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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2015-01-20朱玮

科技与创新 2014年24期
关键词:经济体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朱玮

摘 要: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员工而言已成为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借鉴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探讨了如何合理筹划公司个人所得税,并以杭州市某公司2013年的薪酬数据为例,具体说明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其他公司提供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经济体制;刺激消费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24-0001-03

1 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形式和收入来源也日趋多样化。作为组织社会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了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之一。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日趋突显,这给我国经济高速、有效的发展增添了一定的负担。

征收个人所得税被许多国家用作调节社会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有效调节收入不均带来的弊端,这对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然而,随着员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税负不断加重,如果无法合理调节基本薪金与年终奖金的分配比例,则容易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对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在增加员工收入的同时,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价值最大化。

2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是最公平和最直接的税种。为了适应日益增长的居民收入水平、推进财税体制的改革和建立完善的经济体制,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发改委在《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明应推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不断攀升,这表明个人所得税具有明显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同时,作为一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差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财政部于2011-09修订的,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2点新的变化:①2011-09-01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 500元。免征额指个人的工薪收入中不用缴纳所得税的部分,也就是月收入在3 500元(包括3 500元)以下的不需纳税;超过3 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②2011-09-01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的税率由5%修改为3%.具体如表1所示。

此外,应注意以下3点:①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准予税前扣除的三险二金-3 500元;②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③个人取得的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奖金,比如季度奖、先进奖等均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税。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其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纳税活动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税率、税目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来巧妙安排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或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在合法的环境下少缴或不缴税以及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是合法,要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下合理筹划。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状态中,导致纳税筹划需要不断关注国家政策的新变化,从而及时、有效地调整已有方案,确保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纳税筹划常用的方法很多,比如不予扣税方法、减免税方法和延期纳税方法等,在具体分析税务情况时,往往需要结合一种或多种方法。例如,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相对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在年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将每月的收入平均化,可降低月收入较高月份的税收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合法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对其实行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纳税筹划可依据上述2条规定合理安排合同,将某些一次性收入按月分次缴纳,从而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①个人层面。一方面,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或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在合法和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促使纳税人主动学习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使纳税人自觉抵制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②企业层面。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降低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同时,进行纳税筹划可更好地实现资金、成本和企业利润这三者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此外,进行纳税筹划还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在个人的纳税筹划中,企业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企业为员工进行纳税筹划,切实保证了员工的利益,同时,企业也完成了自身的人力资源规划,为进一步建立企业文化、实现企业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③社会层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的产业结构优化,使资源在全社会进行流动配置。同时,纳税筹划还有助于促进社会中介(比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发展。由于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具有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复杂的筹划方案更需要系统的专门人才。因此,纳税筹划需要专业的社会中介为其提供一定的服务。

4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4.1 案例说明

以杭州市某设计院为例,分析如何通过合理调节员工月度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为员工进行合理的个税筹划。本案例以该设计院2013年的员工收入数据为例,具体分析了个税筹划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在进行案例分析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2点:①年终奖所得需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有计算方式不同。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按照杭州市2014年社保缴纳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上限为801.74元/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2%,上限为453.24元/月;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1%,上限为100.22元/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12%,上限为1 692.5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为1.25%,上限为564元/月。因该院的收入较高,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均已达到限额,所以按限额3 611.71元/月测算。具体如表2所示。

4.2 个税筹划思路

合理调整每月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之间的比例,使得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由于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具有的特点,会出现年终奖收入差1元、个税相差上千元的情况,因此,通过适当“拆分”年终奖金,将一部分年终奖金调入每月工资薪金中,以避开“临界点”。具体如表3所示。

本次测算选用了该公司2013年的实际数据,并比较分析了测算后的个税税负与实际缴纳税额。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选择了年薪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5万元、50万元、55万元和70万元9个档次的员工收入水平。在个税测算模型计算工资薪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金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酬比例,即在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确定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部分在每月平均发放。具体如表4所示。

从表4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年薪档次在20万元~55万元之间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在5.4万元左右;年薪档次在70万元的,年终奖发放金额为10.72万(即表3中的年终奖个税临界点5.4万元~10.8万元附近)时,个税税负水平最低;一旦年终奖发放数额超过5.4万元或10.8万元,个税税负将会大幅增加。

