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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2017-01-25程文华

红土地 2017年5期
关键词:报案委托人物业公司

程文华

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

程文华

王先生咨询:我于去年8月份搬迁到这个小区居住后,我所使用的家庭轿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内,并按照每月45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出入费,但物业公司向其发放的出入证背面说明:“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刮、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1个月前,我的车在小区内丢失。我当即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给予赔偿。物业公司却以车辆出入证背面的说明予以拒绝。但我认为,出入证背面的说明只是物业公司推卸责任的告知,我交了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造成车辆丢失,是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责任,他们应该负责车辆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请问:我的车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从王先生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的车辆虽然在小区内丢失,但物业公司尚不具备赔偿责任。

尽管王先生向物业公司交了一定的费用,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而物业公司在收取王先生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已明确告知其收取的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车辆丢失也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并没有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王先生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导致车辆丢失,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缺少法理依据。对此,王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更多的破案线索,争取早日破案,以期追回车辆。同时,还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请求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理赔。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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