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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特征与启示

2014-03-24王海燕张寒

中国国情国力 2014年6期
关键词:联邦政府美国大学科研成果

◎ 文/王海燕 张寒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特征与启示

◎ 文/王海燕 张寒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经历了从“线性模式”到“开放式网络结构”的转变,联邦政府研发投入方式的改变带动了这种转变,最终形成了以企业和大学两级为中心的独特创新体系。

独具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促进大学与企业密切合作

1.浓厚的实用主义传统

一般而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作为知识的生产者,大学主要从事基础研究,而美国大学在工业创新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与美国大学浓厚的“实用主义”传统不可分割。与欧洲大部分工业国家基于“追求纯粹的知识”和“解决人类基本认识”的文化传统发展起来的大学相比,美国大学的学术活动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情况。这种实用主义的传统,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后期的“赠地”活动时期。1862年联邦政府颁布的《莫里尔法案》规定,接受地方政府“赠地”建立起来的大学,在选择研究领域时,要以能够服务于地区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而且大学必须为所在地的工人和农民提供实用性的培训课程。美国大学实用主义的传统由来已久,使得美国大学的研究非常“接地气”,研究成果也能够更好地转化为实际需求。

2.政府资助大学成为研究中心和教育中心

在美国,大学既是教育中心也是研究中心,这与美国联邦政府对科研活动资助力度的变化有密切关系。1936年大学获得联邦政府的资助为1500万美元,1960年为21亿美元,1995年为140亿美元。在学术研究的所有资助来源中,联邦政府资助所占的比例从1936年的不到25%增加到1995年的60%。

联邦政府对大学研究活动资助力度的加强,让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成为世界级的科学研究中心。联邦政府除了提升大学研究工作资助水平外,还设立专门项目促进大学教育职能的发展,比如提高联邦政府对大学生的贷款额度,培育学科,加强研究与教学之间的联系等。

3.“大学-企业”间高效率的技术转移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成功之处,在于形成了创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很多项目,要求大学与企业之间联合申请,开展合作研究。大学和企业的合作推动了美国许多新兴行业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成立了许多生物医药和软件类新企业,这些新企业是在风险投资和与大学的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新企业的发展反过来推动了相关技术在大学里的发展。

为促进“大学-企业”之间科研成果的转移,美国大学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措施鼓励大学教师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转让。目前,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大学技术向企业转移的另一重要途径是大学教师自行成立创业企业(Start-up),或者是以企业顾问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美国大学允许教授每年有52天的时间作为企业的顾问,有的学校规定更为宽松,比如麻省理工学院鼓励教职员工每周1天,或者假期中的1/3时间在企业工作,以企业顾问或企业外援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为企业服务。

政府规划和立法对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引导作用

1.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知识的流动

美国将知识产权视为提高美国竞争力的非常核心的政策工具。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其中,1980年《Bayh-Dole法案》被视为美国专利制度改革的分水岭。1980年之前,联邦政府的各个机构都实行各自的专利政策,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管理专利制度。零散的专利政策极大地阻碍了这些技术成果商业开发的机会,最终阻碍了纳税人从政府科研投入中获得实际的利益。该法案实施之后,美国联邦专利制度得到统一,从根本上改变了由联邦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手里,后续又将试用范围扩大到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甚至大企业。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Bayh-Dole法案》的本质是联邦政府将其资助下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从“国家”的手里,让渡给“大学”,激励大学教授对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转让,实现科研成果的商业开发。

按照《Bayh-Dole法案》的规定:由联邦政府资助下取得的大学专利,所有权可以归大学,前提是大学要尽到促进这些发明商业化的义务。在这个基础上,大学可以独立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许可的活动,否则,联邦政府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收回专利权。1985年,美国学术机构活动的专利,占所有专利授权的比例是0.85%(594项),截至2012年,这个比例已经上升为2%(4794项)。

