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2015-01-08李进意
李进意
摘 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6月底,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充分认识到法治和法律课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从教育的任务和目的、学生和社会的需求、现代化和全球化出发,必须对高职法制教育理念加以创新,对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进行革新,对法制教育教材不断改革,对法制教育教学方式加以革新。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与创新
法律知识和意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它与道德修养、文化与艺术修养、劳动与实践技能、经济常识等共同组成现代公民基本知识谱系。
在高职院校的教育越来越占据高等教育重头戏的今天,加强与改革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其意义自非寻常。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教育理念偏差、教材编撰滞后、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简单化、师资队伍严重不足、教学环境有待改善等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提出了一些改变现状的措施和方法。当前,高职院校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培养现代化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高职法律教育理念的创新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建设者之一,在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理应成为法制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但许多高职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并未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在校高职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高职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成为了社会建设者,甚至行业主力军后,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并不依法依规办事,而是想方设法超越法律法规的制约,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践踏了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深化和创新必须从法制教育的理念上得到正本清源的改变与创新。教育理念不到位,其他环节出现偏差也就不可避免。目前在法制教育的理念上存在失误,一是把法制教育当作思想政治教育的附属。二是使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2005年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课整合在了一起,使《法律基础》从属于德育课,课时也减少了,这个做法沿袭至今,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使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
充分认识到法治和法律课在现代社会中的主流地位,从教育的任务和目的、学生和社会的需求、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出发,就应当把法制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国家未来发展之所在的、必要的力量和手段;使之上升到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一样的战略高度,甚至当作比前两者更加紧迫的历史使命,才能真正地摆正法制教育的地位,并动员必要的社会资源、人力物力来实施这个战略使命。
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作为高职院校开设的一门基础公共课程,其目的是培养高职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能力,使其成长为具有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较高素质的公民。但是,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技能的熟练掌握,不是通过学习一门法律基础课程就可以轻松达到的。
二、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革新
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必须服务于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法制教育课的本质。法制教育的理念要求将法制教育课从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知识化教育中解放出来,设置成独立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技能的教育课。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本质是以广大在校学生为对象,以法治和法律为内容,以培养其法律素质、传授法律技能为目的,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主旨,展开的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三者的合一。
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一定量的法学理论教育,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与专业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高职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三、法制教育教材的改革
除了《法律基础》主教材外,各高职院校还可以根据本系统、本校的专业和对应的职业的特点,结合与之相关的部门法的内容,简明扼要地编著对主课程具有辅助、补充作用的选修课教材。配合学生就业和创业的需要,可加以《劳动法》、《合同法》或有关工商、金融、会计等部门规章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律基础》课的深化和延伸,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步入社会的用法能力,这才算是达到《法律基础》的教学目的。
为了不使必修和选择课的教材陷入抽象无趣的地步,也可以在辅助教材的下半部分收编一些教学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征:(1)能充分体现法律或部门法的基本原理;(2)结合学生的专业和未来就业的职业特点,以相应的部门法的基本规范和运用规则为内容;(3)配合当前的时势特点,增加反映当前青年人的普遍诉求,或者代表了与专业相关的该部门法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的内容。现行教材中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名词,完全可以放在案例中加以注释的方式,让学生们能够在理解中实际运用它,而不必死记硬背大量的名词;这一来,教材的编排体例就搞活了。这样编排的教材,不可能不受到学生的欢迎,且完全可以作为其职业和专业化法律素质培训的选择课。
经对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商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海商法》、《国际法》等课程,对于财政金融专业的学生开设《金融法》《税法》等课程,这些将有助于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四、法制教育教学方式的革新
(一)组织模拟法庭。这个做法以往就有,但调查显示学生们仍热衷这个方式,因为其参与性和综合功能比较强的缘故,在采用这个方式时,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案例,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选择理论难度不大、受人们关注的典型案例或与现时代年轻人关系密切的案件会比较容易发挥。同时,应注重教师的指导作用,可以对案件程序和理论要点作剧本式的安排,以增强其表现力和表演功能,显现出模拟法庭的参与性和观赏性。
(二)讨论式教学。这个关键要有好的、大家关注并容易产生不同见解的题目。讨论的形式可以灵活多变,老师事先作一些必要的提示,也可以要求分组讨论中选派代表做总结发言。
(三)开辟第二课堂。这是最灵活、最多样化的尝试,比如组织大家到相关的法庭旁听一些大案、要案,参观监狱,组织下乡普法,在重大节日在校园内外宣传展开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社团和校园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法制园地宣传栏等,师生共同携手丰富校园的法律与文化活动,都能令人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氛围。
(四)组织法官、检察官和法学专家开设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如果配合适当的主题,比如宣传新法的诞生、重大的法律制度的变革,这样做法效果会更佳。其频次以每学期二至三次为适宜。
以上方式可以齐头并进、多管齐下,也可以着重采用其中的二三种方式展开,教师们可以根据本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群体的不同爱好选择性地适用。
五、建设优良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在当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课合并的情形下,法制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得不到保障,非法律专业学位的老师任课的比例居高不下,还有大量的以政治教员和辅导员兼任的情况,情形不容乐观。这些非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得到再提高的机会不足,教师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提升的速度偏缓,远远不能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深化和创新的需求,这是现状。
建设优良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一方面应从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学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适用人才,确保法制教育课教师的学历和专业水平,这是居于第一位的。其次就是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遇问题;当然,在全面实现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化之前,这是必要的权宜之计。第三,也应注意教师队伍年龄与教学经验、法学专业学位与法律实践经验的搭配,利于教师群体共同提高。第四,在有条件的院校,可组建法学课教研组,共同研讨开拓高职院校的法制课教学,发挥教师队伍的集体力量。
总之,在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中要注重教学的针对性、艺术性,学生的自主独立性等方面,全面增强教学效果和德育实效,使学生们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从业守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社会需求的既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又能依法依规办事的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1] 金川,郑艳.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职教通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9).
[2]孙珂、何琪:《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现状及法制教育的深化研究》,《才智》2011年第8期,第2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