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中雇佣方的强者地位分析
2014-05-30苗瑞凤
苗瑞凤
[摘 要]面对国家日益明显的保护倾向,雇佣者对农民工权益的侵犯,经历了一个由直接侵权向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转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维权能力的不足,使雇佣者获得了很大的行动余地。因此,从根本上说,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需要这一群体具有维护自身权益主动权的能力。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雇佣者;强者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7 — 0104 — 03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力度。进入21世纪以来,在保障农民工获得平等就业权、工资、工作时间、工伤、职业病、养老保险等方面都制订了详细的管理办法或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政策进行了补充规定或立法。但是由于我国的“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机制还不健全,再加上农民工在方方面面的弱势地位,导致了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佣者仍然能够运用多种手段在国家编织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网中负隅顽抗,继续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论文拟利用笔者对一个私企的工伤事故调研资料,从实践的视角来分析农民工权益保护中雇佣方的强者地位。
明确提出实践视角对社会科学研究重要性的是法国学者布迪厄,他认为与理论逻辑相比,实践具有独立性、紧迫性、模糊性、总体性等特点。比如从静态的理论逻辑上,绝大多数人认为肯定应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到了实践状态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另外,实践并不是完全按照结构性的规划来进行的,而是相对于结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实践有一种独特的先成机制使原来不能结合在一起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了。〔1〕因此,采取实践的视角能够深入解读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的实际运行逻辑,从中发现政策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而要探寻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及其深层次的运作机制,仅靠定量研究方法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定性分析是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利用关系资源
在中国,权力与金钱的联盟久已有之,很多企业会聘请已经退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从而利用这些官员的关系网络来为企业服务。笔者所调查的公司正是运用了这一策略。该公司虽然是一个私企,但却是开发区所有企业中的佼佼者、该地的纳税大户,该企业曾获得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市科委曾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受到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的百般重视。某一年,该企业在发生建厂以来的第三起职业中毒事件后,就积极动用在企业任党委书记的原该镇副镇长出面周旋,与区卫生局的相关人员多方联系,最终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仅仅给予了罚款与停产整顿的处罚。但处理意见做出后,该企业并没有停产,而是继续生产。卫生局在对该企业限令停产整顿后,曾两次来厂进行检查,但每次检查前该企业都会获得检查人员将在哪一天以及幾点到厂的通知,所以,该企业总是来得及临时停产,并组织工人打扫车间,做好一切停产的假象。笔者曾很迷惑的问过该厂的一位管理者:“他们来检查怎么会提前通知,提前通知了还能查出你们还在继续生产的事情吗?”笔者清楚地记得该管理者说:“不通知怎么检查?”笔者愚钝,继续问:“通知了还怎么检查?”该管理者答:“他(指卫生局)不通知我们,总得通知镇上吧?”是啊,通知了镇上,镇上自然会有人把消息通知原副镇长、现在的公司党委书记。与雇佣者相反,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资源却极为匮乏,〔2〕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大多是围绕着血缘、地缘、业缘等同质关系构成, 〔3〕这些同质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应、提供一些就业信息等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作用,但在维权等这些事情方面,则很难发挥较大的作用。于是,企业便借用行政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进行事件性质的转换,因为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企业与主管的卫生部门之间是政府与治理对象的关系,而卫生部门与镇政府之间则是系统内部的自家人,处理事情的态度和结果自有隐秘可言。
二、维持公共意识
