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状词理论:从语义到语用*
2014-12-04周璇
周 璇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摹状词理论:从语义到语用*
周 璇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罗素用摹状词理论对传统逻辑中主谓式的语句进行语义分析,力图将其逻辑结构清晰呈现出来,从而解决哲学和逻辑学中诸多疑难,而斯特劳森从语用层面上批判罗素的这种转化工作。此批判强调语境要求对于语词和语句使用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摹状词理论从语义向语用的转变。本文一方面通过斯特劳森的批判,再现这种转变,另一方面也希望对罗素与斯特劳森的思想展开质疑与反质疑的哲学思考。
斯特劳森;罗素;摹状词理论;语境
摹状词理论是现代逻辑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在传统逻辑学中,单独概念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专名,如鲁迅,一种是摹状词。所谓摹状词即是用某一个事物的某方面特征或描述来指称该事物,如“《狂人日记》的作者”。在传统逻辑中摹状词并没有体现出特别独特的一面,或者说它以一种隐性的表现形式出现在逻辑体系中。而罗素是发现它价值的第一人,他通过摹状词理论解释语句的逻辑结构与语法结构的区别,并把语法结构是主谓式的语句通过语义分析,重新展现其逻辑结构,从而将因为语法问题而长期存在的许多谬误和哲学问题澄清和剔除。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当时不仅为哲学研究提供一个崭新视角,更为哲学及逻辑学、语言学提供一种严谨的科学方法,其影响巨大,它引起许多人的关注和反思,更有一些人参与其中,展开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对其质疑和批评之人,斯特劳森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和开创性的一位,他更促成摹状词理论向语用层面的转变。文章借斯特劳森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批评,一方面将摹状词理论的转变清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也望对二者的思想展开质疑与反质疑、批评与反批评的哲学思考。
1 罗素的语法主词分类理论是否合理
罗素认为即使逻辑学是一门抽象性极高的学科,也应该和其他自然学科如动物学一样,对实在的世界保持最真诚的态度。罗素坚持健全的或真实的实在感,他指出:“只有一个世界,这就是‘实在的’世界……遵从实在的意识,我们要坚持:在命题的分析中,不能承认‘不实在’的东西”(罗素 1982:159-160)。罗素指出传统逻辑学存在两大缺点:一是僵化的看待语言的语法形式,从而被语法的结构引入歧路。在传统逻辑中,命题的主谓式结构比较固定,其主项范围也比较广泛,既可以包括专名又可以包括类名,而摹状词则被看成一种专名的变形。在传统逻辑看来主项的所指即是它的意义,或者说一旦我们形成一个概念或名称,那就意味着我们有关于它的所指,于是传统逻辑从假设主词存在逐渐变异为相信主词存在。二是不了解命题函项对逻辑学研究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没有命题函项,所以一个在真命题中充当主词的名称,即使他的所指是虚构的事物,也逻辑的推导出实在感,这必然反映在形而上学中,越来越多的莫须有的实体充斥于其中,这是要不得的。因此,罗素提出摹状词和名称理论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从形而上学中剔除掉虚假的实体。
基于实在感的立场,罗素重新分析和解释语言的语法形式,他首先将作为主词的名称分为两类:专名和类名,对于类名,罗素指出它并不像专名那样具有如此真的实在感,因为有了类名并不意味着有与之对应的类对象,它同摹状词一样都是逻辑的虚构,是一种“不完全的符号”(incomplete symbol)。对于专名,他又做出进一步划分,分为逻辑专名及摹状词,逻辑专名是一种“殊相的词”,是一堆感觉材料,一束共同呈现的性质,它没有内涵,而是我们亲知的具有指称功能的纯粹殊相。正如罗素所言:“很难得到一个真正的、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专名的实例,人们确实在逻辑意义上用作名称的词仅仅是一些像‘这’或‘那’的词”(罗素 1996:242)。逻辑专名是基于罗素的哲学理解而形成的,但是在实际语言结构中,逻辑专名几乎无法承担主词的职能,充当主词更多的是普通专名,罗素将其称为名字。在试图解决迈农存在悖论上,罗素将摹状词扩充到极致。他指出,当我们有意义地探究某个a是否存在时,其实我们是将a看成是一种简化或浓缩的摹状词,而非名字。“存在只有用于-限定的或非限定的-摹状词时才有意义;因为如果a是一个名字,它必指某个东西:不指任何东西的不是一个名字,如若有意把它作为一个名字用,那么它便是没有意义的符号”(罗素 1982:179)。因此肯定一个名字所指称的对象存在,是同语反复,而否定它则必然陷入矛盾。所以,“a存在”是一种错误的语法结构,它导致哲学中本体论证明的混乱不堪。我们有必要通过语义分析将其正确的逻辑结构找出来,而摹状词理论给罗素提供这个契机。在罗素看来看似是一个名字的a,其实是一组浓缩的摹状词组,它是复合的符号,其意义是从组合而成的符号意义而来,如“罗穆路斯”我们可以将其展开,“那个杀死莱马斯,建立罗马的人”等等。罗素正是通过这种分析将a从语法主词变成逻辑谓词,如“金山存在”这个语句,就可以转化为:(∃x)(x是金子做成的山)。如此“金山”不再是主词,自然不用承担主词必有所指的任务,故我们就不会通过这个语句推出“金山”存在,自然避免传统逻辑中金山存在又不存在的悖论问题。
