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2019-12-14康颖妮
康颖妮
(411105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一、引言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立案登记制的设立,一方面起到了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更为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而另一方面,也使得滥用诉权的现象日益猖獗。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我们在加强保障诉权的同时,也应当有效防治诉权滥用行为。下文将从诉权滥用的概念及界定标准、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诉权滥用的产生原因、以及如何规制诉权滥用行为所提出的建议与反思四个方面展开讨论。
二、滥用诉权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
1.滥用诉权的概念
关于民事诉权的滥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的观点也未统一,目前关于诉权滥用的学说主要有:违反目的说、主观恶意行使说、超越界限说、违反权利目的说四种学说,这四种学说各有各的合理性,但是又不能够完全结合起来,彼此存在着一些矛盾,很难全面地阐述诉权滥用的实质。综合上述几种学说观点,如果想要给诉权滥用定一个恰当的概念,需要多方面考量,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地来看。故当前我国学者对诉权滥用的一般定性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出于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力,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行为将给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时,以合法的形式恶意地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
2.滥用诉权的界定标准
根据滥用诉权的通说概念,构成诉权滥用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即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恶意行使诉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故界定诉权滥用要以诉权这一客观要件是否合法存在为前提,也可以说要以权利人是否适格为前提。然后必须考虑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诉权滥用的客观要件只是表述了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诉权行使的瑕疵,但诉权滥用并非是诉权行使瑕疵的唯一理由,例如起诉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也可以被归入诉权行使的瑕疵。因此,界定滥用诉权必然还需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力,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1}民事诉讼权力的滥用是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是恶意地提起诉讼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不当地进行诉讼活动,恶意地行使诉讼权力,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刻意浪费,违背了法律赋予其诉权的初衷,狭义的滥用诉权仅包括了滥用起诉权和滥用反诉权。{2}
三、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
第一,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并不具有诉权行使的条件或显然没有胜诉的事实理由依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不仅造成他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而且严重扰乱我国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破坏我国的司法制度,对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第二,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重复诉讼是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是对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第三,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借助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行为。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诉讼的适格当事人,也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其捏造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意图借助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其非法利益。
四、滥用诉权的原因
首先,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任何权力都具有自我扩张性。随着诉讼成本的不断下降,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将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人亦期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或追求不正当的结果。其次,我国现有的立法对诉权滥用的界定、法律后果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滥用诉权的受害人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而滥用诉权者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客观上也使得滥用诉权现象的滋生。最后,我国目前在司法审查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滥用诉权的案件中,法院对原被告是否适格的资格审查不严,使得原告即使没有确凿的起诉证据,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诉讼引入审判程序,导致了民事诉权易滥用。
五、对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
1.程序法上的规制
第一,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适当给庭前法官强化职权,同时在审前程序中,增设对诉讼要件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的内容,以此达到“补漏”的作用。首先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增设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具体规定。其次,当在庭审准备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诉权滥用的案件时,应及时通报主审法官,并赋予主审法官为审查诉权滥用行为必要的职权。
第二,对于恶意滥用诉权行为的案件或行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对于同一事实法院已经受理,通过改变诉求等方式重复提起诉讼的,要坚持不予受理。对于在诉讼中滥用回避权、申请保全等权利的,要驳回申请,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大滥用诉权者的违法成本,在我国现行的民诉法中,对一般情况下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已存在相关规定,即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规制,滥诉权人仅需负担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及部分鉴定费用,但这远远不够具有威慑力。鉴于此,应该加大对诉权滥用者的惩戒力度以期有效遏制诉权的滥用。
2.实体法上的规制
程序法上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更应该从源头上对民事诉权的滥用进行有效规制,即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合理制约,不仅应将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更应该对民事诉权滥用的受害方进行合理的、适当的救济。
第一,应完善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条件,但该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缺陷的,我们应该通过完善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诉权滥用。
第二,是建立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用诉权的界定及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诉权滥用的处理“无法可依”,不仅诉权滥用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受害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思想上的规制
培育公民理性诉讼观念。滥诉行为跟当前我国公众法律水平偏低以及对立案登记制宣传失于偏颇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诉讼,它是一场庄严的活动。“如果自由不加以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受害者”。立案登记制并不鼓励社会公众面临纠纷时盲目地诉诸法律,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有责任意识,否则任何人都可能因为自由的滥用而变为受害者。
六、结语
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己经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首先理清了滥用诉权行为的概念并由此界定了滥用诉权的标准;再明确了滥用诉权的一般表现形式;而后分析了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形成原因;最后提出反思与建议。我国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目前还不够完备,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各方面制度的完善来更好地规制民事诉权的滥用,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做好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