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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比较研究

2015-01-21燕建芬

关键词:土地流转

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不同流转模式的研究,比较了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土地股份制、土地信托等流转模式,并分别对这几种模式进行优缺点分析,为我国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村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土地流转  土地股份制  土地信托

随着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得一部分村民不愿意耕种土地,又因为来自土地的利润空间也逐步收窄,所以继续耕种土地的成本也就随之增大,大量农村劳动力出去打工挣钱,农村村民正在加速向城镇转移的脚步,这使得如今的农村的劳动力出现了短缺的状况,农业的现代化历程虽然大大提升了农业的生产率,但是这不能完完全全地弥补由于劳动力的减少带来的损失,一部分农村出现了大规模土地被抛弃荒废的景象。而对于那些没有耕种时间和能力和不再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让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施行流转,这样他们既能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又能得到来自于工作岗位的打工收入,这对于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1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形式

目前,在我国已经存在的土地流转的模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土地股份制等形式,以下是对这些形式的介绍。

1.1 转包。所谓转包就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指确保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在一定时间内,承包方将一部分或整个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的经济组织中其他农民,按照约定接受承包方要对转让土地的一方负责,而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责任方规定的义务,依然由原有的承包土地方继续向发包方履行。在转包模式下,接包方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接包方与原来的承包方之间则存在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一般情况而言,发包方没有权利直接跟新的承包方要求其履行义务。

1.2 转让。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就可以将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别的从事土地耕作生产经营的农户。在完成转让后,同时受让人取得转让部分的原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来履行,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随之也就自动终止。转让就是指原有的承包人放弃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由新的承包人取得原来的承包土地权。但是,这样的流转方式在实际的生活中不多见。

1.3 出租。所谓出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承包方将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承租人,在取得承租权之后,承租人需要对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在土地出租之后不发生改变,原有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然由原来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出租方式由分散性、自发性的单体农户流转到有组织性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目前,许多农户由村集体代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愿意出租土地的农户分散土地集中起来,再由村集体代表出面同有意愿的承租方进行谈判,集体出租。

1.4 互换。互换方式是目前最低级别的流转模式,是指承包土地的两方为了满足各自需要或方便耕作,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土地在征得发包方同意之后互相交换,本质上来说就是交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来说,通常情况下,需要重新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1.5 土地股份制。土地承包方为了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通过联合的方式将进行合作化生产,或者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组成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由此可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种是承包人自愿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一种是估价入股到工商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生产经营机构并获得应得的红利或股息。

1.6 土地信托。所谓土地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转移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2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在较小的范围内,通过转包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农民不愿意耕种土地的问题,然而,转包存在非常明显的缺点:①与出租相比,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转包,这样使得土地流转对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一大群拥有资金、技术的用户排除在外。②转包对象都是同一经济组织内同意转包的个体用户,与资金雄厚的专业性组织以及农业大户个体用户相比,其经营能力显然弱小。

从本质上来说,转让就是原有的承包人主动放弃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他人取代获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转让作为一种流转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方式很少被用到,因此,研究的意义不太大。这种流转方式的最大缺点主要表现为:对于原来的土地承包人来说,土地转让之后,不能再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将失去相应的收益。

出租方式下的土地承包經营权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同一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在如今集体化的出租方式下,由村委会代表进行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吸引投资方,进一步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但是,这种方式同样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首先,如果出租行为是自发的、分散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流转规模较小,进而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对于个别农户来说,虽然出租能够解决荒废问题,但是不利于让农业生产朝着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其次,如果土地由村集体或政府部门统一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因为现在村集体或者政府部门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中间人。在整个环节中,由承租人向村集体或政府部门付租金,再由这些部分将租金转给出租人。这样就会出现弊端,出租人极有可能搞不清楚通过多少租金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村集体或政府部门有可能扣一定的租金,不能完全支付给出租人。

通过互换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互换双方的需求,有利于同一经济集体组织调整内部的土地。但是,这种流转方式只适合农民个人之间调整土地,进一步弱化了土地的流转效率,对解决全国性的土地抛荒现象没有很大意义。

无论是在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还是改变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中,土地股份制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能够对农民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集中,通过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给大股东进行统一支配,可能会加剧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同时滋生腐败;再者对土地进行市场化改革,必然会引来资本的追逐,进而突破18亿亩耕地的红线,导致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信托作为我国土地流转的新形式,在明晰土地产权、规范经营管理、提高流转收益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但是信托作为财产运用的新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基础不牢固,实际操作经验和相应的政策法规都缺乏完善性,在农村地区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土地信托在我国尚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

参考文献:

[1]潘承凡.重庆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突破意义[J].决策导刊,2007(7).

[2]丁璞,朱玉碧.农用土地流转现状及模式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08(03).

[3]杨风信.创新土地流转模式[J].农村经营管理,2010(07).

[4]张益伟.城乡统筹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选择研究[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1(06).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401411)和石家庄学院“县域产业集群与小城镇发展软科学基地”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燕建芬(1973-),女,石家庄学院,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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