自从该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前两起类似的职业中毒事件中,中毒农民工都没有获得任何工伤赔付。不仅如此,该公司对于学历较高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前几年,该公司引进了一批年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进行产品研发及生产管理等,从引进人才之日起,公司便把引进人才的户口卡原件统一由该公司副总经理亲自保管,档案不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同意不能私自拿走(后来改为不经总经理同意不能拿走),还订立了一些限制性极强的书面合同,其中一条便是,如果合同期不满,职工违约除返还公司所有的培训、食宿、交通等费用外,还要赔偿自辞职之日起之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由于该公司对这些引进的人才使用不善,导致很多人才合同期未满便纷纷辞职,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很多人都没有带走户口卡及档案,而到新公司之后,又面临着新公司要求员工一定期限内把档案交上的难题。其中一位辞职人员通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把档案偷偷拿出来,后来被老总发现,老总把人力资源部部长痛斥一番,并喝令他将功赎罪,如敢再犯,定将严惩不怠。之后,一位跳槽到新公司的员工,护照、户口、档案都在原公司,新公司要派其出国培训,需要户口卡等证件办理出国签证手续,该员工与原公司一再协商未果,咨询律师界的朋友,朋友告知走诉讼渠道对他的情况不太合适,一是时间太长,另一方面该企业是私营企业,最终未必能胜诉,为了保住新的不错的工作机会,该员工只能忍痛赔款。直至后来该公司一位颇有心机的女职工跳槽后,保留了工资条、复印了考勤记录等凭证,为了取出户口及档案材料,当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诉讼的理由是官司没付加班费,结果胜诉,但真正从公司拿回自己户口及档案时,虽然不用真的给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还是在公司的逼迫下给公司写了一份该职工已按公司规定赔偿所有款项的字据。这些事件都说明,该公司努力维持着在争议中公司不会输给职工的公共意识,笔者所了解的那起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一个在表面上看起来公司不会做出任何让步的时代,因此人们心中自然会认为没有人能够“斗”得过公司,受制于这一公共意识,农民工很难有信心去维权。
三、对法律规定的移花接木
中毒事件发生后,中毒农民工出院后曾找公司负责人讨要赔偿款,结果反而被公司总经理一番训斥,说该工人工作时不遵守规章制度,第一不穿防護服,第二,工业料液泼洒到身上不及时用清水冲洗,所以是工人的过错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而且公司为该员工治病,已经花了很多钱,再有,公司停产整顿,还被罚款20万元,这些损失怎么办?说完这些之后,便进一步威胁到,要赔偿也可以,中毒职工要先把公司的损失赔偿上。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实际上是运用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知识优势①故意把两种性质的工伤处理原则混为一谈。
工伤事故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而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相应地,在责任确认方面,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工伤事故,到底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还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4〕由于工伤赔偿遵循“无过错原则”,所以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来讲有其优越性。但是用人单位却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的弱点,故意把两种赔偿原则混为一谈,把民事赔偿的有过错原则应用到工伤赔偿上,让农民工赔偿公司的损失,以此达到让农民工不敢向公司索要赔偿金的目的。
受历史背景、社会政策、文化观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民工在知识、认知等方面的能力比城市居民相对较低。农民工就算识字,也可能由于阅读层次不高而阻碍其对一些规章制度的理解。这就会对农民工理解和掌握社会规范,参与社会行动有很多不利影响,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面对雇佣者等强势对手对法律知识的熟练剪接时,农民工根本看不出任何破绽。
四、利用诉讼成本优势
通常情况下,拖延一般被看成是科层制运转中的低效率伴生物。实际上,拖延很多时候是被有意识的运用于争议事故的处理中。因为争议中的难题往往是因为争议双方势均力敌,难以决断和摆平,所以只有交付时间来处理。在漫长的拖延、搁置和等待中,争议双方的力量会逐渐发生变化一一或许某一方耐不住时间的等待而急躁冒进、自我折损,或许形势的发展对其中一方越来越有利,那时再作处理就比较容易了,甚至那时已经不需要再作决议了。〔5〕在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处理中,拖延便是雇佣方的一个重要手法。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先裁后诉” 的 “单轨制”,即“一调、一裁、二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一审终局制)。实践证明该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主要表现是浪费司法成本。争议的解决虽然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但法院却拥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这就使得 “仲裁”前置显得意义不大。而且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6〕尤其是对于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工”来讲,更是难以承受动辄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调查中一位企业员工就说道:“公司有律师,对法律规定很熟悉,如果想拖延,很容易,每个程序都在法律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做出反应,这样拖下去,农民工一般都受不了,你想想,他受伤了,没法工作,没有收入,在这大城市里,吃、住的花费他就受不了。”
