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风险事件中的集体行动研究
2017-01-06汤天甜刘聪
汤天甜+刘聪
摘要:风险事件中,集体的利益受到危害更容易引发“集体维权”“集体抗议”等群体性事件。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表现出与传统集体行动不同的特点,风险事件的爆发是网络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网络相对自由的环境和平台为公众提供了发泄不满情绪的空间。群体成员通过构建共同身份、集体造势等情感动员的方式聚集起来,以集体行动为抗争剧目,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以达成其行动的预设目标,并将该影响从网络延伸到现实,最终建构社会成员的集体记忆。
关键词:集体行动;情感动员;网络环境;风险事件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1-0168-0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集体行动开始转向互联网,并呈现出与传统集体行动不同的特点。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以何种方式动员,其内部存在着怎样的机制,是当前互联网媒介生态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的阶段性、不稳定性等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而网络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新的发生场所。本文旨在考察当前的互联网背景下,风险事件的集体抗争如何动员,其行动方式有什么特点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一、风险事件的抗争剧目:集体行动
Koopmans认为,大众媒体在运动动员和运动扩散中,甚至替代了社会运动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很多工作①。由此可见,媒介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也必将对社会运动的进行产生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集体行动开始出现与互联网结合的倾向,并出现了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让个人的力量不再微薄”“沟通、自由、平等”“围观改变生活,围观就是力量”等,这些门户网站的宣传口号,体现出互联网对现代人交流、沟通方式所带来的改变。网络风险事件涉及自然、政治、科技、社会等方面,既包括与大多数百姓相关的公共事件,也包括小范围的个体性事件,它以互联网为行动的基础架构,打破了空间的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将人们聚集起来,使社会成员在意见表达过程中获得参与感和社会认同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表现出两种行动方式:一是在线集体行动,即以网络为载体的集体行动,如网上签名、网络反腐等;二是离线集体行动,即缘起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在现实空间中进行。
1.风险事件:网络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
在风险事件中,由于集体的利益受到危害,更容易引发“集体维权”“集体抗议”等群体性事件。西德尼·塔罗、布鲁默、蒂利等是集体行动学说的代表人物。顾名思义,集体行动是以集体的力量进行的行动,集体行动中的个体有着共同的集体目标,这个目标通常是抵制或者支持某种社会变迁;集体行动既包括冲突性运动,也包括共意性运动。据此定义,群体性事件、集体维权、集体抗议等社会现象都属于集体行动。②国内目前研究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集体行为的学者主要有秦强、郭星华、郑杭生等。秦强、
郭星华认为,转型社会的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发生在风险社会中的一种集群行为。该视角强调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即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是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③郑杭生、郭星华则指出,当各种问题和矛盾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日趋激化,社会运行机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和控制,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失范行为的发生,严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④群体性事件的引发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在风险事件中,主客体及周围环境等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中,被卷入对象有相对剥夺感,这种不稳定状态一旦激发即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发酵和激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旧交替的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各类矛盾和冲突,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不稳定性为风险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一般认为,特定的环境因素、社会角色的改变与行为的失范以及利益的相对剥夺感是集群行为产生所需要的条件。风险是一种社会建构,它“部分地是一种客观的伤害威胁,部分地是文化和社会经验的结果”⑤。因此,可以认为,风险社会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和矛盾,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面对医疗、住房、腐败等社会风险问题,由于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及时有效地表达渠道,网络所提供的虚拟空间为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和行动组织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平台,使其在相对自由的表达过程中满足在现实生活所不能获得的社会认同感。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突发性事件,社会成员通过互联网集结,以产生网络舆论等形式为争取相关利益进行抗争和博弈,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网络集体行动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风险事件的突发性以及不确定性能够极大地刺激人们的集体意识,当发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之时,或者说他们明确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并决定采取集体行动维护自己权益之时就爆发了集体行动。⑥可以说,风险事件的爆发导致了网络集体行动,是网络集体行动产生的逻辑起点。