可见,罗素将摹状词的外延范围进行扩充,其内涵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理解。所有单称的语法主词,除了逻辑专名外,全部都是摹状词。
对于罗素的这种分类理解,斯特劳森持反对意见。他将“使用某种语词来提到或指称某一个人、单个的对象,特定的事件、地点和过程”的这种使用语词的方式称为“唯一指称用法”,并分成4类:①单称指示代词②专有名词③单称人称代词和非人称代词④单称的、后面带有名词的定冠词the起首的、带有定语修饰或不带有定语修饰的词组。斯特劳森的第一种类型相当于罗素的逻辑专名,第四种类型相当于罗素外显的摹状词,而其他两种类型在罗素看来都是伪装后的摹状词组,也可称为隐性摹状词。但是斯特劳森批评罗素摹状词理论的第一切入点就在于此。他根本不赞成罗素的这种分类,他认为唯一指称方式的语词作为句首不需要将其加以分析和转化为摹状词,“有意义的、用以唯一指称方式所使用的语词起首的语句就不能归入上述这两类的任何一类语句之中。如果说,通过把这种以唯一指称方式所使用的语词称为‘摹状词’意味着它们应根据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所提供的模式加以分析,那么,这种语词就决不是逻辑专名,也决不是摹状词。(在这种涵义上)并没有什么逻辑专名,也没有什么摹状词”(马蒂尼奇 2006:419)。可以说斯特劳森重新将摹状词的外延缩小,纳入传统逻辑意义上的轨道。
斯特劳森又进一步指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存在两个致命的错误,其中第二个错误就是将作为逻辑主词的单独概念(逻辑专名除外)全部转化为谓词模式,而忽视他们完全可以承担逻辑主词的职责,即作唯一性指称。“第二种误解是,未能认清那种表示无害的、必要的事物本身的语词的唯一指称使用,这种唯一指称使用区别于语词的谓语性使用(predicative use)或归因性使用(ascriptive use),但又是它们的补充。事实上能作为单独的逻辑主词出现的语词是我在本文开头列出的那类语词(指示词、名词词组、专名、代词):说出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些语词,连同语境(就其最宽广的涵义而论),正是一个人用来做出唯一指称的东西”(马蒂尼奇 2006:432)。因此,在斯特劳森看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逻辑主词进行一种谓词性的转换,因为他们完全能够发挥指称的作用。
我们使用语言的主要目的无非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我们谈论什么,即谈论的对象,第二我们对于此对象又说了什么。这对应着语言的两种功能:指称与描述(归属),在发挥这两种功能的过程中,斯特劳森指出我们必须遵循他们各自的约定,而这两种约定存在差异,描述(归属)约定仅需要描述出该事物应该属于某一种类或具有某些特性。而指称约定的要求则要复杂得多,因为它需要一个语境要求(contextual requirement),即“语词所指称的事物应该处在与说话者和表达的语境的某种关系之中”(马蒂尼奇 2006:435)。而对于指称约定和描述(归属)约定,斯特劳森又做出进一步的区分。他认为有些逻辑主词,仅仅依靠一般性的或类型化的指称约定与归属约定就可以调节,如代词,而有些逻辑主词则需要特定的约定,如专名,摹状词介于二者之间,如the Old Pretender,在一般约定下我们知道它指称一个年长的觊觎王位者,但是这个年长的觊觎王位者是谁,就需要特定约定才能知道,即特定的历史背景,只有了解它独特的历史背景,我们才能知道它指称的是英国历史上的詹姆士二世之子。
斯特劳森在此基础上,指出许多逻辑学家忽视了语词的这种指称性功能,原因在于过多专注于定义以及形式系统。给一个语词下定义,往往给人的感觉就是将该语词进行分类处理,而忽视该语词的指称与语境问题。而现代逻辑学用数学的方法构造形式系统,更是将这种归属或分类处理进一步扩大,而且形式化的要求必然使逻辑越来越脱离日常生活,脱离语境,所以这两种倾向都使许多逻辑学家忽略语境问题,进而忽略语词的指称性功能。罗素就是其中一位。
