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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摹状词的两可性

2019-01-02刘秋阳

西部学刊 2019年18期
关键词:摹状罗素史密斯

摘要:罗素创立了摹状词理论,唐奈兰提出了限定摹状词的两种用法:指称性用法和归属性用法。对于这两种用法的区分是否会导致限定摹状词的语义两可性,引起了众多哲学家的激烈争论。依据自然主义的观点,语言交流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不必要预设一个抽象的本体论意义,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及人的行为确定限定摹状词的意义,这种自然化的归属性用法,与指称性用法是相融的。

关键词:限定摹状词;唐奈兰;两可性;自然主义

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8-0100-03

英国哲学家罗素创立了摹状词理论,并对摹状词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阐述。在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中,“限定摹状词的一般结构是:定冠词(the)+形容词组+单数普遍名词,通过对某一事物的某个特征的描述而唯一指称这个事物”[1]164。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单从语义角度出发,不考虑其他因素,很难唯一指称到对象上去,因此有很多哲学家批评其摹状词理论。

一、问题的由来

唐奈兰在《指称和限定摹状词》(1966)一文中[2]421,将限定摹状词的用法区分为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当说话者归属性使用限定摹状词时,说话者想表达的是符合该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种性质。此时他强调的是适合该摹状词的对象具有何种性质。例如:“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说话者可能并不清楚谁是凶手,但是他将“是疯狂的”这一性质归属于那个凶手。当说话者用指称方式来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他使用该摹状词的目的是为了让听话者能够识别出他正在谈论什么,或者述说了有关该对象的某件事情。例如,在庭审现场,杰克被当作嫌疑犯,一个人指着杰克说:“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

唐奈兰设定这样的语义两可性为的是揭示我们日常语言交流过程中出现的对象和语义不一致的现象。例如:杰克在法庭上被审判,被认为是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但实际上不是,在一定情况下,我们仍然能用限定摹状词“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来指称杰克。那么唐奈兰表达了两种不同的语义,一种是“任何一个杀害了史密斯先生的凶手”,另一个是“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

如果认可限定摹状词存在这样的两种意义,那么就认为限定摹状词在指称性意义和归属性意义之间存在语义两可性。当我们指称性使用限定摹状词时,它的意义主要是由说话者头脑中的对象决定的,当归属性使用时,其意义可以用罗素的量化摹状词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被称之为“限定摹状词的两可性”问题。

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个派别,一派是站在唐奈兰的立场上,认可其合理性并为其辩护,主要哲学家有韦茨坦(Wettestein)、戴维特(Devitt)、雷蒙(Reimer)、威尔逊(Wilson)、阿曼龙(Amaral)等。另一个派别主要站在克里普克立场上否定限定摹状词存在这种语义两可性,主要哲学家有格莱斯(Grice)、巴赫(Bach)、萨蒙(Salmon)、尼尔(Neale)等。

二、辩护的观点

支持唐奈兰观点的哲学家认为,日常生活中面对的许多限定摹状词是不完全限定摹状词,例如:“那间屋子里放满了杂物”,根据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仅存在这样的唯一的意义:“有一间且仅有一间房间,这间屋子里放满了杂物”,如果真实存在这样一间屋子,那么这句话就是真的。但是这种分析是不恰当的,原因在于,“那间屋子”是指称性使用的,该句子的意义是:说话者所谈论的那间屋子里放满了杂物,并且只要那间屋子里确实放满了杂物,那这个句子就是真的。

“不完全限定摹状词”是否能够做出一个确定意义的命题?依据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无法确定的,这也是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一个缺陷。“那间屋子”可以指称世界上任何一间屋子,那么,我们说“那间屋子”时,无法确定究竟我们指的是哪一间屋子。

罗素等哲学家会认为说话的语境会告诉我们究竟我们指的是哪一间屋子,那么问题在于我们的语境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在罗素等哲学家看来,通过语境,“不完全限定摹状词”可以补全为“完全限定摹状词”,“这间屋子”可以补全为“在XX楼XX层XX号的房间”、“那个窗户是XX特征的屋子”等等限定摹状词,但是,各种各样不同的补充完整的限定摹状词,哪一个才是说话者真正想表达的意图呢。在日常生活中,聽话者被迫在各种“罗素式限定摹状词”中选择,但实际上,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哲学家韦茨坦认为把“不完全摹状词”看作只有唯一一种意义,即只有罗素式摹状词理论确定的意义是不恰当的。我们无法通过罗素式摹状词理论对限定摹状词进行改写,以便把指称对象确定下来。也就是说,我们在指称性的使用限定摹状词时,只能通过语境来确定我们的指称对象,这种语境的作用是直接的,而不是通过罗素式摹状词理论分析的。