2.离线集体行动与在线集体行动
网络空间中的集体行动不仅延续了传统集体行动的方式,并且能够利用网络的力量在更大的范围内集结人群,使行动的范围扩大化。此外,离线集体行动的方式,使得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同传统集体行动一样,不仅在网络中进行,而且延续到现实空间中来。从现实到网络再到现实,网络作为集体行动的中介和连接点使事件发酵,再回到现实的抗争或称集体行动不再是真实的事件反应,而是社会成员对经过网络加工后的事件的反应,这种反应作用于现实社会,在现实社会中进行,对传统媒体行为方式和现实世界产生着影响。
与传统集体行动相比,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离线集体行动一方面能够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号召最多的人参与其中,但另一方面由于它发生在现实世界,需要公众的真实参与,其行动的进行方式和本质与传统的集体行动无异。如2012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发生PX项目事件,网络上掀起了对PX项目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于对PX生产装置是否会引发环境问题的担忧。10月25日和26日镇海区民众进行了大规模的抗议,27日和28日在网络的作用之下,抗议活动由镇海区蔓延到宁波市中心,事件的影响一度扩大。这次抗争引发了大量的媒体报道,吸引了全社会关于PX与环境问题的关注。最终,宁波市政府做出让步,承诺不再建设PX项目,并停止推进整个炼化一体化项目。⑦在宁波PX项目事件中,网络发挥着运动组织者和影响扩大者的角色,与镇海区少数村民利益相关的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影响扩大化。其过程是镇海区村民的集体上访引起了政府以及宁波市民的关注,宁波市民则通过网络媒体、人际传播等方式对镇海区村民的集体上访进行了解,最终演变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相比于传统媒体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失语状态,网络媒体的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发挥着更高的动员力,成为风险传播中的强大力量。
在线集体行动是一种完全颠覆传统集体行动的抗争方式,它缘起于网络,在网络中进行,是一种发起于互联网、进行于互联网、真正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抗争。互联网的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为风险事件的抗争提供了有利的发生条件,它能够使群体在更大的范围内集结起来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采取共同行动。如2015年5月3日,一段网友上传的男司机街头暴打女司机的视频,上线半小时内点击量过百万,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与围观。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在网络群体压力的作用下,舆论几度急转,由被打女司机视频刚曝光时对男司机的谴责,到第二段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时指责女司机卢某,再到对卢某进行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直到卢某发表致歉,网络暴力的声音才逐渐趋于缓和。网络所构建的虚拟空间使公众在不明真相且匿名的状态中更乐于发表自己的言论,并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做出种种宣泄,在网络环境中主要以网络言论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线集体行动不是脱离现实环境而存在的,它受到现实环境的影响,同时反作用于现实环境,网络舆论、网络暴力影响事件的发展进程,事件的真相被掩盖,网民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网民是整个事件的主角,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的集体狂欢。
二、网络集体行动的新特点
作为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抗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并不单纯以在线集体行动或离线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通常是两种方式综合的结果。不同于西方社会集体行动在制度上的合理性,在当前中国社会,集体行动被视作一种非制度化的行动,社会成员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缺乏畅通的渠道或面临一定的阻碍。相比于纯粹在现实环境中进行的集体行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能够为群体成员提供更为便利的渠道,有效地降低了可能由此带来的政治风险。因此,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现代集体行动也表现出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动范围的扩大
互联网的发展为群体性事件提供更大的便利性,这种便利性体现在其能够打破空间的界限,使每一个网民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被动员起来。综观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都是借助网络发挥着更大的影响。上文中提到的PX事件,非事发地的群众也能够通过互联网,以“保护环境”“维护生存权益”等动员框架被纳入到抗争的体系中来。可见,互联网作为动员的工具,扩大了行动的影响力和范围。
2.成员间互动性的增强
