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转化犯罪中刑事责任的确定
2014-05-30邬杨
邬杨
摘 要: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许多争议。因此,使构成聚众斗殴转化犯罪的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在分析聚众斗殴转化犯罪的构成条件基础上,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出发,分别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罪中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认定进行分析。
关键词:聚众斗殴;转化犯罪;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条件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同时其行为对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存在一定威胁。因此,我国《刑法》将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规定为此罪的转化犯,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的转化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的转化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要有与对方人员互殴的犯罪故意,而且聚集了多人(至少三人)实行斗殴行为。
2.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是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发生
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即发生在聚众斗殴的当场。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现场,当然双方互殴并追逐的过程若是现场空间的延续,也应视为当场[1],应注意此空间的延续并不以物理距离上的长短为划分标准,只要是基于聚众斗殴的斗殴、追逐行为而发生的连续性空间变化,都可视为“当场”。
3.伤害、死亡的人员应当是参与斗殴的人员
对于 “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应仅限于斗殴的双方人员。如果在聚众斗殴中对不相干的旁观者、过路者进行故意重伤或杀害,应该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无须考虑转化犯的情形。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刑事责任的确定
(一)积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确定
1.聚众斗殴中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时,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中只要首要分子的同伙在斗殴中致对方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就应当以转化犯定罪,因为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第二种观点认为,首要分子不是重伤、死亡结果的直接责任人,但有证据表明重伤、死亡的结果没有超出首要分子的概括故意范围的,应对其以转化犯定罪,若重伤、死亡结果超出了首要分子的故意,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对首要分子不应以转化犯定罪,而应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时,首要分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对待: [2]
第一,首要分子即是直接致人重伤的实施者,要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第二,首要分子若明确要求其他参与人不得造成对方人员重伤结果的,对直接致人重伤的行为人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定故意伤害罪,而对首要分子则仍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第三,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伤害他人的故意不明显时,若其他参加者致人重伤,首要分子和直接行为人都应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定故意伤害罪。
在聚众斗殴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处理方法同上。
2.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方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对方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以双方或者多方成群结伙斗殴形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斗殴双方对可能发生人员伤亡都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3],因此无论重伤、死亡结果是否是自己一方人员造成的,双方的首要分子均应以转化犯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对方首要分子不应按转化犯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承担刑事责任应以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且这种因果关系应具有一定的相当性。首要分子的行为与对方造成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首要分子仅对其本方成员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对对方人员造成本方的重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审查其在致重伤、死亡的过程中是否起到帮助作用,根据转化罪的共犯情况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帮助行为的积极参加者,不转化定罪,认定聚众斗殴罪。
注释:
[1]汪敏.聚众斗殴转化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第45页.
[2]李宇先.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4-5页.
[3]刘伟.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3] 陈忠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 张菁.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J].检察理论与司法实务研究,2006,第3期.
[5] 赵俊甫、陈庆安.聚众斗殴罪若干争议问题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第2期.
[6] 孙国祥、魏昌东.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J].法学,2002,第11期.
[7] 赵春玲.聚众斗殴转化定罪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5月.
[8] 李宇先.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