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社会变革期的聘财和嫁妆
2014-02-05孙玉荣
孙玉荣
论唐代社会变革期的聘财和嫁妆
孙玉荣
聘财和嫁妆是中国古代婚姻中的一种礼和俗,至中古时期演变为婚姻重财。唐代婚姻重财经历了从前期重聘财到中后期重嫁妆的演变,这是唐代以士族的衰亡和官僚阶层的兴起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结构变革和以出嫁以后女子生活中父权地位下降、夫权地位的上升为特征的家族权力变革的结果。
聘财;嫁妆;唐代;社会变革
聘财和嫁妆作为中国古代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渊源于先秦,至中古时期演变为婚姻重财,唐代作为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社会变革期①“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变革期”这一论断的合理性在孙玉荣《论唐代社会变革期的“财婚”》(《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一文中有详细论述。,婚姻经历了从前期重聘财到中后期重嫁妆的演变。目前学界对唐代聘财和嫁妆的研究较为零散,散布于财产继承、婚姻制度、婚姻习俗(财婚)等问题之中,尚不十分充分,针对唐代聘财和嫁妆演变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的专门研究尚属薄弱。②孟凡燕撰写的论文《唐代嫁妆初探》(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是目前笔者所见为数不多的对唐代嫁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但其中并未对唐代聘财和嫁妆在婚姻中受重视程度的演变及其原因进行系统论述。本文拟通过对唐代婚姻从重聘财到重嫁妆演变的研究,分析唐代社会变革对聘财和嫁妆在婚姻缔结中重要性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聘财和嫁妆的缘起与流变
婚姻在中国古代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大事,为了“合二姓之好”,互送财礼成为表达诚意的主要方式,男家向女家输出的聘财和女子作为陪嫁带到男家的嫁妆便成为订立姻亲关系的“盟约”。
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渊源于婚姻礼仪中的“六礼”。“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在西周初步形成,至西汉渐趋规范。“六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其中,纳采、问名、纳吉和纳征均需男方为女方提供礼品或财物。纳采,即男方托媒人带着礼品到女家提亲,《仪礼·士昏礼》曰:纳者,“恐女不许,故言纳”,采者,“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问名和纳吉也需男方提供见面礼,通常是雁。纳征则是婚姻最终确定的关键,《礼记·昏义》曰:“纳征者,纳聘财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纳征之物一般是财币之类,故又称纳币,纳征在先秦已成常礼。嫁妆最早则是作为一种连接出嫁女与父家感情的约定俗成的民间习俗而存在,相较聘财有更多的灵活性。女子出嫁送嫁妆在历代都有记载,先秦文献中已可见。《诗经·卫风·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中的“贿”即指嫁妆,平民女子既如此,上层社会的嫁妆则更为丰厚。《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陈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杜预注曰:“封田之内,悉赋税之,即以赋税充妆奁之资,可无疑矣。”[1]1657
在社会结构稳定时期门当户对的婚姻中,聘财作为一种必备礼仪而受重视,嫁妆则是一种与亲情相关的习俗,联姻双方看重的是礼和俗而非利。但随着魏晋以来不同阶层间联姻的出现,高额聘财和嫁妆开始成为平衡联姻双方社会地位差异的凭借,“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2]317至唐代,随着世家大族的衰亡和官僚阶层的兴起,钱财的获取成为婚姻的直接目的,婚姻论财逐渐取代门当户对,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婚姻观念,聘财和嫁妆在婚姻中的重要程度也经历了前期重聘财到中后期重嫁妆的演变。到宋代,厚嫁之风更盛,“嫁女费用要多于娶妇”,“贫困家庭女子出嫁比之男子娶妇更加困难”[3],“王公之女苟贫乏,有盛年而不能嫁者。”[4]89
二、唐代婚姻从重聘财到重嫁妆的演变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变革期,无论在法律还是在习俗中,婚姻都经历了一个由重聘财到重嫁妆的演变过程。
(一)唐代法律对聘财与嫁妆的规定
唐律的突出特点是“援礼入法”,体现于婚姻法中,就是将原属于礼范畴的聘财纳入法的范围,且对婚姻中的财物交换只涉及聘财而不涉及嫁妆。是否受聘财是唐代婚姻成立的标志,《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疏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聘财不限多少,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5]254嫁妆的必要性则不见于唐代婚姻法,只是在后来载入《宋刑统》作为法律来执行的唐代《开元令·户令》中对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做了如下规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6]197在父辈皆亡且要分家的情况下,“姑姊妹在室者”有“减男聘财之半”的财产继承权,女子出嫁时,这些财产往往充作嫁妆。虽父家有为在室女提供嫁妆的义务,但嫁妆并非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规定聘财是婚姻成立标志的《唐律疏议》制定于唐代早期太宗时期,而规定女子享有嫁妆继承权的《开元令》则颁行于唐玄宗开元三年,已属于唐代中期。可见唐代前期对聘财的关注多于嫁妆,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在唐代中期才开始受到法律重视,但嫁妆仍非婚姻成立所必需。
