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
2016-12-26胡海涛
胡海涛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中所占比越来越高,并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低龄化的发展趋势,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不仅与国家的命运和前途息息相关,同时也将会影响到目前的社会进步与发展。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形式的角度出发,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刑罚种类及执行、社区矫治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刑罚种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88
1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表现形式
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网络媒体的进步,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未成年人通过自己敏感的心灵,来深刻的感受着时代所发生的变化,这就导致其在增长见识的过程中,由于心理与生理的不成熟,而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发生了一些全新的特点与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从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来看,小学、初中文化居多;而就针对于作案人员而言,其主要以学生、农民以及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此外,从违法经历的角度分析,其主要包括的是初犯与偶犯等。
多年来,通过对我院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基本的共同点:(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又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发展阶段,因为其在社会化的进程当中,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相对健全的人格,导致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极易受客观外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条件的影响,当他们不切实际的需求无法满足时,他们便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危险的不稳定分子。(2)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且多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绝大多说起到辅助作用,从犯居多。未成年在青少年时期尤其在父母面前多封闭自我,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未成年人的一种心理需求,因此,他们更爱与年龄相防、趣味相投的伙伴玩在一起,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主要是学校中的辍学生与双差生,因为其对于学习没有任何兴趣,在学校为落后分子,使得其大多会因为这种关系而聚集,同类相吸。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彼此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2办案过程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把握及思考
在我国,依据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要求不能突破犯罪与处罚的法定年龄,并且其并不具有任何的伸缩性。因此,当我们在进行刑事诉讼的侦查与立案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进行明确的认定。其关系到是否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并且决定了相关的行为人是不是具有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处置。事实上,目针对于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目前我们所采用的主要还是教育的形式为主,然后再次基础上,来辅之以相关的惩罚政策。在我国的刑法第十七条当中,就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相关的划分。而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我们所采用的,则全部都是从未成年人的犯罪实施日开始计算,若其犯罪行为还存在连续状态,那么就应当从犯罪行为实施的终了之日开始进行相应的计算;同时我们不单纯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亲自供述,我们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进行社会调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戚、邻居以及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词证明,严格把握。在对待流浪儿童犯罪的年龄问题上,我们目前的做法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骨骼鉴定,严把罪与非罪界限。
在长期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作用,使得青少年的心理发育不断的提前,并因此而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也逐渐向着低龄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通过保护与教育的有效结合,来充分体现出人道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与此同时,其也是一项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基本原则。
3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种类以及执行上的现状及思考
现阶段,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所采取的主要还是感化与教育的方法,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特点,刑法也进一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从宽处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使得其在刑罚种类的运用上,也与成年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简单来说,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无期徒刑、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没收财产,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里要强调的是,当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时,要求其应当与成年人之间进行分开关押。而在进行未成年人的有期徒刑时,要求相应的劳动改造必须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要求其以生产技能与文化的学习为主。此外,就针对于罚金来说,通过相关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罚金的来源并不只是其合法的劳动收入,同时也可以使其受赠或者是继承的财产,针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要求罚金的构成与来源。最后,在执行上,虽然说,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也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过,从具体执行的角度来看,其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从中国刑法的立法上来看,其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和减刑等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这样一来,导致一些属于假释与减刑当中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强奸、杀人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进行假释。不过,因为受到立法的限制影响,导致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使得其与成年人罪犯之间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区别。从本质上来讲,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都是因为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影响与特定时期生理特征所导致的,具有显著的冲动性与盲目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因为其年幼无知,而导致其走向犯罪使之必须要在监狱中经历漫长的刑期,这和刑罚当中的人道主义发展是不是相互背离的?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恰当的手段,来对其进行相对特殊的保护,给予那些失足的青少年重新来过的机会。因此,我们应当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条件,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范围应有待扩大。相对成年人犯罪来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并不是非常的大,并且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来说比较低,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造之后,其仍具有较大的回报社会几率。所以说,我们在进行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时,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分。就针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帮助、教育与挽救等,而相应的司法惩处,则往往只会出现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要求对其进行有限制地运用。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比较轻微的,应给他们一个机会,就算是要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也要尽可能的使之融入社会中,在一个健康的环境当中,来完成改造。这样一来,才能让未成年人犯觉得自己仍然属于这个社会,并没有被抛弃而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决心,以此来降低犯人的再犯率。此外,现阶段,因为我们很难掌握缓刑的标准,导致大部分的法官都比较倾向于罚款与监禁的手段。然而,只是通过短期的监禁,并不能够真正让未成年人犯认识错误,并洗心革面,许多犯人在被放出来之后,依然会回到犯罪的道路上。所以说,就针对于那些没有触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人犯来说,我们应当考虑一下缓刑,其中,就针对于那些过失犯罪的人犯来说,则需要一律适用缓刑,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与管理。
4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治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刑法当中的谦抑性原则,也进一步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做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其规定,在对待未成年人犯时,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追求刑罚,而是要对其进行保护与矫治,所以说,我们应当尽可能的选择替代措施。李斯特是一位著名的德国法学家,其曾经表明,所谓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实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因此,就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而言,要求其应当遵循社会化的基本原则。从本质上来讲,进行未成年人犯的矫治,时全社会的义务与责任,因此,我们就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综合教育矫治机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社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了现阶段进行区域内家庭情况掌握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进一步赋予了社区组织以保护和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目前社区工作人员素质较低,不过,从综合的情况来看,与其将未成年犯放在紧闭所里,倒不如将其放在社区环境中的搞糟效果好。但综合来看,将未成年人犯放在社区改造的效果要远远好于在禁闭场所里。因此,我们应当在社区当中成立相应的机构,并且安排专业化工作人员进行属地化帮教,可以更好地以建设性的方式面对未成年人,产生有意义的“社区推动性”的刑事司法结果。此外,需要由相关的社区组织,来向司法机关进行定期的情况报告,并且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备案,这样将会更好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进行,最终达到现实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而言之,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充分关注,并不断完善刑罚的适用范围,不仅将会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振兴与国家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全,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充分的重视与关注,并采取有效的手段,来对其进行积极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