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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下的工程造价结算

2014-04-29吴玥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总价价款

吴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履行结算办法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承包人选择权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虽然订立合同,但因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国家之所以确定无效合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合同无效的边界划在何处,因为立法角度的不同,划界也有所不同。本案例涉及到的主要纠纷在于,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工程款结算的问题。

一、背景分析

申请人述称:2010年4月7日,申请人(发包人)与被申请人(承包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附件,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汉庭酒店(苏州工业园区店)内装饰工程;2工程内容:室内外装饰及水电安装:3、开工日期:2010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4、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5、承包方逾期竣工的,按照合同总价1%/天赔偿甲方损失。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署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工程款,被申请人也按约定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按期竣工,但直到201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所承包的工程才部分通过了验收,比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迟了97天。在签署合同时,申请人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务必如期竣工,以便能在2010年7月下旬开业,接待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游客,为此双方特地约定了如果不能按期竣工,则按合同总价1%每天的标准计算甲方的损失,并由乙方予以赔偿。因为被申请人逾期竣工,导致申请人痛失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庞大客流,实际造成的经营损失远高于此。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竣工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97万元, 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施工质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3万元,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无依据,因被申请人不具备装饰资质,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施工中因申请人变更、增加工程设计、项目导致工程延期,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因申请人早已使用,且工程质量系保修范围,不存在损失。工程审计结束,按审计后确认总价支付余款,2010年底支付至审计价的70%,2011年6月份期间支付至80%,2011年9月份期间支付至90%,2011年12月份期间付清余款。在工程施工期间,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申请人出具了决算书,并要求申请人对工程进行审计以便支付余款,然申请人不予理睬,久拖至今未决。无奈,现被申请人根据本方决算总价3763 518.00元,扣除申请人已付1540000元,特请求仲裁庭裁令申请人支付余款2223518元,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并提出申请对工程价格鉴定。201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1、对装饰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2、对因变更、增加工程设计、项目所导致增加的工期进行鉴定。2012年1月6日,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1、因被申请人逾期竣工而导致申请人的实际营业损失;2、因被申请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修复费用;3、上述修复期间申请人的实际营业损失。

委托鉴定结论:

1.装饰工程总价的鉴定:经现场实际与图纸对比、测量,按合同中要求使用的上海93定额、取费标准及人工单价计算出该工程造价为2739024元(含税),其中装修:1951538元;水电安装:752992元;甲供材配合费34494元。

2.因变更、增加工程设计、项目所导致增加工期的鉴定:无法作出鉴定。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合同的效力問题。

申请人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提出没有装饰资质,这是被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订立合同时应审查被申请人的装饰资质,被申请人没有装饰资质,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工程逾期竣工及工程逾期竣工是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合同规定工程开工日期是2010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工程逾期竣工的,按照合同总价1%/天赔偿损失。2010年10月20日才通过验收,比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迟了97天,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97万元。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变更、增加工程设计、项目,才导致涉案工程于2010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并使用,被申请人不存在工程逾期竣工的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三: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施工质量及施工质量是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不应该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四:因合同无效在总价款中是否应当扣除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的问题。

三、主要观点

(一)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建筑法及装饰装修法规规定,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被申请人无资质证书承接装饰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存在过错,双方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工程逾期竣工及工程逾期竣工是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问题。

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所增加,实际造价比合同约定的造价增加了74万余元,酌定延长工期37天,被申请人实际逾期竣工60天。由此分析,被申请人存在工程逾期竣工的行为,工程逾期竣工客观上造成申请人的损失,酌情按逾期6000元/天计算赔偿损失360000元。

(三)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施工质量及施工质量是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没有提供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施工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被申请人无需赔偿。

(四)因合同无效在总价款中是否应当扣除施工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参考文献:

[1]何丽君.把“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看透[J]. 施工企业管理. 2009(02).

[2]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J]. 中国招标. 2010(29).

[3]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J]. 人民司法. 2008(03).

[4]张马林; 张宇清. 论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请求权[J]. 保定学院学报.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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