斯特劳森在强调语词的指称功能以及相应的语境要求的同时,试图用其解决罗素所关注的,也是罗素用摹状词理论想要处理的一些问题。如他认为语境的存在使不定摹状词为起首的语句具有了相对复杂的理解,这是罗素不曾思考的,在罗素看来不定摹状词如somesone或a certain person,表示不确定指称,即“指称某人,但不知道是谁”,而斯特劳森则认为在某种语境下,它还具有另外一些意义,如“有确定指称,但我不愿告诉你是谁”。斯特劳森也尝试解决同一性替换失效问题,这是罗素在论述摹状词理论时提及的。需要指出罗素对主词分类的理解并不是贯彻始终,在不涉及存在问题,有时罗素仍然将名字与摹状词区别对待。如在处理同一性替换原则时,罗素就将前者看成是名字,后者是摹状词。如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脱是否是《威弗利》的作者,事实是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按照同一性替换原则,我们就可以用“司各脱”替换“《威弗利》的作者”,但是这样就得到一个无意义的命题,即乔治四世想知道司各脱是否是司各脱,此时同一性替换原则失效。对于这个问题,罗素的解决办法是区别看待这两个词,“《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个摹状词,它经过数理逻辑的处理,完全可以转换为一种指称表达式,或不完全符号形式,而“司各脱”是一个名字,它是完全符号,因此二者不能使用同一性替换原则。斯特劳森在解决此问题时再一次强调语境的重要性,在他看来使用摹状词的这种语句表达是一种“验明陈述”,它同直接用名称表达的语句有差别,如:
(a)那就是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的人。
(b) 那个人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
语句中“那个人”和“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的人”不能使用同一替换规则,因为它们有与之相应的语境要求,即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当一个人认为与之交流者已经知道或相信有某人曾在一天内两次游过这个海峡,他就会使用语句(a),而语句(b)没有这样的使用背景。
在了解斯特劳森对罗素的主词分类理论的批评之后,我们不禁要问,斯特劳森的批评是否正确?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合理?可以说,罗素的摹状词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技术性,是通过思考一些哲学与逻辑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因此斯特劳森想要单纯以语词指称功能及语境理论否定罗素的这种逻辑分析和转化工作,是很值得商榷的。而且笔者在阅读斯特劳森的著作时,总觉得意犹未尽,同时也会有一种模糊的感觉时时袭来,那种感觉就像,高手过招却用错了力,或者说并有打到对手的“七寸”。
2 罗素是否混淆语词或语句意义与使用关系
斯特劳森将语句或语词称为“类型”(type),而语句或语词的使用仅仅是类型的使用或者可以称为标记(token)(虽然斯特劳森并没有使用此词)。意义是语词或语句的功能,提到或指称、真或假是语词的使用以及语句的使用功能。如“我”这个语词,无论是甲说还是乙说,无论在黑板上书写多少遍,它就是一个type,它的意义就在于某人用来指称他本人,而非某个特定的人。“我”这一语词的每一次使用都是一个token,它在使用时其指称对象是不固定的,当甲使用时,它指称甲,当乙使用时,它指称乙,当某人使用不准确时,我们只能说他做了一个虚假的使用,但其语词“我”的意义仍然存在。斯特劳森严格的给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与语词的指称及语句的真值划出清晰的界限,语词的意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跟随语词的使用而发生变化。“谈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不是谈论它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所有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者断定某某事物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约定,因此,一个语句或语词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与在某一特定场合下说出的该语句是否在那个场合下正被用来做出一个或真或假的论断的问题,或与该语词是否在那个特定场合下正被用来指称或提到某物的问题毫无关系”(马蒂尼奇 2006:424)。
