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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问题

2014-03-20李安东单守金

关键词: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许可

李安东,单守金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 马鞍山243031)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增幅居高不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就诉权的行使作出的约定是否有效,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无法找到明确的答案,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亦未能实现系统化,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一、我国有关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问题的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早涉及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问题,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几个司法解释,对被许可人诉权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仅允许部分被许可人申请诉前措施阶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可以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其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申请,排他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二)允许部分被许可人提起诉讼阶段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植物新品种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虽然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进行了具体化,但是仅规定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被许可人有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证据保全的权利,只有商标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被许可人按照不同许可方式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A作者独立创作了某作品,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后A与B出版社签订了著作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约定B出版社独家排他使用该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为作品全部有效地域,授权期限至著作权失效之日,B出版社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并约定发现侵犯著作权行为时,由B出版社处理,包括协商或诉讼,维权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A、B双方按比例分配。后B出版社以自己名义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以下问题:第一,B出版社作为著作权独家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商标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而获得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第二,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关于诉权及维权所得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在B出版社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情况下,损害赔偿是以B公司的损失为标准,还是以著作权人的损失为标准;第四,此时若提起诉讼的是著作权人A,那么B出版社是否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诉权具体问题

(一)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享有诉权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争议的根源在于对被许可人诉权基础的不同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债权说,认为被许可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并且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等都由合同决定,因此被许可人享有的是债权,独占、排他、普通被许可人均不得行使诉权;[1]第二种是绝对权说,认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权是用益知识产权或类用益物权,属于实体性支配权,因此独占、排他、普通被许可人均可对侵权第三人提起诉讼;[2]第三种是区分说,认为独占、排他被许可人基于绝对权而享有实体权利,可以提起诉讼,而普通被许可人不享有支配权,不可以直接起诉侵权人,但是可以基于任意诉讼担当[3]而成为适格当事人。[4]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被许可人,可以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行使诉权。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被许可人可否单独行使诉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适用这两个司法解释。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各项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进行系统化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被许可人只可对授权地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行使相应的诉权,对授权范围以外的侵权行为则无权起诉。

(二)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关于诉权授予的约定是否有效

许可人将相关权利授予被许可人后,一方面,在自己不使用权利客体的情况下,其更关注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而对于是否存在侵权,以及维权工作的推进积极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被许可人对于市场上是否存在侵权更为了解,对于维权取证等工作更为方面。因此在实践中,很多许可人在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同时,将知识产权维权的权利授予被许可人,在协议中写明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此,有人认为,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诉权必须以实体权利的享有为前提,《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无效,如果不转让实体权利而仅将诉权授予他人有违诉权法定和诉讼信托禁止规定。相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财产权,实质上体现在,一方面知识产权产权人对智力成果拥有使用权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另一方面产权人的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因而与一般的信托关系而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双方关系有所不同,被许可人在维护许可人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使用权,因此并非专以诉讼为目的的信托。[5]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诉权转授是许可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认了诉权转授约定的有效性。例如在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虽为上述注册商标的一般许可使用人,但因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授权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在该商标受到侵害时,享有对此从事调查和诉诸法律的权利,故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因此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在该案二审过程中,最高院亦肯定了四川省高院的做法。[6]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双方诉权转授约定大量存在,一些法院也肯定了约定的效力,但是在立法层面尚需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人可否申请参加诉讼

许可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许可人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要求侵权第三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排他被许可人有权与许可人共同提起诉讼,因此不管许可使用合同是否进行了诉权转授约定,独占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普通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未约定诉权转授的情况下,不能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但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在独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时,在授权地域内只有独占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人无权使用,因此独占被许可人的损失即为全部损失,损害赔偿数额应以独占被许可人的损失为计算标准;在排他许可人参加的诉讼中,由于许可人也有使用权,因此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起诉时,应以两方的所有损失为赔偿数额,但许可人不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单独起诉的,应以被许可人的损失为准计算赔偿数额;普通被许可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对普通被许可人的赔偿应以其损失为标准计算,许可人及其他被许可人的损失分别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若许可使用合同对诉权转授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法院认可转授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赔偿数额及分配方式。

[1]董美根.论专利被许可使用权之债权属性[J].电子知识产权,2008(8):14-19.

[2]林广海,邱永清.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与专利许可合同——以物权法原理借鉴为视点 [J].法律适用,2008(6):16-19.

[3]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 [J].法学丛刊,1995(1):128.

[4]肖建国,黄忠顺.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 [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4-62.

[5]徐卫.论诉讼信托 [J].河北法学,2006(9):107-110.

[6]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1999)知终字第11号[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3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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