从自然语言视角看,我们可以从词的发展历程重新审视限定摹状词。限定摹状词作为语言的一部分,在原初意义上只有指称性用法,并不具备归属性用法。随着自然语言在人的交流过程中的发展演变,才出现了限定摹状词的双重意义。定冠词“the”在限定摹状词中承担了唯一指称的重要作用。牛津英语词典指出了“the”的词源问题,“the”是“the”、“theo”、“thset”三者的简化形式。定冠词(the)是一词多义词,随时间发展具有了归属/指称双重意义。例如,当说话者在某一语境中说到带有指称涵义的“the X”时,且在此情境中不能直接感受到X,说话者头脑中也没有特定的X,听者也明白此情况,那么说话者可能用“the X”表达了至少存在一个X。此外,考虑到说话者和听话者拥有共同的背景知识——仅有一个X存在,说话者可能用“the X”不仅表达了有一个X存在,而且仅有一个X。例如,假设在2019年,一个人说道:那支赢得2022年世界杯足球赛冠军的球队会得到一大笔现金奖励。假定说话者头脑中并没有一支特定的队伍,且仅仅只有一支队伍获胜,那么说话者用限定性摹状词不仅表达了有这样一支队伍,并且仅有一支队伍。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没有归属性摹状词的语言中用指称性摹状词可表达归属性内容。

如果指称性摹状词指称对象不止一个,说话者则需要语境的帮助来表达想要表达的归属性内容。例如,假设两人在某地区开车路过一个小城镇崎岖颠簸的道路时,一个人说道:“该市的市长应该被免职”。假设说话者在谈论时头脑中并没有一个特定的对象,那么说话者可能用“该市的市长”至少表达了存在一个市长,此时“该市的市长”的指称性涵义引导说话者使用了“该市的市长”这个限定摹状词。考虑到其他语境线索(说话者和听话者在交谈时的地理位置)和共有的认识(城市只有一个市长),说话者可能表达了有一个市长存在,而且仅有一个市长。在语言的这个层面上是没有归属性限定摹状词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指称性限定摹状词“the X”可以用于表达归属性内容。

限定摹状词作为自然语言的一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了指称/归属两种意义。唐奈兰的支持者认为,罗素摹状词理论所强调的只有归属性意义是不恰当的。

三、否定的观点

克里普克在《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1977)一文[2]475中,对唐奈兰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性的反驳和批判,认为其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的区分可能引起语义的混淆。因此,“他把唐奈兰关于指称性用法和归属性用法的区别转换为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的区别,并认为后者能够说明前者所不能说明的语言现象。”[3]

在克里普克等哲学家看来,罗素的限定摹状词理论并不存在语义上的两可性,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所表达的都是同一个意义,如“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这个语句所表达的唯一的语义是“有一个且仅有一个人,这个人杀害了史密斯先生并且是疯狂的”。克里普克坚持罗素对限定摹状词的意义的唯一性解释,那么必须要对限定摹状词指称和语义不相符合这一语言现象进行解释,于是克里普克将限定摹状词区分为语义指称和说话者指称,语义指称的实质就是说话者用限定摹状词,依据语言中固定的约定就能确定该摹状词在语言中的指称。说话者指称,在一个特定场合,说话者谈论自认为满足该摹状词语义指称的那个符合条件的对象。