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组织渠道,网络的虚拟空间为集体行动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组织和活动平台。集体行动的能量在于群体成员共意的达成,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动、协商从而制定行动策略,采取行动,以达到预设的目的。相比于传统的集体行动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这种基于新技术平台形成的组织模式,使得群体成员通过微博、微信等通信工具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展开协商和辩解,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互动和意见的交换,有助于集体意见的达成。
3.行动影响力的扩散
卡斯帕森认为,新闻媒体等社会放大站会对风险信号进行放大或者弱化。⑧互联网是由文字、视频、图片等符号所构成的信息系统,群体成员通过这些符号进行交流和互动。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性,群体成员的这种交流和互动能够得到数量可观的转发及关注,这种呈数字级增长的影响力是传统集体行动无法想象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本是关于当事者双方的小规模事件,由于互联网的连续发酵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网络舆论甚至一度影响了事件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作为话语平台的提供者介入到事件的发展中来,它的传播特性极大地扩散了集体行动的影响力,我们已经无法忽视互联网的传播力量及其可能产生的涟漪效应。
三、风险事件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情感动员
当前网民的数量如此庞大,网络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也成为网民情感交流与情感共鸣的场域。人们受情感的驱动在网络虚拟世界抗争,并不是非理性的盲目行为,而是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的直接表现,其本质是争取承认的政治或者说认同的政治。⑨集体行为的关键在于行动框架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共鸣度,共鸣度越高,越能引发大家的围观关注和参与回应,也越能占据舆论中心,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⑩当前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和认同危机,贫富差距加大,仇富、仇官等心理情绪普遍存在,社会中充满了不信任、担忧和焦虑。与西方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抗争不同,中国社会的抗争是一种体制外的抗争,而网络公共空间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民间舆论场,在此社会成员更倾向于表达意见,而且是一种情绪放大的表达。一旦某个风险事件经过网络的传播引起部分人的关注和讨论,因社会性矛盾的存在而激发另一部分网友内心的认同和共鸣,这部分网民迅速集结起来构建集体身份,激发悲情、戏谑等情感,这些情感以网络公共话语等形式表现并传播,引发更大规模人群的认同和参与,形成网络抗争性行动。有些网络话语抗争会扩展到现实之中,形成线下的具体行动,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
1.网络风险事件的情感动因
勒庞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解释集体行动中的非理性因素,认为个人作为个体时是理性、有教养、有文化的,但随着聚众的发展,个体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会逐渐变得野蛮和非理性化,人们有时会残暴无情,整个群体行为会趋向于一种非理性的方式,集体行动主要是非理性的产物。国内学者对群体事件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强调了情感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性。应星从“气”和“气场”来解释集体行动中暴力如何产生,认为“维权行动激发出一个“气场”。沙莲香对群体心理进行研究后指出,典型的群体心理表现在群体成员的“我们”的情感上,也就是用“我们”的心理构成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心理构成。“我们”的情感,就是反映了群体成员对共同心理的意识。杨国斌在对网络事件动员机制进行研究时指出网络事件的动员所依赖的是能够激发网民的嬉笑怒骂、喜怒哀乐等情感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网络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情感动员的过程。综上,本文认为,集体行动是体制外的,有非理性的成分,网络风险事件的集合动因来自于情感的表达,群体成员受到感染和动员参与其中,风险事件的爆发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因此,如何揭示网络风险事件的抗争剧目和动员机制,是厘清网络风险事件社会影响的关键所在。
当前中国的社会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有效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网络相对自由的环境和平台为公众提供了发泄不满情绪的空间,仇富、仇官等心理引发的网络事件时有发生。霍耐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持依赖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而这种承认有着不成文的规则。当这些规则受到侵犯时,也即一方没有遵守规则时,受侵犯者的个人尊严和个人价值便受到了损害,导致感情受伤害。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之中,“劫贫济富”为正义之举,对弱者的同情、对强者的痛恨是在“情理之中”、符合“人之常情”的。因此,涉及特权阶层、强弱力量对比的事件总能引发大范围的关注,网友通过网络平台的调侃讽刺甚至破口大骂都能左右网络舆论。
2.共同身份建构与集体造势
社会运动中情感动员的主要方式是情感的表达。情感表达依赖各种载体和象征手段,如话语、音乐、漫画、诗歌、顺口溜、口号等。在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这些传统的表达方式被赋予新的能量,传播面广、速度快、发布管道多,同时也出现了视频、短信、闪客、播客、博客等新的表达方式。网络空间中进行的集体行动多通过网民发表言论即形成网络舆论的方式进行,话语是网民集体抗争的主要武器,而情感动员在网络事件的发生机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
