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情悖理 中小学校应尽早废止绩效工资
2014-07-18董旭午
董旭午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 (2014)10-0026-02
何谓绩效工资?目前的主流提法一般都这样表述: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
据统计,我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也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那就该归属于这个“其他事业单位”了。按照国务院当年的部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本该在2010年1月1日起就全面实施,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高中学校并未真正实施。理由很简单,只有两个字——很难!为什么这么难呢?原因就在于实际情况远非决策者想象的那么简单。不过,还是有一些高中学校率先施行了绩效工资,那就让我们来看看绩效工资在这些高中学校究竟是怎样实施的。
目前,在一些高中学校,绩效工资是奖励性工资,其中70%部分每月发放在教师工资中,而30%部分由单位考核之后发放。几乎在所有的高中学校,这30%奖励工资的重心多指向了学校的领导和应试教育。学校各级领导要高指数,高三教师要高指数,高考学科(语、数、外学科)教师要高指数,如外语学科不如语文和数学学科指数高,政、史和理化等学科不如语、数、外学科指数高等等。如此一番“高指数”之争后,真正的课改成果奖、教研成果奖、突出贡献奖、优秀模范奖等几乎没有什么“指数”了。如果要奖励一下,还得靠自筹资金——没有自筹资金的学校就干脆不言奖励。理由也很简单:这样的教师毕竟是极少数,极少数人怎么能侵占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呢?于是乎,这30%的奖励工资的重心就倾向了领导、应试和分数。在一些人看来,再不会有任何东西比分数来得更实在,更可靠,更货真价实了。一些高中学校如此分配绩效工资,似乎很合情合理,还真的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样一来,这30%奖励工资的主体也就流向了它本不该归属的地方。二是这30%奖励工资还直接导致一些高中学校的“窝里斗”,搞得领导和教师、教师和教师之间相处不和谐,严重影响了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搞素质教育的,真正为学生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着想的教师,多会因学生应试成绩不够理想而难以得到高等级“绩效工资”的青睐。
义务教育阶段与高考不大沾边,也不存在什么高考科目、非高考科目、早晚自习、休息日加班之类,所以也就少了那么多的“高指数”。于是,这30%奖励工资也就基本平均地发放了。大锅饭换来的是不求进取,只求平均,和气一团,其乐融融。至于有贡献者是否真的需要些奖励,倒也不太惹人关注了——反正大家都很平凡、很平淡甚至很平庸,就是想突出冒尖一些,也必须装作很平凡、很平淡甚至很平庸。这种整体甘于平凡、平淡甚至平庸的风气非但没有受到矫正,反而还得到了绩效工资的奖励。
中小学校所实施的绩效工资不仅危害真教育,损伤广大教师积极性、主动性、进取心和奉献精神等,还存在着制度与法理上的缺陷。
首先,绩效工资本应该按绩效来发放,绩效高就多,绩效低就少,根本就无需分割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可以按月考核,根据不同的表现、业绩来定多寡,这虽有点麻烦,但还是行得通的。可是,现在却人为地规定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这三部分占70%,奖励工资占30%。其中那70%人人有份,无需作任何考核就按月发放。我们不禁要问,这样平均发放还能叫绩效工资吗?有人说,那70%是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中的70%,是先发给大家过生活的,留出其中的30%年终考核后再发放,作为一年的绩效奖励。这又引出了一个新问题:这种扣除30%工资来做绩效奖励的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依我看,绩效工资的提出就是个荒诞的伪命题。
其次,“绩效工资并不是从教师的固定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钱来发放”这个说法过于滑稽,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事实上,每月发放给教师的那70%部分工资大都远低于没有实施绩效工资之前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一般也就相当于原工资的七成。也就是说,即使把70%部分与30%部分加在一起,也仅仅相当于未实施绩效工资之前的教师工资总额,甚至还会略低一些。这就足以说明,原本该100%发给教师的工资现在却被人为地扣除了30%,用来作为奖励工资了。说白了,也就是要教师们自己拿出30%的工资来奖励自己,来搞新的利益分配游戏。有人说,这是在羊身上剪下绒毛,织成毛衣后再奖励给那只被剪毛的羊。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工资改革,据有关权威部门论证,此举可以提高教师待遇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奉献心等等。既然是这样,那么起码应该保证改革后比改革前有所提高和改善,而绝不是基本持平或降低!请问,这样的绩效工资改革能发挥出它的理想作用吗?更何况那30%奖励工资的流向还很不理想。如果想通过奖励工资来提高和增强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那就该在百分之百的工资发放之后再增加30%的奖励工资。谁真的有突出业绩和贡献就奖励给谁,就像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所设立的“科技进步奖”“杰出贡献奖”之类一样。否则,恐怕很难发挥奖励工资的效力,还会大大挫伤教师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再者,一些学校扣除教师工资的30%来作奖励工资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文规定:要按月足额地给教师发放工资。如此把教师工资三七开,拿出30%来作为奖励工资,还要辩称“并不是从教师的固定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钱来发放”,这种做法不仅有昧良知,也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中小学校所实施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本就是个脱离实际、超越法律法规的怪胎,实施过程中又走向了它初始理想的反面,对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新课程改革,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非但无益反而有害,这样的奖励制度还是尽可能早些退出中小学校的为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