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业主大会法人化是否可行

2015-05-30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5年8期

关于业主大会法人化的讨论,存在争议。就在争议之中,一些地方也做了实践上的探索。2013年温州率先进行了尝试,开启了业主大会法人资格运行的先河。随后,深圳等城市也陆续跟进。这些城市的实践对明确社区共有产权、理顺物业管理关系、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业主大会是现代城市住宅公寓化和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自治社会组织,其授权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在于保护业主公共利益。然而,当涉及小区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无论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却都没有起诉或的诉讼资格。

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大会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不具备组织的特征。所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近年来的物业管理中经常出现纠纷,而业主大会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起诉。而业主大会法人化,就意味着业主大会获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遇到纠纷可以代表业主起诉。

此外,业主大会登记为法人之后,业主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简化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由业主大会以合同当事人身份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业主大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使得物业管理诉讼中合同各方行使权利更为直接和便捷。在业主大会对外从事其他民事活动时,亦如此。

再者,对于业主共有部分和共有财产的归属、管理和收益问题,历来是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领域。业主大会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可以明确共有部分的归属,避免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在共有部分归属上的纠纷。不仅如此,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也有了明确的归属,业主大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而在此之前,这些项目多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业主难以从中获益。

当然,业主大会法人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实行法人登记后,业主委员会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更大,这就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处处依法规办事,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于业主大会法人化强化了业主大会的职能,在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第三人之间设立了一道屏障,如果业主大会职权行使不当,亦会对业主的权利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业主大会的法人化运作要发挥更好的作用,还需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业主大会法人化如果要向全国推广,关键是立法要及时跟进,还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