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纠结在“营改增”中
2014-09-19侯利祯
侯利祯
摘要:2012年11月1多地开始“营改增”试点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业被纳入,此后1年2个月的时间里,四次改变国际货代的增值税纳税政策,税负增加,国际货代业无所适从。
关键词:国际货代营改增纠结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拉开了“营改增”序幕.国际货运代理业属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纳入“营改增”中。
在“营改增”前,国际货代行业按照营业税的征管规定:以代理收入扣减代收的运费,报关费,装卸费,码头费等项目后的差额按5%计征营业税,即业内所说的差额征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111号文,将国际货代业的税率调至6%,测算税率增加0.95%,但由于与国际货代联系紧密的拖车行也在此次的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这样就增加了抵扣项,在做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时显示税负变化不大。
2012年11月1日全国又有9省市进行“营改增”试点,111号文国际货代是按差额征税的。按行业惯例货代企业给客户开具的是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际货代也会收到上游船代公司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公司有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可以做到税减税。收到非试点地区开具的地税的货运代理业发票可以按差额扣减。这样,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是,可抵扣项也增加,比如,拖车费,购买办公用品等。所以,税付没有太大变化。而那些收到国际货代业专用发票的进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少缴了增值税。这样一来给国家财政产生了影响。在2013年8月1日,开始使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37号文,废止了111号文。在37号文中明确对货代行业全额征税。37号文无疑对货代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货代企业的大多收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全额纳税。这本身就违背了增值税是就增值额征税的原则。国际货代企业收入中大概90%是代收付的国际运费,国内运费,港口,报关,商检等费用,真正的代理收入不超过10%,按行业惯例,国际货代企业给客户开具的是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上游的国际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享受免税,国际运输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商检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少量的国内运费,报关,装卸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大幅减少,税负激增。
为了应对税负增加,一方面,国际货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另收取了6%的税金,支付船代国际运费时也支付6%的税金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整个链条的成本提高,抬高了中国的国际航运成本,进而提高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中国的国际贸易服务本身就是弱项,37号文对国际货代企业包括国际海运费的收入全额征税,实际上就是在代理环节补征了国际运输环节免掉的增值税,国际运输成本的增加,不利于改善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而另一方面,许多企业为规辟税负增加,在条件允许时选择在境外(含香港)付款,因此,靠近大陆的香港的各个银行一时开户排长队。
那些做为增值税小规模的货运代理企业,更是处境艰难,本身按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只能给客户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得不到客户的认可,业务量大幅下滑。
8月1日后出口贸易CIF业务结算量大幅下滑,一些中国大型航运企业出口贸易预付箱量下滑15%,且还有扩大的趋势。
结算地的改变,使国内的国际货代业务大量转移到国外的代理企业,而国外的代理企业更倾向于和国外的航运企业合作。已在国际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的中国航运业和货代业更加艰难,而37号文不仅导致了中国航运业和货代业全面亏损,税源消失,还造成了中国航运服务贸易的萎缩。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 国税局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即106号文,从2014年1月1日施行。106号文对37号文就国际货代业的增值税征缴做了调整,明确免除了国际货代业的增值税。但是,政策落地,各地的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在货代行业中掀起了更大的波澜。
现在看来,106号文比37号文对货代业的影响更大,以致于在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罕见地发文就106号文关于货代业的免税政策的理解做了政策解读。
106号文,没有实施细则出台,致使各地的理解不一。税务系统按业务把货代分为“一代”,“二代”,“三代”等,税务机关只认定与船公司直接结算的业务,即“一代”可以免税,其他的没有与船公司直接结算而与“一代”,“二代”定舱的业务被定为“二代”,“三代”,不予免税,需全额纳税。而真正能与船公司直接结算的货代都占不到全部货代的10%,其余90%的货代都需按包含海运费全额收入纳税。这对“二代”,“三代”而言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这样将国际货代业区别,无助于解决37号文的问题,反而更趋严重。一方面,“一代”和“二代”,“三代”冰火两重天,进出口业务大都倾向与:一代“合作,此政策长期执行必将导致行业大洗牌,而“一代”多有外资和国资背景,民资在“二代”,“三代”。业务量的急剧下滑,已使货代亏损累累,面临倒闭,从业人员失业。中国物流业或将由外资掌控。另一方面,106号文可操作性不强,货代企业在开票,免税备案往往无所适丛。
鉴于国际货代业面临的状况,在行业协会的反映和呼吁下,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专门发文,对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免税政策进行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这个解读表面上解决了货代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但实际实施的结果有怎样呢?一是,距1月22日几个月后,多地货代企业并未接到税务机关做免税备案的通知。另外,如果做了免税备案,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货代业免税,就不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国际货代业的问题转嫁到了生产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推高了出口产品的价格,又对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国际货代全行业链都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又如何监管货代企业?更重要的是国际货代业的“营改增”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营改增”的初衷又是什麽呢?笔者作为从业20余年的财务人员,对货代业的“营改增”提出以下建议:无论是“一代”,还是“二代”,“三代,均可全额开具专用发票,“一代”因与境外船东合作而无法拿到专用发票,可参照目前的免税备案原则进行免税备案。这样,国际货代行业全行业链增值税链条完整清晰,一来,出口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票以票抵税降低成本,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二来,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提高对国际货代业的管理效率,货代企业只需认证专用发票以票抵税,而无需每次业务去税务机关备案报清单来减少货代企业的报税程序。另外,随着“营改增”进继续深入,如7月1日将要实施的电信业“营改增”,国际货代业也会从“营改增”中得到益处。让“营改增”回到根本: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整个社会竞争力。
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多省市“营改增”试点,到2014年1月,在不长的一年多点时间里,货代企业就经历了四次增值税的变动,叫货代企业无所适从。在当下经济环境并未好转的情况下,纠结在“营改增”中的国际货代业,又将要如何走出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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