法学家耶林在研究农民维权时曾经说到,农民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的尊严和维护权利这一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因为目的补偿了手段。〔7〕但是对于我国的农民工来讲,就算不排除上述目的,他们也确确实实是为了标的物本身、为了能够拿到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钱而战斗,因此,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很难承受雇佣者的这种拖延之术而放弃维权。
五、管理精英的利益联盟
该厂是订单决定产量。通过访谈得知,该公司的总经理谈订单时很能夸海口:“说我们有多少多少工人,多少多少车间,比如某种产品本来只有一条生产线,十个小时出一吨料,一天也就能生产两吨,他却对人家说我们有六条线,一条线一天生产四吨。这就高很多了。跟人家说要多少就能生产多少,结果订单来了,生产不出来,买方催,老板就急,分厂厂长及车间主任在被老板训斥后,自然就会让工人拼命加班加点工作。”由于生产产品的特殊性,生产车间不能通风和装空调,所以工人的工作环境非常闷热潮湿,再加上防护服质量比较低劣、透气性及防护效果都比较差,在工作任务又非常重的情况下,有些工人实在受不了连续十来个小时穿着这样的衣服,尽管知道万一工业用料溅到身上很危险,但还是会有人把防护服脱掉,这自然大大加大了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力资源部部长肯定是要与中毒职工进行交涉的。对于这起中毒事故,该部长说到:“我也觉得工人们很可怜,可是我是管这一块儿的,就得与公司的立场保持一致,肯定会找理由搪塞,不能说你来要一次我就赔偿给你了,哪有那么容易的事儿,否则老板会说了,你这小子是怎么做事情的?本来小老板(总经理)说了,他如果不好打发,那就等他要三四次之后给他两万三万的,谁知道他(职业中毒农民工)来了一次,我说不能赔,他就再也没来要。”“为什么没再来?”“不知道,估计是生气了,走了,回家了。”
访谈中负责管理生产车间的负责人说道:“这个工人很可怜的,还不到20岁,虽然没有生命危险,可你看他行动迟缓,神经肯定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看着他老父亲那张愁苦的脸,真是可怜他,可是,我有什么办法呢,我说了又不算,赔不赔得看大老板的意思。况且,我们分厂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我还不知道大老板准备怎么收拾我呢。我只能尽量派人照顾好他,我也不敢鼓动他跟厂里去要赔偿呀。”
实际上,只要任何一个知情人提醒一下那位中毒的农民工,他都不会两手空空,拖着一个病弱的身体返回家乡,可由于人人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动结成的这样一个管理阶层的利益联盟,便使得中毒农民工的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六、简短的结论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领域,中央及地方政府、雇佣者(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是主要的参与者,雇佣者的行为方式或曰侵权的手段必然受制于其他参与者的行动策略。由于我国“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机制还不完善,改革开放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侧重于发展经济的战略,使得政策基本上是向雇佣方倾斜的,再加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缺乏有力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源与能力,从而使得雇佣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以一种肆无忌惮的方式赤裸裸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以后,而且在国际大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于经济之外的其他领域的关注和平衡发展则成为必然的趋势,构建新时期的基础社会认同成为重中之重。〔8〕具体到农民工这一群体,便是国家倾向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纷纷出台。而雇佣者面对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其对农民工权益的侵犯,便发生了一个由赤裸裸的直接侵权向使用更为隐蔽的手法转换的过程。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福利政策的最终实施并非主要是由需求和供给的逻辑决定的,而从一开始就是各种政治力量交互博弈的产物,〔9〕公共決策并不是“根据公共利益”产生,而是集团间或组成集团的个体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和的过程。〔10〕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农民工暂时具备了一种“结构能力”,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的制定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但是即使这样,雇佣者还是能够运用他们自身所具备的各种优势资源继续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根本上说,为了使政策能够彻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了使雇佣者的各种隐蔽的侵权手段不能奏效,农民工自身则需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及能力,从而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掌握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权,这一道路尽管还会很长,但确实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及应有之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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