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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及其启示

2015-01-31于俊梅周庆国

珠江教育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奥尔森集体行动利益集团

于俊梅,周庆国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奥尔森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兴衰》和《权力与繁荣》这3本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集团理论的分析框架。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他以个体理性假设为前提条件,剖析了集体规模、选择性激励是产生集体行动的特定条件,进而深刻地揭示了小集团利益的产生机制和存续条件。在《国家的兴衰》中,他通过大量的国家兴衰例子论证了:如果一个国家存在利益集团,那么将会影响该国的经济繁荣与衰退。在《权力与繁荣》中,他指出政府权力如果能抑制分利集团的负面影响,那么国家的繁荣与稳定将得以长期维持。然而政府作为理性的个体也具有狭隘利益的一面,为此,他提出了“强化市场型政府”扩大社会共容利益来限制其狭隘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给社会带来繁荣。

一、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概述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以个人理性假设为逻辑前提,进一步剖析集体行动的形成条件以及利益集团的产生机制。

(一)利益集团产生的基础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为利益集团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传统理论认为只要是存在共同利益的集团,其成员都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去。奥尔森则认为,由于集团内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理性、自利特性的经济人通常情况下不愿意积极主动地付出代价来增加集体利益,所以,集体很难达成一致行动。除非存在一些特定条件,否则集体不会采取共同努力来促进集团利益的实现。

1.集体行动的形成条件

(1)集团的规模

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集团内的人数非常少,或者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否则有理性的、自利的个体一般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集团利益。”[1]2若存在很少的人分割集团利益,那么集体成员进行面对面讨价还价的机会可能就会增大,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信息也越有可能趋于准确,因此,在此状态下不仅降低了博弈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取得一致行动的几率。所以,和大集团相比,小集团的集体行动更容易实现。

(2)“选择性激励”

“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1]42。不仅从物资方面进行激励,还从精神方面进行激励,比如荣誉、友谊、信任、尊重等。所以,能够实现一致的集体行动是具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

2.利益集团的产生机制

(1)利益激励

利益集团形成的动因是为了能够分割更多的社会利益以增加本组织的利益,因此,越是能够帮集体获得更多利益的团体,其产生的动因越强,维持较长激励的能力也会更强。

(2)成本制约

利益集团在维持正常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其成员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利益集团在作出某一决策时,在任何环节中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比如前期调研、中期的谈判、协商以及作出决定后的反馈追踪和修正等;另外,利益集团要达成整个团体的一致行为需要借助很多条件来支持,其作出某一新的决策十分艰难,所以只有利益集团越稳定,维持其运行的成本才越有可能更少。

(3)组织固化

利益集团的建立要受到利益激励和成本制约,所以,集团一旦被建立起来不会轻易地被撤销。特别是在稳定和平的社会环境下,利益集团的存续会更加稳定,其数目也会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其内部机制也会更加僵化。

(二)利益集团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奥尔森的《国家的兴衰》将产生利益集团的机制进一步延伸到更大范畴内的社会背景下,从而深刻地分析了利益集团的行为特点及其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1.“分利联盟”及其外部效应

“分利联盟”主要是指为了占有总体利益中较大份额的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奥尔森从分利集团外部效应的视角分析认为,分利集团所具有的经济排他性、垄断性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加剧了市场失灵;分利集团猖獗的寻租活动扰乱了民主法治的程序,又加剧了政府失败。分利集团长期的分利行为将会使社会制度僵化、秩序混乱,最终导致经济衰退。

2.分利集团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1)垄断性

奥尔森认为:“分利集团的规模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排他性的,并且会尽全力地限制分散成员的收入和价值。”[2]71

(2)保守性

奥尔森认为:“分利联盟会减缓社会利用新技术的能力,减缓社会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并因此降低经济增长率。”[2]71

(3)低效性

奥尔森指出:“特殊利益组织或联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和收益,并加剧了政治分歧。”[2]71

3.“共容利益”集团与“狭隘利益”集团

“共容利益是指理性、自利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也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承担重大损失,这就是拥有了共容利益。共容利益给相关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3]Ⅳ。狭隘利益集团热衷于在再分配中攫取更大利益份额,其自身并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减,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甚至不惜破坏社会整体的利益。

(三)利益集团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奥尔森的《权利与繁荣》将政府引入到利益集团的分析框架中,他认为构建有效制约分利集团的制度是国家经济兴盛的核心要素,政府代表了国家的公权力,为此需要政府来完成对制度的建构。所以,政府权力才是促进经济兴盛与增长的保障。

