谁愿意当公证员?有哪位公证员会以自己的职业身份而自豪?增加公证员的收入,肯定公证员自身的劳动价值,建立完善的公证风险防范制度和公证员执业保障制度,提高公证员的社会地位,增强职业成就感,从而减低公证员因故意而造成的错、假公证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五,建立公证员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素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公证员的管理、监督会越来越严格。我国现时对公证员的管理主要是由公证机构和全国各地的公证协会执行,对公证员的监督主要有公证机构的自身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事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社会大众的监督。建立统一全面的公证员管理、监督体系是从外部限制公证员发生越轨行为,加强公证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是从公证员内部约束公证员的行为,这两方面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双管齐下,提高公证员自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减低公证员的不当行为,提高公证社会信用度,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
公证队伍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是一个探索——实践——改革不断循环的漫长的过程。作为公证队伍中的一员,我们应当为公证队伍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