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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4-04-23都培丽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都培丽

摘要: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宣布划设覆盖钓鱼岛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并称中国将在“适当的时候”宣布划设类似的防空识别区,可能涵盖南海。随后日本媒体进行了 报道,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哈尔夫对此提出了质疑。2014年2月5日,拉塞尔在国会听证会上要求中国就南海九段线作出明确说明。

中国是否有权在南海划定防空识别区,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国对南海的合法主权。关于南海九段线,周边国家和美国提出了质疑。本文主要从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入手,试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九段线;法律性质;群岛水域

一、南海问题与东海问题对比

美国官员此次提出质疑,认为南海应该根据EZZ(专属经济区)原则进行划分,并对东海和南海采取不同的划界规则提出了质疑。

(一)东海划界——大陆架原则

中国东海在划定范围时依据的是大陆架原则。以该原则为基础,继而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等水域线。虽然存在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和对“东海海域划分”标准的分歧,但总体来看,东海划界主要是以大陆架原则为基本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而且中国东海海岸线狭长平直,毗邻中国整个大陆,没有太多的岛礁,东海划界采用大陆架原则,符合海洋法的规定。

(二)南海划定

与东海划界问题相比,南海海域划界就显得复杂的多。不同于东海海域,南海是由诸多岛屿组成的一片岛域。众岛屿距中国内陆较远,且众岛分散,海岸线较曲折,缺乏主要的陆地支持,无法适用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更不能适用EZZ原则。

中国上世纪就提出了九段线的主张,但由于南海周边各国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岛屿享有一定的主权,采用什么样的划界原则,如何界定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南海九段线的产生

在20世纪初的全球性海洋管辖权扩张历史背景下,中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对南海的岛、礁、滩、沙进行了详细列举和审定, 同时《中国南海岛屿图》在1935年4月出版并确定了中国最南疆域在北纬4度的曾母暗沙。该地图后来被收入进《中华建设新图》(《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并在南海疆域内将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以及团沙群岛等组成的南海海域用断续线标明。这是中国地图上最早出现的南海疆域线,也是九段线的雏形。中国政府以出版地图的方式,宣示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波兹坦公告》以及《开罗宣言》等的相关规定,日本有义务将“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华民国。”由此当时的民国政府对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进行接收并恢复行使主权。1947年,中国民国政府内政部南海诸岛172个进行了重新审定并公告,同时出版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此次地图中,将原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民国政府以命名的方式再次宣示了对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①

从上世纪开始,中国政府就以多种形式宣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并多次在立法和法律文件以及官方声明中主张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这一权利线在第三次海洋法生效时已存在近半个世纪。

三、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诸说

关于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线说、历史性权利线说(或传统疆线说)和岛屿归属线说(或岛屿范围线说)以及群岛水域线说。

(一)国界线说

国界线说认为中国在南海的领土范围由九段线划定出来,并中国对线内的岛、沙、滩、礁以及海域等享有主权,线外区域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可以认为,持有该说的学者们将九段线内的诸岛和水域看成了领土,那么该岛域的性质就会被定性为内水和领海。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则,海洋权益不得超越大陆。笔者认为,如果将其作为内水,则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内水的有关规定。如果将其定性为领海,南海范围并不符合海洋法上规定的陆地和领海宽度(12海里)。

(二)历史性水域线说

该学说认为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中国对线内的岛、礁、滩、沙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有学者类比海洋法公约中历史性海湾内水域,将“历史性水域”内的水域归属于内水,在该水域内,未经准许,外国船舶不得航行和通过。将其解释为历史性水域线需符合:沿岸国必须公开主张该水域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并行使主权;沿岸国必须长期有效的行使主权;行使主权必须是和平及持续的并获得外国的知悉与默认。②据这些要素分析,目前南海九段线并没有得到周边国家的认可,而且南海作为重要的交通要道,外国船舶自由航行也并未受到中国的反对,因此,历史性水域线说并不符合南海的现状。

(三)历史性权利线说(传统疆线说)

这种观点主张线内的岛、沙、滩、礁以及等属于中国领土,中国的大陸架和专属经济区则是内水以外的海域。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对线内的所有岛、礁、沙的主权和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及海底资源的历史性所有权,但同时对其他国家享有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也未加限制或禁止。③国际法委员会将历史性权利界定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应对该水域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是连续地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并且已经发展成为惯例;为各国所承认。④南海九段线并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将此线认定为历史性权利线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

(四)岛屿范围线说(岛屿归属线说)

该学说认为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2 海里领海宽度,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其中明确列举了与大陆隔有公海的南海诸岛。很明显,该《声明》排除了将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的海域以及九段线以内的全部海域解释为中国内水的可能性。但是该声明实际上是指线内的岛屿加上12海里的“附近海域”领海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⑤按照这样的解释,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将荡然无存。

(五)群岛水域范围线⑥

该学说认为,根据南海分布诸多大岛屿和类似曾母暗沙等小岛屿的特点,该水域可以视为中国的群岛水域,类比适用群岛国水域制度。海洋法公约,并没有限制一国的水域适用群岛国制度。此外,南海水域也允许外国船只自由航行。总体来看,该学说符合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中国的海洋战略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

四、九段线界定为群岛水域线的合理性

既不能适用陆地支配海洋原则,也不能采用EZZ原则。南海九段线存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群岛水域线是目前为止最为有利的学说。

(一)历史性主权且未限通行等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國的领土。早在上世纪初,中国就已经对其进行了连续性的管理。南海岛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其最南端到达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历来就是如此划定。在我国浩瀚的史料中,最早可以追溯到宋朝就有南海疆域界限的记载。中国人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发现了南海诸岛,在两汉时期对其进行了管理。可以说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经营和开发了南沙群岛并最早对其进行了主权管理。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总之,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且一直以来并没有限制其他国家船只通行等自由。

(二)特殊的地理形态——多岛屿

不同于东海,南海海域除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四大岛屿外,还包括黄岩岛等诸多小岛屿,而且部分岛屿距离中国整体大陆较远。各个岛屿的面积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只是一个暗礁,如曾母暗沙。整个南海海域海岸线比较曲折,不规则。特殊的群岛水域,决定了不能适用陆地决定海洋权益原则和大陆架原则。

(三)国际法依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部系统规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国际多边条约,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可以得出该款提出了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两个标准:其一是“自然延伸”标准,即根据一国领土的大陆架所自然延伸到达之处;另一种则是“200海里距离”标准,即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200海里作为划分的具体标准。沿海国可以根据符合本国海岸线的实际选择标准,提出对本国最有利的划定方案。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一国的大陆领土,而海洋法中也并没有禁止和限制一国类似群岛水域的岛域类比适用群岛水域制度。

南海九段线的存在本身是合法的,而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如何,也将是决定这一争端解决的关键。因为南海岛域范围之大,又是重要的地理交通要道,目前也允许各国船舶有序通航,将其定位为群岛水域线,对我国目前来说是最为有利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6月刊。

[2]Yann-huei Song 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 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Maryland,2002,P142,144. 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

[3]参见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9页。转引自 James Kraska,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and the Northwest Passag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ume22,Number2,2007,p.265.

[4]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3页。

[5]刘楠来:《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6]刘楠来: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7]管建强: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载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

[8]胡立高:论我国南海诸岛主权划界的国际法依据,南昌大学,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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