2.动态演变的创新体系:从“线性模式”到“开放式网络结构”

从20世纪30、4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在罗斯福总统的支持下,持续增加对军事、国防、医疗技术等领域的资助,力图通过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最终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被称为“线性模式”。

20世纪70年代,日本、联邦德国及前苏联在经济、科技实力上的不断增强,让美国感觉到自己在科研领域的领先地位正在面临严重地挑战,为此,美国扭转了从基础研究到市场的“线性模式”创新体系,开始强调如何将基础研究的投入,转化为能够实际增加美国社会福利和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的领域。

政府对科研的资助方式也有所调整:一是减少国防类项目的基础研究投入,促进国防技术向民用技术的转化;二是增加联邦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方向,不仅应投入学术研究领域,还应投入企业的基础研究领域;三是增加企业研发投入所占比例。

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开放式网络结构”的国家创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作为知识生产主体的大学和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形成了非常重要的两极。同时,联邦政府对企业的资助以及企业自身的高研发投入,提高了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话语权。另外,美国公共资助和私有资助并进的科研资助体系,使大学和企业这两极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知识和技术的生产者和用户之间形成了很好地对接,也形成了许多交叉点,有效带动了其他创新主体的活动。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启示

1.创业型大学:大学参与创新活动的新模式?

美国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美国大学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基于大学科研成果成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这些特征已经表明美国的大学正在向“创业型大学”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也对我国大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大学的发展也曾出现过“类创业型大学”的某些特征。20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大学科研经费不足的状况,国家鼓励大学办校办企业。但是这些校办企业多数是工厂、中试试验平台或学生实习的地方,生产力和生命力并不强,因而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得到长续的发展,也没有成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最佳平台。相反,大学直接参与创办企业,造成了大学和企业两个主体职责边界的混乱。

2001年之后,国家对校办企业进行了规范化整理,清理大学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让大学逐渐从直接办企业中抽离出来,通过资产和知识产权建立大学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直到目前,对于大型的、综合性的、复杂程度较高的科研成果,其产业化途径主要还是由大学创办衍生企业的方式实现,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企业的吸收能力较弱,很难有效承接这类成果。

1985-2001年,我国大学在专利申请方面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2001年以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大学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出现非常明显的增长。有的大学在对教师的考评中明确规定,获得一项专利等同于发表一篇科研论文,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在高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从项目申请和结题考核中,均对知识产权的数量提出明显的要求。学生被鼓励创业,学校举办各种创业大赛,学生所持有的好项目甚至还可以获得风险投资。

我国是否应该鼓励大学向“创业型大学”的方向发展,值得谨慎对待。当“创业型大学”在美国出现时,大学商业活动氛围过浓对大学科研氛围的影响产生了负面作用。比如,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会影响到大学的基础研究的氛围;对大学科研成果进行广泛的专利保护会破坏学术界之间的合作,从而阻碍科学的进步;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开发,会对大学教师的科研活动兴趣产生影响,在选择研究课题的时候更加倾向于应用性或容易商业化的研究。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的研究会更加趋于利益导向性,追求短期的商业利益,从而不利于新知识的获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反而不利于公众的利益。

对我国而言,创业型大学发展要注意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大学的第一职能,即教育职能,不能因此而削弱,或受到负面影响。

2.《Bayh-Dole法案》:促进技术转移的核心制度?

美国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提高国家创新水平的重要政策工具,围绕知识产权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但这些举措在美国依然存在不同评价和争议,比如《Bayh-Dole法案》实施后,最大受益者不是发明人,也不是政府或公众,而是私人大企业。

通过分析美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和实践,我们可以受到启发:对于政府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处理好国家、公众、大学、发明人、投资人等多种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转移的核心制度;产权本身处于一种动态演化的过程,它随着其所处的制度情景而转变,因此,产权设计应该符合框架制度的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资源管理研究中心)

编辑:王忱

南靖土楼

于怀/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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