1.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并确保其能有效执行

新制度经济学者认为:“国家的作用在于界定并实施产权,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4]98人们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首先是界定产权。产权是一种保障机制,它使得交易双方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国家公正有效的强制合约章程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坚强后盾,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个人所拥有的就仅仅是资财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5]49因此,一个国家只有当它能够明确地界定产权并拥有强制力保证产权能有效实施后,才能调动民众参与生产、交易、投资等市场活动的积极性,进而才能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国家将会衰退甚至灭亡。

2.不存在对私人权利的掠夺

西方国家自古以来一直信奉“私有财产和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民主社会的今天,分利集团的分利行为却严重地对其进行破坏。在“霍布斯丛林”中,整个社会处于野蛮状态,到处充斥着烧、杀、抢、掠,人们连最基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根本不可能出现经济繁荣的社会。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除非国家存在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否则很难保证合法的私有权利免受侵害和掠夺。只有当国家拥有维护经济秩序、打击分利活动的公正制度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才能促使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下降。只有当政府权力维持公平正义时,才能使人们大胆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来,进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焕发活力。如果分利集团遍布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某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被掠夺的现象。只有当国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遏制利益集团肆意的掠夺行为,否则不仅普通民众的利益会受损,更会抑制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加剧市场失控,从而加速社会经济衰退。

奥尔森认为,尽管在国家中存在有序的经济制度、公平的政府权力,也不能确保国家经济一定会增长。只有国家繁荣富强,才能发挥其抵御外敌、镇压反动、保卫民主的国家职能。但如果国家强大到无法控制,那就会出现霸权,为此它将会侵犯本国乃至其他国家民众的合法权益。诺思的国家悖论也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6]20奥尔森进一步分析:即便存在界定明确的产权和制度保障,也仍会存在具有分利动机的利益集团。为此,他提出了只有“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说法。

3.强化市场型政府

“政府需要足够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不仅如此,它还必须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这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3]Ⅲ。理论与现实都表明,政府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双重本性,一种是“扶助”之性,另一种是“掠夺”之性。奥尔森指出,政府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清除其“掠夺”本性而发挥其“扶助”本性,进而促进经济繁荣:“第一,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第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2]3。为此,政府需要发挥市场监管作用,保证市场机制公正运行的职能,这也是政府克服狭隘利益,代表大多数人共容利益的生动体现。因此,“强化市场型政府”就是可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并保证共容利益,同时也能给社会带来繁荣的政府。

二、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的贡献及缺陷

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对分析日常的经济、政治乃至历史现象都有一定的贡献,但也有其不足之处。

(一)理论的贡献

1.借助集体行动的活动方式论述了国家兴衰的因素

个人在小利益集团中获益的行为与其参与整个社会的集体行动雷同。奥尔森运用以小见大的方式,通过个人在集体内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分析组织间乃至集团间的行为方式。“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如果只代表较少的一部分人的利益,这部分人将很少或不会为了社会利益作出巨大的牺牲;其目的是获取社会物品中的更大份额来增加成员利益,而不会考虑这会给社会总效益带来多大损失”[2]44。他认为,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状态下,任何利益团体都不可能为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而不计成本地去付出,分利集团热衷于“分蛋糕”而不是“做蛋糕”,从成本——收益方面来说,前者所需的成本远比后者低。为了瓜分更大的利益份额,分利集团采取各种手段特别是“寻租活动”来影响或操纵国家政策的制定,特别是通过改变国家再分配政策来攫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存在分利性的利益集团不仅可能导致恶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还可能导致整个国家的衰亡。

2.适用范围较为宽泛

该理论不仅可以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进行解释,还可以对一些棘手的政治与社会问题进行解释。例如,对于族内通婚制度,我们通常认定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会运用与社会、文化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然而,奥尔森用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现象并表明它具有深层次的经济因素,同时运用相容性和排他性集团理论对其进一步论述,他认为:“拥有最少人数的分利集团其内部成员才可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如果将最大份额的收益分配到更多的家庭,那么每一个家庭分得的收益反而会更少。进一步来说,如果每个家庭到第二代就将变为两个家庭,这样下去过不了几代,即使原来具有最大的那一份收人,分到每个家庭的利益也将会少得可怜。因此,分利集团为了保持这种利益能够在几代人之间存在,唯一的方法就是规定成员之间的子女互相通婚,否则大部分子女的继承权将会被剥夺”[7]185。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3.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集团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只要存在自利的行为,集体行动就会具有理性的特性,“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中,个体总是会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1]1。奥尔森则认为,具有理性的个体,他们所要达成一致行动的动因并不是共同利益所驱使,其原因是:对于理性的经济人而言,在采取集体行动之前首先会对其成本——收益进行估算;对集团而言,集体利益天然地具备外部性,其内部必定存在搭便车的行为。由于理性的集团成员在享用公共物品时可以很廉价或者完全不用付出成本,他们只会对集体物品进行索取而不会为其提供物品,因此,一致的集体行动结果将不会产生。奥尔森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迫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有理性的、自利的经济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来说,即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只要采取行动去实现其共同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但他们仍不会为了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自愿地采取行动。”[8]2

