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中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16张智
张智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初步对体育运动忠意外伤害的问题进行法律视角的研究,分别对意外伤害的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并从体育运动中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体育运动;意外伤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 对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的界定
目前在体育界以及体育理论界,还没有对对抗性体育运动明确的制定出界线。这和竞技运动的相关概念比较的话,对抗性体育运动属于同一运动类型。对抗性体运动是指一些比较激烈的,会在运动中运动员发生身体上接触的竞技比赛,并不是竞技运动所包括的那些运动,像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和田径比赛中大多数项目,他们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得,具有一定的竞技性,双方也是激烈的对抗。由于这类体育活动不会使得双方的身体发生猛烈的碰撞或者接触,所以竞技运动和对抗性体育运动不是相同的概念。
现在我们分析对抗性体育运动:第一,其参赛者基本为对立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在全场运动中至始至终处于对峙的地位。参赛者依靠自身体力和技能的优势打败对方。第二,对抗性体育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在比赛中存在的身体的接触和接触程度,它具有风险高的特点。比如拳击、相扑、足球、篮球等这些对抗性比相对较大的体育活动,比赛中运动双方将通过彼此之间的接触、碰撞而导致对抗的发生,无论是那方运动员来说会是一种高风险性的体育运动,会比其它运动更容易造成自身的伤害。
在这里所说的伤害主要是指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包括训练和比赛中,别人造成的伤害行为,而不是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的自伤行为。对此,我们必须得先将自伤行为排除在外,还有前面我们所说的他伤行为并不将对本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包含在内。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这里的他伤行为也不包括同一方动员在比赛的场所内由于过失或者故意的原因而导致彼此之间的伤害行为。以上这种行为与其它一般性质的伤害行为区别不大,只要按照平常的处理方法解决就行。我们这里所指他伤行为是因为对抗性体育运动其运动剧烈本质而导致双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具体的讲,由于对抗性体育运动是一种竞争激烈的、具有风险性高和近距离肢体碰撞的一种运动,所以会使运动双方造成人身伤害,这时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去解决这类问题,给出一定的范围和针对法律,以解决这些人身伤害给运动员带来的损失,即在针对他伤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解决渠道。
2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界定
首先,如果在比赛中双方遵守比赛规则,那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对抗性体育运动属于体育运动或者比赛项目,在这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行为,其特殊的地方在于它本身是一种正当业务行为,那么在其中若按照正规规定造成的伤害还是属于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对正当业务行为进行定义,从理论上来讲,它是指依据正当业务的规定要求而进行的行为。而业务就是说就是各行业中需要处理的事务,需要依据每个行业的规定开展进行。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野蛮特性和对抗性体育运动本身要进行人的对抗性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人身伤害。所以,如果运动员并没有去有意违反其中的比赛规则,跨越体育道德的界线,那么运动员本身并没有过错,也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比如在足球运动中,有一项规则为“合理冲撞规则”,一般来说,在规定范围内所做出的一些伤害行为,不归属于侵害性行为。
其次,对于一些对抗性比赛中运动员本身就是带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目的进行比赛的,像拳击、相扑这些运动,主要靠伤害对方参赛者的方式获得胜利的,在没有违背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该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之类的。但是在比赛中违背了竞赛规则,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对方身体上受到伤害,或者因为比赛本身带有目的性故意造成对方受伤害的行为,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这方面看来,如果是在违背了竞赛的规定前提下,那么不管是过失导致的对方人身伤害的还是故意导致的,无论是轻伤还是程度更低的伤害,我们都必须承担自己所应负的责任。
再次,在超出竞赛规则范围之外的条件下,运动双方有一方故意伤害对方赛友,而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的,那么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那么简单了,因为这样的事件属于刑事案例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了解清楚当事行为人伤害对方运动员的主要目的与知情度,比如,当事行为人由于出于比赛竞争好赢的正常心理,故意伤害对方选手,但是对后来的结果并没有考虑到严重性,或者虽然知道严重性,但是以为这样的伤害可以避免的,那么虽然违背了竞赛规则,但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的民事责任界定
侵权赔偿类的划分其中有由于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导致他人的民事责任的损伤以及需要承担的部分。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可以明白损害赔偿责任中有以下四个必需点,首先是存在损害事实,其次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行为和结果有一定的前因后果关系,最后是行为人的错误。以上四点都需满足,不能缺少其一,并且它们有一定的关系,只有在四者都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说造成了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是伤害行为的存在。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白,伤害行为是否违法还与竞赛的规则有关。首先,从前面文章中提到的一致,伤害行为肯定是违背了竞赛规则,而导致对方运动员伤害的行为。其次,这样的伤害行为一定是在对抗性体育活动或比赛中发生的,具有限定性。如果不在比赛中而导致的伤害,那么只需要根据一般性质的伤害来进行界定。
第二,只有伤害行为没有伤害结果,这并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如果是因为对方运动员过失而导致对方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的,在这里也只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但如果是前文提到的由于运动员出于报复心理或者其他不正常心理,而故意伤害对方选手造成伤害,除非是使对方选手只是轻微的受伤或者程度更低之外的伤害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当事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上有错误。主观错误主要包括过失和故意。针对当事行为人在自己主观意识上没有预见后果,或者客观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事件,而超出了自己主观意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行为人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此处所指的为行为人的行为和伤害所存在的因果关系,而在此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所导致的结果是不是真的存在这前因后果的关系,将决定着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伤害事故的责任。只有前后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对其可以直接的追究当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抗性体育运动所产生的伤害行为的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主要是指财务方面的赔偿。比如在《民法通则》第119条有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侵害的后果,需要赔偿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医疗费用以及残废者的生活补助付出等一切相关费用,导致死亡需要赔偿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所要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等。”根据这点作为理赔的参照,致害方要承担这些责任:第一,赔偿被害人受害之后而损失的工资和其他红利;第二,赔偿被害人因为受伤而无法抚养子女或者赡养父母而所需的生活费;第三,赔偿被害人一切医疗费用,并且包括以后的治疗费和补助费;第四,如果被害人死亡,除了第二点提的赔偿费之外,还包括被害人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第五,若被害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则理应赔偿这部分费用。
参考文献:
[1]段荣芳.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32(2):33-37.
[2]宋瑞兰.法律与体育[J].河北法学.2010,28(12):149-155.
[3]韩新君,赵桂生,冯秀华.竞技体育越轨行为的产生及其法律控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6):48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