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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15-01-22张欣

2014年35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金融创新小微企业

张欣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民间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诸如带有其固有的局部性风险、缺乏制度保障、增加融资者负担、其逐利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宣传,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加快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控制融资风险等对策。

关键词:民间金融;小微企业;金融创新

根据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

民间融资历史悠久,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民间金融带来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带有其固有的局部性风险

民间金融一般都非常隐蔽、分散、不规范,发生纠纷时,难以说明事件的事实真相,尤其是发生于亲友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口头协议和简单的借条成为判断依据,非常不正规,也容易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产生一定的冲击。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性明显、经营范围小、资本实力弱,回旋余地小、抗风险能力弱,投资理财水平也相对偏弱,投机性比较强,套取资金、圈钱、关联贷款等道德风险容易发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

(二)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

虽然我们目前已经成立了民间融资机构,如晋中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长沙市民间金融商会,但相对数量极少,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大部分民间金融以“地下”方式运行,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其中,高利贷、非法集资、洗钱等就是比较集中的问题。湘西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达168亿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圈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民间金融高利率增加融资者的负担

一方面高利贷被明令禁止,但民间金融屡屡发生高利贷的情况,且屡禁不止,难以防范;另一方面,对于民间融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无法从大型商业银行借贷资金的企业,利用民间融资,其融资成本也是明显偏高。

(四)民间金融逐利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

民间融资的逐利性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制性,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高息揽储、盲目贷款成为通病,一些本来不被看好,得不到政府支持的项目转而求助与民间融资,使得政府的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民间融资的体制外循环更是干扰了央行的监管与调控,对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极大冲击。

二、开放民间金融,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我国小微企业的重要的融资渠道,在当代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独有的作用,民间融资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难以监管,威胁到我国的金融、经济与社会稳定,但也不是没有一点积极作用。由于民间融资的存在,很多微型企业因此而获得了生机,解决了资金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就业与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正确引导与利用民间融资也就成为改善我国融资环境,提高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的一个有效的手段。从长远角度来看,一方面规范民间融资,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另一方面,规范了民间融资也促进了小微企业的正常发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一些措施:

(一)加强宣传,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这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利好消息。合法的民间金融受到法律保护,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则要受到法律制裁,民间金融需要疏堵结合。

民间金融之所以乱象丛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间金融的司法保护不够,通常是强势的借款方赖账不还,或者是还不起钱之后,借款者逃之夭夭或者跳楼,“暴力讨债”成为常态。显然,司法的补位既可以保障民间借贷的持续化发展,也可以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

目前需要加强宣传,让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大胆出现,晒晒阳光,让大家都认识到它的优缺点,并献计献策,充分利用。

(二)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前总理温家宝就曾经到温州进行过民间金融的调研,内蒙的鄂尔多斯有一段时间民间金融也是非常活跃。可见,民间金融一直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目前,我国从政策上已经为民间金融浮出水面“提供了诸多的制度性安排,但相当一部分资金不愿进入小额信贷,其原因在于进入正规金融之后,受到的管制比较多,束缚其自由发展,同时,各种税费会提高其经营成本。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小型金融组织的各项管制措施,同时,可以考虑减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组织的各项税费,减轻小型金融组织的经办费用。

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渠道的补位,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目前应该放开金融牌照,鼓励民间金融发展与创新,给予其合法地位,允许其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快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控制融资风险

民间金融以其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弹性、服务态度好、渠道广、回收快、资金利率高等优点而经久不衰,但其高利贷、高风险、隐蔽性强、难掌控等特点也容易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累积,蕴藏巨大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进行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控制民间金融风险。

一方面要完善金融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并对其资金来源、经营管理者素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自发的民间金融行为,应予政策引导和规范,通过相应的法规来约束,对其中的违规行为和不确定因素加以规范。例如,借贷公证与还款公证的一些规定,如果碰上老赖,由公证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社会公示。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

综上,民间融资作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使小微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促进民间金融规范性发展,对民间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辉,潘舒,赵光.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以民间融资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2]李翠平.以民间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河北金融,2011年第03期

[3]刘静,张姗.浅论民间金融的规范性发展途径[J].会计师,2011年第03期.

[4]吳瑕.融资有道——中小企业融资八大渠道[M].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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