(二)缺陷分析

1.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只具有自利性而不具备利他性的特性。然而此理论却与集体行动的实现机制相矛盾,因为只有当人处于利他性之时才有促使其共同合作的可能,进而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来保障集体行动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只具有一面性,集团和组织也不例外,它们不仅具有利己性、分利性,同时还具有利他性与增利性,对于如何界定各自性质就要看它们哪一面占的比重大一些。如果人们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只具有利己性,不仅会导致国家经济衰退,甚至还会导致整个国家陷入崩溃的境地。

2.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针对阻碍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原因,单纯地考虑分利集团的负面影响,对于也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的其他因素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释。其实,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经济结构是否合理,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科学、有效,出口、投资和消费的比例是否优化,人力资源的数量多寡及其质量高低、管理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以及自然地理因素是否优越等。然而奥尔森只是简单地依靠对一种因素的分析就断定其为影响经济增长的所有因素,显然具有片面性。另外,他也未能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法来估量分利集团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此理论存在着局限性。

3.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对于分利集团只从其消极方面分析,对其积极的一面未作分析。一方面,奥尔森仅仅着重论述了国家衰败的因素而对影响国家兴起的相关要素并没有进行阐释;另一方面,奥尔森仅仅分析分利集团的负面影响会加剧国家经济衰退,却未进一步分析论证分利集团对经济发展与增长是否存在积极影响。多元集团政治理论认为,分利集团具有积极的作用,存在多元的分利集团是民主制度的基石。集团是个人和国家、领袖和公民之间相互联系的中介,它能够将选民的意愿传达给政府并最终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公共政策上。然而,在多元民主制度下,存在很多利益集团,既有强势团体也有弱势团体,为了占有更多的民主利益,强势团体会打着民主的幌子介入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比如,通过游说的方式诱导当权者制定向其倾斜的政策。为此,该理论也有其不科学处。

4.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并没有对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遏制分利集团的消极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他只是从取消关税、打破产品和生产要素流动壁垒等方面来分析如何遏制其消极影响。然而这些措施虽对分利集团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并不能彻底地清除其导致国家衰亡的因素。因此,需要结合其他措施共同抵制分利集团的消极影响,比如,具有政治魄力的政治领袖运用改革的办法打破利益集团的禁锢,通过立法限制乃至打破利益集团对社会财富的垄断,把大的利益集团分解,同时培育更多的利益集团以促使它们之间更好的竞争。

三、奥尔森分利集团理论对中国的现实启示

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对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来说,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的利益集团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以及分配方式趋向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分化重组”[9]。随着我国信息与交通技术的现代化,分利集团在中国迅速蔓延并以新的形式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他们这些强势群体常常以形式上的合法行为来影响公共决策,侵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十字路口,需要借助改革的力量来驱使其继续前行,然而利益集团却是改革的最大阻力。“因为它不是新生产力的代表,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相反是公共资产和社会财富的掠夺者和侵吞者,而且还将以其自身的惯性继续攫取社会更大的利益份额,对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运用起到了巨大的阻挠作用,严重阻碍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扰尤为巨大”[10]39-41。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所倡导的民主政治、法治理念、强化市场型政府等对于当前中国利益集团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高度重视分利集团的负面影响

奥尔森在阐述“分利联盟”的外部效应时明确指出,分利集团是“热衷于占有现存的更大的利益份额,而不愿意付出成本来增加总利益”的集团。分利集团在经济层面上阻碍社会总效益的提高,在政治层面上破坏民主法治的建立,在社会层面上加剧社会动荡,导致制度僵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追求“分利”目标的利益集团的涌现。他们占据了国家的大部分资源,形成了相互纠结的利益链条。2005—2007年,全国各地“圈地运动”方兴未艾,房价居高不下,广受社会公众诟病,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为解决这些难题,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中的相关各方,如一些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学术精英和房地产商具有共同利益,他们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强化自我保护能力,提升消解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扭曲”国家政策“为我所用”。房价的居高不下给广大民众生活带来了强烈的影响,同时也削弱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上述例子生动地体现了奥尔森所谓的“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现象。

