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016-10-26吴方荣
吴方荣
摘要:对于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一直被我国司法界所广泛重视。但同时,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判定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一个十分具有争议的话题。在社会具体实践中,这样的争议也为案例的解决带来了许多不便。本文将从过失犯罪的两种情况出发,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具体分析过失犯罪的判定方法。
关键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依据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1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水平飞速提高,人们生活节奏加快,许多交通工具都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安全问题和交通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大量财力、物力甚至人力的损失。而造成这些事故的人为因素中,有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但这样的过失也确确实实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符合犯罪的主要条件和客观条件。因此,我们称之为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在社会中属于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范畴,它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
1.什么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人能够在任何环境下产生偶然的疏忽大意,而并不是主观想要去做的,这样的失误被称作过失。而还有一种是明知可能会发生却认为自己可以避免的事,这样的心理所造成的后果也可以叫做过失。
2.过失犯罪的两种情况
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种过失犯罪,是由于人们把事情想得太过简单,轻信自己可以解决问题或把事情办好,而最后却因为失误而造成犯罪。这样的情况发生之前,当事人就往往已经预见到自己做事的后果,即事情发生后可能会危害社会和他人,并构成了犯罪。这样的过失,说明当事人行为能力达不到避免有害后果的程度,但又怀有很强的侥幸心理。例如一辆车的驾驶员,在汽车制动不灵时就已经知道可能会发生事故,应该及时停车修理,但出侥幸心理,并且过分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结果在遇到来不及躲避的行人时刹车失灵,酿成悲剧。作为驾驶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汽车上任何一个零件出了问题都必须严格对待,稍有疏忽就可能会造成很大的车祸。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的[1]。
而第二种情况的过失犯罪,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即行为人本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才导致严重后果,这样便构成了另一种过失犯罪。我们所说的“应当预见”,是对行为人认识自身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能力而言的。这种情况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才能判定是否“应当预见”,确认行为人有没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进行判断,所根据的因素有很多,例如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疏忽大意”的意思也很广泛,多指我们平时说的粗心大意、忽略遗忘或没想到等。还是以汽车驾驶员来举例,如果他在倒车时没有注意观察,也不事先鸣笛,结果发生车祸,撞死了路过的行人,这就是驾驶员理应履行职业规则而没有履行。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要严谨操作,半点马虎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没有鸣笛致意,也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严重的车祸发生,所以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2]。
3.过失犯罪的判定特点
在行为人发生过失犯罪之前,他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内心根本不希望这样的后果发生。因此,过失犯罪不像故意犯罪那样有预谋性,也不会对发生的后果持纵容态度。因而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比故意犯罪小多,相应肇事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通常较故意犯罪轻一些。 故意犯罪的肇事者一般具有强烈的计划和目的,而过失犯罪的往往是由于行为人的能力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者恶劣的外部环境。故意犯罪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定罪科刑,而过失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才能判定。
二、如何判定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并参考客观标准来进行实际判断。这种观点认为,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同样机智正常,那么他在正常条件下也一定能够预见到。但是,判断行为能否预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3],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因此,既不应该无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而拿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他能否预见,也不宜脱离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而按普通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而只能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客观条件,来分析和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4]。
三、结语
由于生产、生活方式比较简单,并没有复杂的交通工具,也很少有对电力的使用,传统社会中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是普通过失。而普通过失一般案例都很单一,不会出现太复杂的案件形态,所以很方便认定和处理。但如今时代发展飞快,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的生活也变得丰富起来。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过失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变得常见起来。这些过失犯罪的类型也十分错综复杂,而肇事者究竟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依据,并结果具体案例来分析,最终才能得出正确的判定。
参考文献:
[1]姜涛.批判中求可能:对量刑反制定罪论的法理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1(09).
[2]张生旭.对间接故意及疏忽大意过失罪过心理的探讨[J].辽宁警专学报,2014(06).
[3]韩小梅.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过失犯罪问题——兼与日本对比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04).
[4]彭文华.论医事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J].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