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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在试航阶段的法律性质

2017-02-28白富周

商情 2016年50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白富周

[摘要]:试航是建造人向订造人交付新造船的一个关键环节,在试航阶段,新造船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其归属却存在争议,而合同中充分的约定有利于减少纠纷。

[关键词]:新造船 适航 法律性质

一、新造船试航的含义与意义

新造船的试航,是指在船舶建造的最后一个阶段,建造人向定造人交付船舶之前,在船东代表和船级社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系泊试验、倾斜实验、航行测试等。试航不仅是技术上对新造船进行的检验,也是从船舶建造合同的要求出发,建造人向定造人履行法律义务,以保证交付无瑕疵的船舶,更是在行政法规下,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利,保障船舶能够取得各项证书,从而进行正常航行的必经阶段。

试航是建造人向定造人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下义务的体现。所有的造船合同格式中都规定有船舶试航的条款。日本船东协会标准造船合同格式(SAJ格式)第6条规定了造船人试航前的通知义务、试航的天气状况要求、相关费用分配、接受以及拒绝接受及其法律后果等,NEWBUILDCON标准造船合同格式、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等均有类似规定。在英国法下,试航符合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针对将来的货物(future goods)买方要有一个合理机会进行检查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一般原理,无论是依据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定造人都有权要求对船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达到合同要求的目的,即使在已交付的情况下,只要出现标的物瑕疵,订造人还可以追究建造人的责任。

试航是船级社、及船舶检验局以及海事局等行使监管权的有效途径。为了使船舶各方面达到船舶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试航前,试航船舶应到海事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且经检验合格取得《试航证书》或船舶技术证书,经过登记并取得《船舶国际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际证书》等证书资质,以确保试航过程安全,并使船舶适航。同时,试航也是使船舶入级,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前提。

二、新造船在试航阶段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

在不同的建造阶段,船舶有不同的称谓,一般而言,可分为三种。其一,建造中的船舶。根据1994 年我国港务监督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其二,新造船。船舶建造完毕,但未试航检验、取得适航证书的船舶,这一阶段,虽然船舶已经具备航行、停泊、载货等基本功能,但仍具有不稳定性,尚不能交付使用。其三,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这一阶段是指经检验合格,船舶入级,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本文探讨的是试航阶段的新造船,由于试航阶段船舶已经建成,但船舶性能状态等能否符合要求不能确定,因此处于这一阶段的新造船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一)新造船在试航阶段的法律性质

当船舶在建造之前,其表现出的状态是分散的单个零件、机器、设备等,这些建造材料本身都是独立的物。每种建造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于这些物料的提供者,可能是建造人,也可能是定造人,此时没有法律争议。当船舶处于建造阶段中,建造材料被安放到船舶骨架中,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物,只要没有建造完毕, 建造中的船舶仍然不是法律上的独立的物, 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机器以及建造部分的总和。在试航阶段,就其物理形态而言,船舶实现了个体的组合,即船舶在船厂经过建造、组装而成为一个整体。但试航阶段的新造船尚未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是否适航有待进一步验证,此时的新造船并不符合《船舶登记条例》以及《海商法》的规定,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个独立的物,还仅仅是船舶建造材料在形态上的一种延伸?

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本身的构成而言, 船舶是由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播和船舱等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 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 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这就意味着,一旦船舶作为一个整体下水试航,它事实已经具备了作为船舶应具备的特质,至于试航结果如何,是法律对物所做的评价,并不能影响物本身独立存在。因此,即使试航没有通过检验,新造船本身独立于建造阶段的建造材料,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二)新造船在试航阶段的所有权归属

既然新造船在试航阶段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其所有权归属也应有清晰地界定。然而,根据对船舶建造买卖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所有权归属可分为建造人所有权说(理解为买卖合同)和定造人所有权说(理解为承揽合同),另外根据哪一方提供主要材料,还有材料标准说等。

所有权问题事关交易安全,是合同双方都关切的重要事项。一方面,在定造人没有预付所有造船费用的情况下,船厂会担心,如果定造人破产或倒闭,那么作为普通债务的造船款项就难以保障。相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定造人没有取得试航阶段新造船的所有权,那么出现建造人破产或倒闭,定造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去追偿已交付的造船款项。鉴于新造船所有权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主要的船舶建造买卖合同格式都会提供船舶所有权转移条款,明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SAJ格式第五条,说明船舶所有权只有在交接完毕才转移给买方船东,而在此之前所有权在船厂,NEWBUILDCON和AWES格式也有类似规定。

三、结论

在试航阶段,新造船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物权归属存在争议,因此,在订立船舶建造买卖合同,适用某一造船合同格式时,建造人与定造人应当充分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杨良宜.造船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175.

[2]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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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良宜.造船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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