(二)完善市场机制,搭建平等的博弈平台

在奥尔森看来,分利集团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垄断性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秩序,还加剧市场机制的失控。

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存在严重的官商联盟和行业垄断现象,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在市场运行的机制中掌控着权力、制度和组织等资源,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性。比如,中石化、中铁集团的垄断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11]。同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协调的发展;坚持权利、机会、规则均等,清理各类缺乏公正合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隐性壁垒,制定相关的措施保障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确保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建立适应家族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机制;进一步改组国有企业的运营模式,引导和鼓励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借助产权机制进行股权改制。对于我国当前居高不下的石油价格,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将各式各样的经济主体都列入竞标资格范畴之内,这样不仅会降低石油价格,打破分利集团的垄断,而且还会使之形成长效的竞争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制度。

(三)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强化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奥尔森认为:“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2]71,他还认为:“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排他性”[2]212,因此,那些没有明确的共同利益的群体就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其自身合法权益也不会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制度、民主法治还不健全,还需要政府继续引导个人积极主动地创造社会财富。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努力克服自身的狭隘利益,促进大多数人共容利益的实现。为此,首先,对于涉及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政策在出台之前应进行社会公开,借助互联网、微博、微信呼吁全民参与讨论,以此来预防少数强势利益团体干预公共政策侵犯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政治的实践能力,而且在公开讨论中更容易培育公民的纪律意识,也更容易形成较为清晰的制度,进而促进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综合机制、政策制定机制整个系统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国目前实行的听证会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普及程度有限和最终决定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局限性。其次,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以经济增长为重心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治理型政府转变,当前我国正通过加快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制衡全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自身狭隘利益占主导,借助公权力掠夺人民合法的私权利。通过实施公务员的财产公示制度确保公务员勤政爱民,清正廉洁,党中央通过巡视小组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等方式来规范其行为。另外,政府需要借助媒体的影响力,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进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和制约分利集团的分利行为,同时还需要通过支持弱势群体使各个利益集团得到均衡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共同繁荣。发展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环境保护等与民生相关的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挥工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建立农民协会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平台。当前,我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环保协会等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四)贯彻法治的治理理念

奥尔森提出“强化市场型政府”来治理利益集团的分利性,确保社会经济增长与发展。这样的政府需要在公正、合理、有序的社会环境下,抑制自身的狭隘利益,维护大多数人的共容利益。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来保障公民健康有序的生活环境。“强化市场型政府建立在共容利益之上,法治的实质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可以防止政府狭隘利益占主导地位”[12]47-5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今,我国分利集团存在集体行为表面上合法性的特征。利益集团在维护本集团共同利益时往往借助法律、制度等形式上的合法性对国家公共政策及制度的确立进行干预,其通常性做法是将本集团的特殊利益转嫁到社会的总体利益上,以此来减小其行动上的阻力。为此,在立法环节上,规定具体的操作环节,使每个过程都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从而增大强势群体进入系统的难度。这样就保证了立法程序上的公开、透明,确保了相关的利益主体都能畅通无阻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听证会、论证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借助公示平台传达给民众,借助官方网站收集民众意见;“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其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其授权范围而擅自扩大本部门的职权权限及事项。其二,凡涉及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权限、利益等问题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起草机构,不得委任行政机关起草相关的法律草案”[13]51-56;建立第三方立法的有关制度,以此来弱化强势的利益集团对立法过程的垄断,避免给相关部门和集团的特殊利益烙下合法的痕迹;在执法环节上避免特殊利益集团干扰,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执行力和公信力,防止以地方政府为首的利益集团对政策的抵制,确保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在司法层面上,采取内外机制结合,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程序的干扰,促使内部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对冤假错案进行统一排查、纠正,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力度,有效发挥人大以及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从而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的操纵。

奥尔森的分利集团理论建立在利益相对均衡且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而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所谓的利益集团还不具备明晰的集团意识和集体行动的要求以及健全的组织化体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存续至关重要,2014年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不法利益集团,比如,治理了与山西煤老板相互勾结的部分官商利益集团。但是,中国共产党集权领导体制的优势还需要借助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验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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