哲学家萨蒙基于克里普克的立场,对哲学家韦茨坦等人的观点进行了驳斥。韦茨坦对于限定摹状词两可性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那些包含限定摹状词的语句,会根据限定摹状词起归属性作用还是指称作用而表达了一个普遍命题或者一个单称命题。根据韦茨坦等人的观点,限定摹状词根据使用方法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语义内容和真值。那么,同一个限定摹状词是否真的会产生不同的语义内容和真值情况呢?萨蒙认为,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我们一般认同我们归属性使用限定摹状词时,所表达的是一个普遍命题。第二,当我们指称性地使用限定摹状词时,是不是表达的就是一个单称命题,我们以“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为例,庭审现场,杰克被指控为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当我们已归属性使用“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这个语句的时候,我们表达的一个普遍命题:“有且仅有一个人,这个人杀害了史密斯先生并且这个人是疯狂的。”当我们指称性使用“那个杀害施密特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这个语句的时候,指称的是杰克,“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作为杰克的指示词,在杰克真的杀害了史密斯先生的前提下,该命题是真的,但在杰克没有杀害史密斯先生的情况下,该命题为假。但是,从句子所表达的思想“杰克是疯狂的”,即使杰克没有杀害史密斯先生,当杰克确实是疯狂的时,“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所指称的单称命题也为真。[4]

韦茨坦所强调的不完全限定摹状词是否会造成一个有关于指称对象的单称命题?萨蒙认为需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一个句子包含有限定摹状词或者易受环境影响的词,根据使用语境的不同会表达不同的命题。例如:“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这个句子中的限定摹状词“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内涵相对固定,受语境的影响小,因此该句子的语义内容不是完全由语境决定。“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只能用来指称真正杀死史密斯的人,当我们知道杰克不是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那我们用该限定摹状词来指称杰克,就不那么恰当和合适了。所以,限定摹状词指称性用法只是语用层面的,不具有语义学意义。一个限定摹状词语的意义易受语境和外部环境影响,所以我们可以在杰克不是杀人凶手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用“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来指称杰克,当然这是在语用层面上。所以,我们在指称性使用限定摹状词时,就像“那个杀害史密斯先生的凶手是疯狂的”这样的语句所表达的命题,不一定就是单称命题,有可能是一个普遍命题。萨蒙认为,限定摹状词指称性用法只具有语用学意义,不具有语义学意义。[5]

萨蒙分析限定摹状词时采用的方法与克里普克一致,即严格区分“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萨蒙认为韦茨坦等人对限定摹状词两种用法的区分,混淆了“说话者指称”和“语义指称”,某个人通过限定摹状词组成的语句指称性的表达了一个单称命题,但是并不能证明限定摹状词会有指称性的语义意义,有可能说话者同时表达了一个普遍命题。

那么克里普克等哲学家,表达了这样的一个观点:说话者用限定性摹状词所表达的语句,实现了某种言语行为上的指称,看成是说话者在语境中所表达的语义意义,可以说没有严格区分说话者言语行为和语义内容。[6]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有关限定摹状词两可性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是从自然主义①的视角分析该问题可能会有更清晰的结论。本文作者认为语言交流属于一种自然现象,我们不必要去预设一个抽象的本体论意义(归属性意义),就像“世界上最高的山峰”这个限定摹状词,固定的意义就在那里,具有相同认知的人们就可以理解说话者所表达的内容。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实际上同社会上的其他活动一样,是一种人的自然本能反应,不必要预设抽象的实体。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实践,以及人的行为来确定限定摹状词的意义。

自然主义哲学观否定抽象的实体,认为人们通过行为就可以认识限定摹状词的意义。当我们说:“某某人,把那本杂志递给我”,当某某人确实做了,说明某某人理解了我们的意思。站在自然主义的立场上,去看待限定摹状词两可性的争论,也许会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人们不必要在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中预设一些本体论的意義,可以由自然化的方式去解释这种用法,那么这种自然化的归属性用法,又与指称性用法是相融的。

注 释:

①自然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主张用自然原因或自然原理来解释一切现象的哲学思潮。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马蒂尼奇.语言哲学[M].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

[3]Donnellan K S.Reference and definite descriptions[J].Philosophical Review,1966(75).

[4]Felipe S.Amaral.Definite Descriptions Are Ambiguous[J].Analysis,2008(68).

[5]Nathan U Salmon.Assertion and Incomplete Definite Descriptions[J].Philosophical Studies,1982(42).

[6]Howard K Wettstein.Demonstrative Reference and Definite Descriptions[J].Philosophical Studies,1981(40).

作者简介:刘秋阳(1986—),男,汉族,山西阳泉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逻辑哲学、分析哲学。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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