优化后的个税税负比较如表5所示。

此外,还应注意一下2点:①2013年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单独缴纳年金个税;②2013年税前收入包含年终奖、每月工资奖金,为未扣除三险一金的收入。

通过对比后发现,按照确定最优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的模式发放薪金,各档次收入水平的个税税负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2 000~5 000元)。

4.3 个税筹划的建议

个税筹划的建议具体有以下3点:①年薪档次在70万水平的年终奖中的10.8万元应单独发放,并充分利用年终奖个税政策,超过10.8万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在结算当月或以后月份分摊发放。②如果企业的薪酬奖金发放政策为每季度发放结算奖,则在4,7和10月的个税税负会大幅增加。因此,建议适当提高每月预发奖的金额或将每季度结算奖分摊至各月均匀发放,并根据各收入档次,提高每月税前应发数额至较优水平,避免结算奖发放当月的个税税率因应纳税所得超出低税率档次范围而需应用高税率档次计税,进而导致个税税负增加。③年薪档次在15万元~55万元之间的,应适当提高12月发放的四季度结算奖和年终奖的金额(作为年终奖计税),并尽量靠近但不超过54 000元的个税“临界点”。具体操作时将12月的预发奖、四季度结算奖与年终奖合并为年终奖发放,超过54 000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调整入当月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税率纳税或调入以后的月份发放。

5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员工的纳税负担,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缓解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员工个人、企业和社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使其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此外,纳税筹划也是一种增加个人财富的途径,利用纳税筹划减少公民的纳税支出可刺激消费,这对国家扩大内需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成山.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2]朱方平.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3.

[3]李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筹划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2012(32).

[4]陈群生.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D].兰州:兰州大学,2013.

[5]李微.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务与管理,2013(10).

[6]郭豪.个人所得税筹划知识的普及[J].时代金融,2012(12).

〔编辑:张思楠〕

4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4.1 案例说明

以杭州市某设计院为例,分析如何通过合理调节员工月度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为员工进行合理的个税筹划。本案例以该设计院2013年的员工收入数据为例,具体分析了个税筹划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在进行案例分析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2点:①年终奖所得需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有计算方式不同。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按照杭州市2014年社保缴纳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上限为801.74元/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2%,上限为453.24元/月;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1%,上限为100.22元/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12%,上限为1 692.5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为1.25%,上限为564元/月。因该院的收入较高,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均已达到限额,所以按限额3 611.71元/月测算。具体如表2所示。

4.2 个税筹划思路

合理调整每月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之间的比例,使得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由于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具有的特点,会出现年终奖收入差1元、个税相差上千元的情况,因此,通过适当“拆分”年终奖金,将一部分年终奖金调入每月工资薪金中,以避开“临界点”。具体如表3所示。

本次测算选用了该公司2013年的实际数据,并比较分析了测算后的个税税负与实际缴纳税额。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选择了年薪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5万元、50万元、55万元和70万元9个档次的员工收入水平。在个税测算模型计算工资薪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金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酬比例,即在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确定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部分在每月平均发放。具体如表4所示。

从表4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年薪档次在20万元~55万元之间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在5.4万元左右;年薪档次在70万元的,年终奖发放金额为10.72万(即表3中的年终奖个税临界点5.4万元~10.8万元附近)时,个税税负水平最低;一旦年终奖发放数额超过5.4万元或10.8万元,个税税负将会大幅增加。

优化后的个税税负比较如表5所示。

此外,还应注意一下2点:①2013年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单独缴纳年金个税;②2013年税前收入包含年终奖、每月工资奖金,为未扣除三险一金的收入。

通过对比后发现,按照确定最优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的模式发放薪金,各档次收入水平的个税税负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2 000~5 000元)。

4.3 个税筹划的建议

个税筹划的建议具体有以下3点:①年薪档次在70万水平的年终奖中的10.8万元应单独发放,并充分利用年终奖个税政策,超过10.8万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在结算当月或以后月份分摊发放。②如果企业的薪酬奖金发放政策为每季度发放结算奖,则在4,7和10月的个税税负会大幅增加。因此,建议适当提高每月预发奖的金额或将每季度结算奖分摊至各月均匀发放,并根据各收入档次,提高每月税前应发数额至较优水平,避免结算奖发放当月的个税税率因应纳税所得超出低税率档次范围而需应用高税率档次计税,进而导致个税税负增加。③年薪档次在15万元~55万元之间的,应适当提高12月发放的四季度结算奖和年终奖的金额(作为年终奖计税),并尽量靠近但不超过54 000元的个税“临界点”。具体操作时将12月的预发奖、四季度结算奖与年终奖合并为年终奖发放,超过54 000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调整入当月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税率纳税或调入以后的月份发放。

5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员工的纳税负担,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缓解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员工个人、企业和社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使其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此外,纳税筹划也是一种增加个人财富的途径,利用纳税筹划减少公民的纳税支出可刺激消费,这对国家扩大内需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成山.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2]朱方平.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3.

