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租船在英国法下的法律适用浅析
2014-09-19黄山峰
黄山峰
当租约缔约双方发生纠纷需要救济时,其首先需要面对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适用什么规则。有时合同中的条款中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会给对应适用规则的选择带来许多麻烦,只有当合同中约定了唯一应适用的准据法才可能避免这一问题。英国是欧盟国,法院和仲裁庭在选择法律的时候均参照罗马公约中的规定。
一、租约中有明示约定准据法时
罗马公约中规定了合同应适用合同双方缔约时选择的法,又规定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且以在当前合同中情况下合理的确定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当双方在租约中合理而明确地约定了使用法时,其约定的法将得到适用。
二、租约双方未能明示约定准据法时
但并不是所有的租约缔约方都会明示地选择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租约将适用最密切联系国的法。而在确定和选择最密切联系国时,首先需要依据租约的主要目的是否为海上货物运输。其中主要目的是海上货物运输,通常即指程租之租约满足罗马公约第四条之规定,即此类契约中如果合同成立时承运人的主要营业地与其装货或卸货地或者收货人主要营业地一致,该地所属国将被视为最密切联系国。但这一规则并不具备普适性,例如当一个英国承运人将一批货物从智利运输到德国由主营业地在法国的收货人收货时,规则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一规则并不能系统地解决问题。而在其他租约,即主要目的非为货物运输的租约,通常亦即期租之情况下,依据条约中的规定,准据法应为契约主要履行一方在合同成立时的驻地或若为团体法人,其行政中心所在地的法律;但当合同纠纷是由一方未能有效履约而造成的,适用其履约的主要地所在国法律。
三、租约与海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船东或承租人常会坚持要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中,甚至还会坚持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在该租约下签署的所有提单中。所以我们需要考虑一下问题:
(一)为什么有必要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
因为否则它们将不会得到适用。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本身都有规定,它们自身并不适用于租约。也就是说,其适用必须依赖租约签约双方明示地将其并入租约条款中,这里的明示也需要做到合理准确,否则将会导致无法适用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
(二)为什么租约双方会愿意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条款中
一般而言,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这一做法对缔约双方而言皆有益。事实上,在实务操作中,很难预测哪一方将会在诉讼中以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为抗辩理由。举例而言,可以是承运人以一年除斥期间做抗辩理由,或者货物受益人引用规则第八条中的规定优先适用来扩大自身利益。
(三)除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整体并入租约外,是否可以做部分并入
实际上,在租约缔约当事方,不论是船东还是承租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只并入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符合其利益的条款。因而在船东一方主拟的租约中,规则第八条通常不被并入租约,因为该条划定了一条承运人的责任底线,对其责任的减损做出了限制。也就是说,海牙-维斯比规则对于租约而言仅仅是一个合同条款,缔约双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并入和删减的任意条款,或者选择整体并入但规定除外即不并入其中特定的几条,或者用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条款来使租约中的条款表述更加明确化。
(四)并入表述需要多大程度上的明确
如果想要避免争议,并入需要在最大程度上被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述。缔约双方应当确保租约中明确约定了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哪条被并入,哪条不被并入,否则将会给双方带来很多麻烦。
(五)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被并入租约之后,是否仍需要遵照最密切联系国之法律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旦规则条款被并入租约,规则中被并入的条款就被赋予了对缔约双方的拘束力,而不必考虑参照任何他国法律。实际操作中,当有纠纷诉诸司法,法院会先阅读合同约定,尤其是其中对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并入,而不是某国法律,并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应当是怎样的。
(六)并入条款中是否应加入首要条款
首要条款的存在会导致合同整体结构的变化,但实际上在纠纷发生时,它将被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一并审阅以决定是否可以调和。在不可以的情况下,通常若第八条未被明确约定排除的话,它将使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得以优先适用。
(七)哪种并入方式会使承租人获得最大程度的利益保护
一种情况是租约中并入条款规定将海牙-维斯比规则整体、无除外地并入租约。另一种情况是租约中并入条款规定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但租约条款中削减船东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其削减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租约中并入条款规定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入租约,并规定,租约条款中与规则之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一律规则优先。
在第一种情况下,海牙-维斯比规则将得到整体适用,但并不排除租约中的“另行约定”,在有此租约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规则中的有些条款将会不被适用,如果这里的另外的约定是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那么此种情况承租人会获得比第三种情况更大的利益,因为第三种情况是对海牙-维斯比进行了排他的并入。第二种情况也限制了船东的权利,但具体哪种情况会使承租人利益得以最大化仍取决于租约中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结束语
总之,英国法下在租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适的规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罗马规则选择准据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仅在被并入租约时才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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