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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2016-03-03李虎成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刑事责任

李虎成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基于生活质量的提升,社会上的交流方式及信息传播方式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近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很多网友在评论中对于我国最低刑事年龄的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困惑,我们是不是应该适度的去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这儿我们可以看出年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是笔者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问题有了一些思考。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阳市邵东县的3名未成年人杀害了一名小学教师,该三名未成年人的年龄分别为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这三名未成年人对在校教师实施了抢劫并将教师残忍杀害。有新闻是这要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是杀人犯罪的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如此心狠手辣,是在怎样的教育确实才能造成今天的恶果”。由于这几位是未成年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将会被送往公读学校,此处的公读学校时收容教养的一种方式,除了课程的设置与一般学校相同外,还会开展对这些孩子的法制教育,对这些孩子的心理及行为进行矫正。但这位老师的生命逝去的太没有意义,是不是我国的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和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不符呢?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讨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因素:

一、身体发生的变化

我国由于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是基于当时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而制定了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的很多因素已于当时制定刑法时的立法背景不相同了。当时对于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基于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由于当时的未成年人缺乏营养,身体的发育相对滞后,身高等方面都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当时普遍的身高不高,但现在的孩子身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现在的未成年人的身高比80年代的孩子的身高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的小学生五年级的孩子就已经在身高上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深切的感受到了这种变化。笔者172的身高,站在这群五六年级的孩子中间,很有可能会被淹没在人群中。六年级的孩子整体上身高已经有了很大的优势。这些五年级的孩子的年龄大概都为11-12对左右,它们的身体发育已经比80年代的孩子们超前了很多。除了身高之外还有未成年人的体重及其他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孩子进入青春期的年龄也比80年代提前了很多,这与未成年人的饮食结构发生的变化都有很大的关系。

二、心理变化

为什么低于14岁的未成年人要免于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的考虑因素在于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够成熟,其对于事物的认识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由于这种心理上面的发育不健全,在认知能力上面是不足的,这种不足是一种先天的原因所决定的,其心理发育不可能因为某个人的一致加快或变慢。由于心理上的不健全,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14岁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作为未成年人的一代,我们经常将其比喻成为祖国的花朵。很多事物在刚出生或产生时,都会让人们产生一种喜爱之情。这些未成年人是祖国腾飞的人才力量。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的青春期的发育提前,其心理年龄也相应提前,其接触到的事物各种各样,对于很多事物的认识也比较全面。

三、社会的影响

现在的孩子的性格及心里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我国的一些制度性的影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每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甚至有时候是好几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些孩子的父母及其亲人对孩子们真可谓都是“小王子”“小公主”。含在嘴里怕化了,放在手心怕掉了,对孩子疼爱的程度已经到了一种扭曲的状态。家长在孩子的错误面前总是不能正确面对。他们认为现在孩子还小,犯错误也没关系,等孩子长大了就会懂事。事情发展真如家长们所想吗?我看不尽然。

社会在未成年的保护方面总是在一味的强调素质教育,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却很少提及,其中未成年人的义务是认真学习,认真学习也变成了义务,笔者很难理解。学校、家庭也总是在强调孩子的权利,这无可厚非,激起学生的权利意识是一件好事,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在强调未成年人的权利时,很少向学生提起责任及义务。因此未成年人缺少了一种应有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及责任的不对等。最终造成的恶劣后果也只能由社会所承担。很多未成年人对于责任意识的缺失已到了让人惊讶的地步。在中学,很多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在放学后拉帮结派的对某一位学生进行人身及财产的侵害,这样的事件在网络上很多,也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他们从来就没有考虑过做这件事情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因为他们知道作为未成年人,只要年龄低于14岁,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别人的生命面前是那样的漠视。这些孩子的恶劣行为也只会让家长或民警批评几句。这样就纵容了更多的未成年人去肆无忌惮的侵害别人的权利,甚至是剥夺生命。

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我认为我国刑法对于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该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的做一些变化了, 以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更好的为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够对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但这些未成年人在各方面毕竟和成年人有一些差别,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予以减轻,这样既可以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具体特点的考虑及未成年人保护,也能对未成年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对未成年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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