基于此理论,斯特劳森指出罗素混淆了二者的关系,认为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它的所指。那么罗素是否认为意义与所指是对应关系?罗素对此进行过具体的分析,对于逻辑专名,罗素认为意义与所指是密不可分的。罗素经常举“这个”或“那个”作为他的逻辑专名,如当他举一只粉笔说“这是白的”,这里的“这”就是逻辑专名,但罗素强调它的所指并不是我们称之为“粉笔”的东西,而是当下的一个感觉的现实对象。此当下的感觉对象就是它的所指,也是它的意义所在。因此,罗素对逻辑专名的意义理解的确需要借助于语境,或者说他将逻辑专名的意义与其使用联系起来。在这意义上,斯特劳森的理解是正确的,正如他所言:“但是,如果有人问我‘这个’(罗素为说明这种情况最喜欢用的一个词)这一语词的意义,我不会递给他我刚刚用该语词所指称的那个对象,我还会对他说,每当这个语词使用时,它的意义就会发生变化。我也不会递给他该语词曾用来或可能用来指称的所有对象。我会解释和举例说明支配该语词使用的那些约定,这正是提出该语词的意义”(马蒂尼奇 2006:424)。而普通专名,罗素认为如果我们把它当作名字使用时,它的意义与所指也是相对应的,但是需要指出,无论是逻辑专名还是名字都不是意义决定所指,而是所指即是它的意义。如果我们把普通专名看成一组摹状词组时,更严格的说,如果我们能把一个语法主词通过处理变成逻辑谓词,那么其意义与所指不是对应关系,如“金山存在”,转化为:(∃x)(x是金子做成的山),当在x的值域中寻找到符合“金子做成的山”这一条件的事物时,“金山”有所指,该命题为真,它是有意义的,当在x的值域中没有符合这一条件的事物时,“金山”无所指,该命题为假,它仍然有意义。因此不管语词是否有所指,不管语句是否有真值,它都有意义,所以虽然罗素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不难看出罗素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意义与所指并没有绝对的关联。
而且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与其使用的界限是否能够清晰的分开,语词的意义真的就可以不依赖于其使用吗?斯特劳森在提到语词或语句的意义时指出,“提出语词的意义(就我使用这个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为了把这个语词使用于指称或者提到一个特定对象或特定的人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提出语句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句使用于构成某些真的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马蒂尼奇 2006:423)。从这一理解上可以看出,无论是语词还是语句的意义都有一个必要条件,即使用。而这个使用是所有可能的使用,还是某一具体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即语词或语句的意义是所有使用情况的一般性指导,那么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此意义的理解,罗素见此也不会有异议。语词或语句的意义虽然不与某个具体特定场合的使用无关,但却不能脱离所有场合的使用而存在,我们可以假想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在所有的场合下的使用都出现错误,那么是否意味着该语词或语句没有意义,或者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的。罗素考察的正是在一般意义上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与所有场合的使用之间的关系,因此他并不主张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上面已经提及,罗素认为在一个个具体的使用,语词或有所指,或没有所指,语句或为真,或为假,但是这些变化都不会影响语句或语词的意义,即它在所有场合和情况下使用时所需遵循的规则、习惯和约定。了解罗素的主张,就可以看出斯特劳森批评的不当之处在于误解了某些特定场合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与所有场合下语词与语句的使用之间的区别。
3 罗素是否混淆蕴含与衍推、指称与断定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在处理摹状词时,作出一个不是语句所衍推(entail)的内容。如“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当罗素使用这一语句时,其实还暗示一个信息,即目前存在且仅存在一个法国国王。斯特劳森对此提出批评,他认为罗素的错误就在于混淆蕴含(imply)和衍推(entail)之间的区别。衍推意味着前提真,结论必真,即当我们在使用或说出一个语句时,我们就把它假设为真,那么衍推出的语句也必然真,罗素就是把“法国国王”的存在当作衍推出来的论断看待。而蕴含不同于逻辑上的衍推或逻辑蕴含,它并不意味着“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一语句中能逻辑地推出“存在且仅存在一个法国国王”这一真实论断。所以斯特劳森认为蕴含具有一种特殊的涵义,它仅仅是一种信号,表示我要做出一个唯一性指称,或者说这个摹状词所描述的存在条件已经实现,而不是断定或述说这一存在条件必然实现。