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队对抗物业公司的背后
2014-04-29张晓东
张晓东
尽管我所在的小城时常会爆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的事情来,对于物业公司的劣质服务我也早已见怪不怪、神经麻木,但看到河北东方御景小区的业主们成立武术队,请来师傅传授武艺,练八卦掌,习咏春拳,皆因不堪忍受物业保安的殴打、恫吓和骚扰,以武术奋起反击的新闻的时候,顿时觉得平日里面目可憎的物业保安变得和蔼可亲起来。
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种雇佣关系,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则以物业费的方式支付报酬。理论上,物业公司唯有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与业主建立长久的关系和获得稳定的报酬;业主也只有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因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利益的不一致:业主希望获得最优的服务,物业公司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很多时候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会形同水火,甚至出现东方御景小区这样物业和业主以武力相抗的局面。
我没有能力来提出一个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冲突的有效方案,但通过分析东方御景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冲突,可以发现国人身上的一些普遍缺陷。
一是缺乏参与意识和社区自治意识。住宅小区是这样一种社区:小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基于相互联系的物业(住宅、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等)居住在一起,除了相邻关系以外,很少会产生其他更广泛的利益冲突,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小区居民的共同目的。这样的一种社区模式下,社区自治应该是社区管理的最主要的形式。具体来讲小区居民应通过业主大会和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来开展小区事务的管理。然而,从新闻中可以看到,东方御景小区开发于2001年,十几年来,这个有着1000多户居民的小区根本没有谁来组织过业主大会和筹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该是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与业主们只是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而已。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有效运作,是小区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东方御景小区的状况,说明这个小区和国内许许多多小区一样,缺乏组织、策划的“热心人”,更缺乏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的自治意识。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出租谋利,面对业主的维权行为,对业主进行殴打、恫吓,这不是一个守法企业的应有行为;面对服务恶劣的物业公司,业主们没有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而是通过组建武术队,以武力来对抗暴力,这显然也不是一种合法、长效的冲突解决机制。
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初次踏进美国,最有感触的是:“不论老幼、不论贫富、不论性格差异,美国人总是在不停地结社”。美国人结的社,大部分具有自治组织的作用,我们政府要管的许多事务,是由这些自治组织来管的,比如你住到一个社区,能不能养狗,什么狗能养,什么狗不能养,我们有“养犬管理条例”,他们有“社区规约”。从效果来看,他们的“社区规约”可能比我们的“养犬管理条例”有效得多。无论是从原因的角度,还是从结论来分析,我们所缺乏的,一个是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一个是全民的法律意识,而这两个正是构成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们的政府提出了新的一轮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的政府职能转变,这意味着将更多的政府管理的事务交给公民自治、交给社会组织。其前提就是要培养公民良好的公民意识。我倒是在东方御景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冲突中受到了启发,不妨从我们所生活的每一个小区开始,从解决好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冲突入手,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步一个脚印,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