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贷代提单结汇风险
2009-12-09孙福东魏凤荣
孙福东 魏凤荣
境外货代提单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经济危机的困境中,部分货主和货代为了维持业务量,接受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安排,为国外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境外无运输资质的货代合谋无单放货埋下伏笔。
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流程如下:(1)国内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与买方签订FOB贸易合同;(2)买方向卖方开具信用证;(3)买方指定无运输资质的境外货代充当承运人并签发货代提单;(4)境外货代指定境内货代;(5)境内货代接收货物;(6)境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7)实际承运人向境内货代签发提单;(8)境内货代用承运人提单与境外货代交换货代提单;(9)境内货代向卖方交付境外货代提单;(10)卖方凭境外货代提单向国内议付行结汇;(11)境外货代凭承运人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12)境外货代向买方无单放货。
1境外货代提单结汇导致无单放货
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提单主要包括实际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经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IATA)授权的货代签发的具有FIATA标志的提单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除此之外的普通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只是货代接收货物的凭证,不能代表物权。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 600)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放宽对货代提单的限制,规定卖方可凭信用证指定的货代提单向银行结汇,但如果买方在货款结算(信用证议付)环节设置圈套,使提交境外货代提单等议付单证的卖方被国内议付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单止付,卖方就无法结汇,而境外货代提货后,直接无单放货给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买方,最终造成卖方货、款两空。
2卖方难以挽回损失
在买方利用境外货代提单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卖方追讨货物或货款的难度很大。
(1)卖方无法通过国内议付行结汇。卖方凭境外货代提单向国内议付行结汇,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单止付,此时除了修改信用证或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合法单证外,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2)卖方难以向买方追讨货款。在买方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买方掌控货物后完全占有主动权,此时卖方向买方追讨货款或要求修改信用证的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外诉讼程序难以掌控;另一方面,卖方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买方实施诈骗。
(3)卖方无权要求实际承运人运回货物。由于不持有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因此卖方无权要求实际承运人运回货物,完全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4)卖方难以向境外货代索赔。第一,普通的境外货代提单不受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第二,起诉境外货代在程序上难以掌控;第三,货代通常资产较少,因此,即使卖方胜诉,如果货代以破产形式逃避法律制裁,卖方也无法挽回损失。
(5)卖方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在FOB贸易合同下,卖方既不是货物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受益人,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难以从境内货代获得足额赔偿。虽然卖方可凭境内货代接收货物时签发的货代收据或其他证明货代接收货物的单据向境内货代索赔,但参与这类违规操作的货代一般规模和实力较小,无法弥补卖方损失。
3境内货代因违规操作成为直接赔偿责任人
境内货代接收卖方货物后,未将真正代表物权的提单交付卖方,而将非物权凭证的境外货代提单交付卖方,导致卖方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成为直接赔偿责任人。此外,境内货代将物权凭证——提单交与境外货代,实质上是代理境外货代操作业务,这种做法违反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规定,即本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为本国发货人代理订舱,为本国收货人代理接货。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国际惯例,境内货代如参与境外货代提单的违规操作,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4卖方与境内货代应循规操作,规避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在境外货代提单的违规操作中,卖方和境内货代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一旦买方实施诈骗,卖方难以挽回损失,境内货代也要被迫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此,卖方和境内货代应当遵循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尽量规避风险。
4.1卖方应加强权益保护
卖方之所以接受境外货代提单,主要原因是贪图指定代理低廉的佣金。对代理的过度依赖导致卖方丧失自身权益监管的主动权。卖方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委托有专业资质且实力雄厚的货代企业代理出口业务,拒绝接受没有保障的境外货代提单,严格审核信用证结汇条款,尽可能降低经营风险。
4.2境内货代应守法经营
境内货代参与境外货代提单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是急功近利,盲目依赖盟友的“诚信”。实力较弱的货代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接受指定代理并冒险交换境外货代提单,以此吸引业务。然而,一旦受到诈骗案件的牵连,货代企业就可能陷入破产境地。因此,境内货代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循规操作,一方面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规避风险,稳步发展。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