“当我们用‘该如此这般的东西’(the such-and-such)作为一个语句的开头时,the的使用就表明(而不是述说),我们正在指称,或打算指称属于‘如此这般的东西’这一类的一个特定个体。至于指称哪一个特定个体,则是由语境、时间、地点以及表达这个语句时的情况所具有的其他任何特征所确定的事情”(马蒂尼奇 2006:429)。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蕴含的信息在斯特劳森看来可以不存在,也可根据语境发生变化,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描述某一事物,即仅仅作出唯一性指称,而非唯一且固定的指称。例如,the table is covered with books.在罗素的理解中the table指称事物a,而在斯特劳森眼中,the table所指称的事物是不断根据语境发生变化,也许在一个语境中指称事物a,在另一个语境中指称事物b,当然也可能什么都没有指称。因此斯特劳森指出指称并不等于断定,罗素的错误就在于不断将做出唯一性指称的语句归结为做出唯一且固定的存在断定的语句。
但是罗素是否真的混淆了蕴含与衍推、指称与断定的区别呢?或是说当罗素使用一个摹状词语句时,是否真的断定摹状词所描述的事物存在呢?答案是否定的,罗素从来没有明确指出他使用摹状词的语句时就断定摹状词所描绘的事物存在,更确切的说他的工作恰恰是为了解决或杜绝这一问题的发生,如“法国国王是贤明的”经过摹状词理论处理之后变成:存在着并且仅存在一个x,使得x既具有性质Φ(法国国王)又具有性质Ψ(贤明)。经过转换后的逻辑结构,不仅能将这个语句具备真值的各种条件清晰、明确地表现出来,同时他将语法主词转化为逻辑谓词,正是为了转变传统逻辑中从语法主词推断出其所指称的事物存在这一错误思维模式。因此,他的逻辑方法就像“奥康剃刀”一样,将隐蔽的、虚假的论断逐一剔除,不断减少本体论中的实体数量。
而且罗素并没有将以the起首的语句当作唯一且固定的指称提出,虽然罗素的讨论极少涉及语境问题,但并不代表他不懂得语境的变化对语词和语句的影响,而是他在论述问题时预设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即他以及他的读者们所生活的时代背景。如“当今的法国国王”这一语词,斯特劳森认为这个语词在不同背景下指称不同的对象,如在路易十四当政时,它指称路易十四,在路易十五当政时,它又指称路易十五,在他所探讨的时代,因为不再是君主制,所以它就无所指称。而罗素与斯特劳森同时代,所以罗素使用它也是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展开讨论。因此,笔者认为带有摹状词的语词或语句对于语境的依赖有强弱之分,有的依赖较弱,如罗素经常举的例子“《威弗利》的作者”、“查理二世的父亲”等,即使在不同的语境下,它的所指都是固定的。有的依赖较强,如斯特劳森举的“这个桌子”、“那条鲸鱼”等等,对其所指的理解完全依赖具体语境。还有一类就是介于二者中间的,如“当今的法国国王”等,这类语词虽然依赖语境,但是依赖大的语境,而不依赖于具体语境,如当罗素提及这个语词时,因为这个语词当下的时代背景众所周知,根本不需要在使用它时再进行具体解释。所以,我们只可以说罗素过于注重语词和语句的逻辑语义分析,忽视对语境依赖强的语句的分析,而斯特劳森过于强调语境对于语词和语句的影响,忽视那些对语境相对依赖弱的语句的存在。
4 罗素的狭义理解真值与意义是否不当
在罗素看来一个有意义的语句或者是真或者是假,如“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其逻辑结构为:存在着并且仅存在一个x,使得x既具有性质Φ(法国国王)又具有性质Ψ(贤明)。当法国国王存在并且贤明时,这个语句是真;当法国国王不存在,或者存在但不贤明时,这个语句是假。但是不管命题的真值如何变化,只要现在有人说出这句话,那么他就是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
对于罗素的理解,斯特劳森既有肯定又有否定,他赞成罗素提到的语句的意义理论,但是批评罗素在使用有意义的语句时产生真值变化的狭义理解。在他看来,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在使用过程中,并不单纯就只有真假之分,而应该有3种真值情况:真、假以及无真假。上文已经提到,斯特劳森认为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与其使用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即当我们在某一特定情境中使用语词如“法国国王”却没有提及任何人的情况下,这个语词及由它组成的语句仍然具有意义,但是语句的真值却发生变化。罗素认为这种情况下,语句为假,而斯特劳森认为它无真值,既不真也不假,或者严格的说,仅仅是一个语句在某种情况下的错误或虚假使用而已。可以说现代数理逻辑在对语词或语句的分析和转换过程中,虽然解决了一些哲学问题,但是由于其对真值的狭义理解,使传统逻辑一些推理规则如排中律、对当关系理论以及三段论的某些推理形式都失效,罗素用摹状词辖域的初现和次现来克服这些问题。斯特劳森举例说明,当一个人严肃的对你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你的回答会是什么?你会说“是”还是“不是”,斯特劳森认为这两个你都不会说,因为主词存在的条件没有实现,在这一语境下,“法国国王”没有实现它的指称功能,所以你会耐心地解释道:“法国现在不是君主制,根本没有法国国王。”