[3]李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筹划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2012(32).

[4]陈群生.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D].兰州:兰州大学,2013.

[5]李微.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务与管理,2013(10).

[6]郭豪.个人所得税筹划知识的普及[J].时代金融,2012(12).

〔编辑:张思楠〕

4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4.1 案例说明

以杭州市某设计院为例,分析如何通过合理调节员工月度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为员工进行合理的个税筹划。本案例以该设计院2013年的员工收入数据为例,具体分析了个税筹划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在进行案例分析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2点:①年终奖所得需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有计算方式不同。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按照杭州市2014年社保缴纳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上限为801.74元/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2%,上限为453.24元/月;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1%,上限为100.22元/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为12%,上限为1 692.5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为1.25%,上限为564元/月。因该院的收入较高,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均已达到限额,所以按限额3 611.71元/月测算。具体如表2所示。

4.2 个税筹划思路

合理调整每月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之间的比例,使得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由于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具有的特点,会出现年终奖收入差1元、个税相差上千元的情况,因此,通过适当“拆分”年终奖金,将一部分年终奖金调入每月工资薪金中,以避开“临界点”。具体如表3所示。

本次测算选用了该公司2013年的实际数据,并比较分析了测算后的个税税负与实际缴纳税额。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选择了年薪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5万元、50万元、55万元和70万元9个档次的员工收入水平。在个税测算模型计算工资薪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金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酬比例,即在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确定最优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部分在每月平均发放。具体如表4所示。

从表4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年薪档次在20万元~55万元之间的,年终奖发放金额在5.4万元左右;年薪档次在70万元的,年终奖发放金额为10.72万(即表3中的年终奖个税临界点5.4万元~10.8万元附近)时,个税税负水平最低;一旦年终奖发放数额超过5.4万元或10.8万元,个税税负将会大幅增加。

优化后的个税税负比较如表5所示。

此外,还应注意一下2点:①2013年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单独缴纳年金个税;②2013年税前收入包含年终奖、每月工资奖金,为未扣除三险一金的收入。

通过对比后发现,按照确定最优年终奖发放金额,剩余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的模式发放薪金,各档次收入水平的个税税负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2 000~5 000元)。

4.3 个税筹划的建议

个税筹划的建议具体有以下3点:①年薪档次在70万水平的年终奖中的10.8万元应单独发放,并充分利用年终奖个税政策,超过10.8万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在结算当月或以后月份分摊发放。②如果企业的薪酬奖金发放政策为每季度发放结算奖,则在4,7和10月的个税税负会大幅增加。因此,建议适当提高每月预发奖的金额或将每季度结算奖分摊至各月均匀发放,并根据各收入档次,提高每月税前应发数额至较优水平,避免结算奖发放当月的个税税率因应纳税所得超出低税率档次范围而需应用高税率档次计税,进而导致个税税负增加。③年薪档次在15万元~55万元之间的,应适当提高12月发放的四季度结算奖和年终奖的金额(作为年终奖计税),并尽量靠近但不超过54 000元的个税“临界点”。具体操作时将12月的预发奖、四季度结算奖与年终奖合并为年终奖发放,超过54 000元的部分视金额大小调整入当月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税率纳税或调入以后的月份发放。

5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员工的纳税负担,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缓解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员工个人、企业和社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使其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此外,纳税筹划也是一种增加个人财富的途径,利用纳税筹划减少公民的纳税支出可刺激消费,这对国家扩大内需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成山.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2]朱方平.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3.

[3]李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筹划的几点思考[J].财政监督,2012(32).

[4]陈群生.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D].兰州:兰州大学,2013.

[5]李微.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务与管理,2013(10).

[6]郭豪.个人所得税筹划知识的普及[J].时代金融,2012(12).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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