1994年的朱令案件随着2013年4月复旦黄洋案再次浮出水面,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受害人同样是有前途的名校学生、同样被投毒。时隔近20年,朱令案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复旦投毒案发生后,当年的怀疑对象孙某也再次遭到网络舆论的审问。天涯和新浪微博不断有网友盖楼发帖,要求制裁孙某;甚至数十万网民集体向白宫情愿,要求美国政府遣回孙某并对其进行调查。在朱令案件中,孙某与朱令之间形成的强烈对比是激发网友愤怒的重要导火索,孙某的高官家庭背景与朱令普通知识分子家庭的对比,孙某事业成功、生活幸福与朱令躺在病床上、智商只有十多岁、需要父母服侍的对比。在这个事件中,社会成员通过共同身份的构建集合起来,使社会成员有共同的情感归属。这种情感一是来自于对弱者的同情,二是对所谓的“逍遥法外者”及其家庭背景的集体愤怒。在集体行动中网民通过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意见宣泄情感,这种临时构建起来的群体在意见表达中体现集体归属感,他们期望通过群体的力量发出共同的声音,改变事件的进程。
3.构建群体成员的集体记忆
在风险事件的集体行动中,网民是主要的参与者。上文分析的朱令案件通过网民的集体行动和反复提起构建了网民的集体记忆。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看,集体记忆是由群体或现代社会所共享、传承和建构的。网络建构了一个虚拟社会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保存的信息建构起现代人关于当代社会的集体记忆。集体记忆依赖媒介、图像或各种集体活动来保存、强化或重温,一旦有相似事件发生,朱令案件就会重出水面引发社会的讨论并使公众重新集结起来。这些相似的事件平时淹没于海量的网络信息之中,但它们已经通过某种关联被连接了起来,同类事件的发生必然掀起一连串关于此类事件的讨论,这种连锁反应是人们从互联网中所获得的集体记忆。
四、结论与反思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诸多的风险问题,互联网改变了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架构,基于互联网的新媒介的出现为风险事件提供了新的滋生土壤。相比于传统的集体行动,网络风险事件中的集体行动必然存在着新的动员机制及抗争方式,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风险事件的频发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各方面存在着力量不均衡的状况,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一般认为,特定的环境因素、社会角色的改变与行为的失范以及利益的相对剥夺感是集群行为产生所需要的条件。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风险事件的爆发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逻辑起点。
第二,集体行动开始出现与互联网结合的倾向。网络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相比于传统的集体行动,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更能满足社会成员的意见诉求。与西方制度化的集体行动不同,中国的集体行动是一种体制外的行动,网络空间为网民提供了较为自由的言论平台。
第三,在网络这个平台中,语言是网民的主要武器,而情感的动员能够有效地刺激网民的集体意识,使网民在网络空间内迅速集结起来。他们不归属于任何组织却能够表现出组织力量,能在意见表达中产生惊人的影响,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左右网络舆论的走向以达成行动的目标,并将其影响从网络延伸到现实,最终建构社会成员的集体记忆。
总体而言,风险事件的爆发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逻辑起点,然而,与西方制度化的集体行动相比,当前的中国网络生态环境下,公众缺乏表达意见的有效途径,往往通过情感动员的方式聚集起来,并渴求通过集体的力量发出共同的声音,改变事件的进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体制外的参与表现出公众意见表达的强烈愿望。因此,关注底层人民需求,安抚公众情绪,逐渐建立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渠道,塑造良好的网络语言环境是规范网络集体行动的必要途径。
注释
①参见R. Koopmans. The Dynamics of Protest Waves: West Germany,1965 to 1989.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93, Vol.58, No.5, pp.637—658.②参见蔡前:《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页。③参见秦强、郭星华:《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法社会学视阈中的群体性事件及其解决机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第2期。④参见郑杭生、郭星华:《中国社会的转型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浙江学刊》2004第2期。⑤R. E. Kasperson.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Progress in Developing 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of Risk. in Sheldon Krimsky, Dominic Golding (eds.). Social Theories of Risk. Westport, CT:Praeger, 1992, pp.153—178.⑥参见李华俊:《网络集体行动组织结构与核心机制研究——组织动员理论视角的引入》,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48—55页。⑦笔者整理于网络资料。⑧参见[英]皮金、[英]卡斯帕森、[英]斯洛维奇编:《风险的社会放大》,谭宏凯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第10—23页。⑨转引自谢金林:《情感与网络抗争动员——基于湖北“石首事件”》,《公共管理学报》2012第1期。⑩参见杨江华、鄢佩:《集体行为视野下的网络走红现象探析》,《中州学刊》2015年第10期。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38页。参见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第6期。参见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3页。参见杨国斌:《悲情与戏谑: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员》,《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第9期,2009年出版。参见[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40页。
责任编辑:沐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