可以说斯特劳森将语句的真值做了如此细致的区别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这不足以说明罗素对语句的真值理解错误。一个语句的虚假使用未尝不可以如此理解,即这个语句在如此情况下是错误的。还是刚才的例子,我们虽然不可以用是或不是来回应,因为是或不是都是对谓词“贤明”的回应,但是我们可以如此回答:“你说的是错误的,法国现在根本没有国王”,也就是在这一特定使用中,它符合这一语句为假的其中一种情况。
虽然笔者从斯特劳森批评罗素理论入手,进而对其批评提出一些质疑,但并不是想要争论出两位哲学家的解决方法谁对谁错,谁优谁劣,而是力图展现他们鲜明的立场。他们的分歧或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运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而已。一个站在人工语言的立场,尝试运用数理逻辑通过对语词和语句语义分析,寻求世界精确的逻辑结构和规则;一个站在日常语言的立场,强调语境对于语词和语句的影响,主张即使再精确的逻辑分析都不足以完满地解释我们的生活世界。正如陈波教授在《逻辑哲学》中给予的评价一样:“罗素的理论停留在语义学层面,所讨论的摹状词意义是相对于社会共同体和公共的语言框架而言的,与特定的语境、说话者、听话者无关;斯特劳森的论文第一次把语境、说话者的意向、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等引进到对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分析中,并区分了语词的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进入到语用学层面,对后来的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陈波 2006: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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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颖】
TheTheoryofDescriptions:FromSemanticstoPragmatics— Discussion about What and How Strawson Analyzed Description Theory of Russell
Zhou Xua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Russell used the theory of descriptions to analyze the subject-predicate sentence in traditional logic semantically. He aims to present its logic structure clearly so as to solve many problems in philosophy and logics. But Strawson criticized Russell for his conversion effort on the level of pragmatics. This criticism emphasized that the context requirements affect the usage of words and sentences to some extent, which contribu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description theory from semantics to pragmatics. The article represents the transformation by analyzing the criticism of Strawson. Also the article tries to trigger people considering the thoughts of Russell and Strawson philosophically. The thoughts need to be questioned and anti-questioned.
Strawson; Russel; Theory of Descriptions; Context
B089
A
1000-0100(2014)04-0006-6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穆勒逻辑思想及严复译介对中国近现代逻辑观影响研究”(11YJA7204000)的阶段性成果。
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