(二)唐代婚姻习俗由重聘财到重嫁妆的演变
唐代前期,在婚姻门第观念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女子父家的门第是一种资本,男方需支付高额聘财。唐代中后期,随着婚姻门第观念的式微和才子佳人观念的兴起,门第失去了在婚姻交易中的分量,嫁妆成为婚姻缔结中的重要条件。
1.唐代婚姻重聘财的兴衰
唐代婚姻对聘财数额的追求沿袭于魏晋时期士族与其他阶层的通婚,南北朝时“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7]64的现象已非常突出。唐初的山东士族虽然丧失了政治特权地位,但沿袭了前代重视门第和婚娅的习俗,高门女子是最受欢迎的婚姻对象。为了显现与众不同,山东士族“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8]226,当朝新贵为了“慕其祖宗”仍与山东士族“竞结婚媾”。即便如此,“见居三品以上,欲共衰代旧门为亲,纵多输钱帛,犹被偃仰。”[9]2444在婚姻重门第和出身的背景下,“出身于贵族(尤其是望族)的女性并不需要在婚姻契约中加上其他的条件,因为门第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资本”[10]62,所以嫁妆尚未受到较多重视,高额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山东士族嫁女索取高额聘财的做法影响到其他阶层。针对山东士族嫁女索财的“禁卖婚”令使“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者,往往反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11]1347,大臣许敬宗也“纳资数十万,嫁女与蛮首领冯盎子”,“纳采问名,唯同黩货。”[12]298为限制此类婚姻,唐高宗颁发诏令:“自今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13]1811其目的虽是限定官员嫁女所受聘财数额,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高聘财的普遍。其结果非但没有起到限制作用,反而引发了人们对聘财数额的重视,推进了高额聘财在民间的普遍流行。随着唐代中后期民间婚姻高聘财的普遍,山东士族嫁女直接将聘财多寡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条件。“今山东大姓家,非能违摘天性而不如此,至其羊鹜在门,有不问贤不肖健病,而但论财货,恣求取为事。当其为女子时,谁不恨?及为母妇,则亦然。”[14]439即使联姻双方均为士族,高额聘财亦是必备条件,大历年间陇西李益之母为其与表妹卢氏订婚,“卢亦甲族也,嫁女于他门,聘财必以百万为约,不满此数,意在不行。生家素贫,事需求贷,便托假故,远投亲知,涉历江淮,自秋及夏……生既毕于聘财,还归郑县……就礼于卢氏。”[15]94-97这种做法抹杀了士族与普通官员、百姓的区别,是士族融入其他阶层的表现。唐末五代士族作为一个阶层不复存在,社会婚姻对高额聘财的追求也便不似从前。
2.唐代中后期婚姻重嫁妆现象的兴起
随着士族的衰落,聘财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当门第失去了它在婚姻交易中的分量时,嫁妆就自然成了婚姻组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10]62唐代中后期,随着科举制的兴起,才子佳人的婚姻观念逐渐兴起。婚姻重嫁妆正是源于社会对科举及第者的景仰和追捧。为了获得进士或才华出众的应举士子为夫、为婿,女方往往会以大笔嫁妆为条件。贫寒士子段何赁居客户里,卧疾数月无人侍奉,有人为其说媒:“今有人家女子,容德可观,中外清显,自有资从,不烦君财聘。”[16]2763吕諲“志行修整,勤于学业。少孤贫,不能自振,里人程楚宾家富于财,諲娶其女,楚宾及子震皆重其才,厚与资给,遂游京师。天宝初,进士及第”。[9]4823太和年间,李敏求连续十次科考未能登第,无以生计,不得不接受女方“钱二百四十贯”的嫁妆后与之成婚。[16]1328-1329元和中,士子窦玉应举,无举资,有人将侍女许配于窦玉,无需聘财,且负担二人结婚和生活的费用,“衣食之给,不求于人”,后窦玉中举。[16]2719-2721某士人到京应举,在途中旅舍偶遇公主,二人结为夫妻。“某有父母,在其故宅。公主令婢诣宅起居,送钱亿贯,他物称是。某家因资,郁为荣贵。”[16]2397
在与科举士子通婚时女方提供丰厚嫁妆的影响下,唐代婚姻开始普遍重视嫁妆。咸通年间,杨收嫁女“资送甚盛,器用饰以犀玉”。[11]8140汝阴男子许某遇一女子求婚,女方携带侍女乘马数十人,帏帐茵席毕具。[16]2387周简老嫁已醮的表妹给周浩,并赠百千余。[17]116有人嫁女时所送嫁妆“保钮犊车五乘,奴婢人马三十匹,其他服玩,不可胜数”。[16]3367贫困人家为使女儿嫁不失时也会尽力准备嫁妆,《敦煌民歌》云:“兄弟义君(居)活,一种有男女,小儿教读书,女小教针补。儿大与娶妻,女大须嫁去,当房作私产,共语觅嗔处。好贪竞盛喫,无心奉父母,外姓能姡蛆,啾唧由女妇。一日三场斗,自分不由父。”[18]188未办嫁妆则可以作为拒绝男方提亲的理由,如田家郎君向江陵编户成叔弁提亲被拒,原因是女子年小,“未办资装”。[16]2728司马光认为,唐代河东节度使刘公绰的治家之范中“为在室女助嫁”的传统是值得称赞的,“姑姊妹侄有孤嫠者,虽疏远必为择婿嫁之,皆用刻木妆奁,缬文绢为资装,常言:‘必待资装丰备,何如嫁不失时。’”[19]18可见女子出嫁“必待资装丰备”是唐代普遍的婚姻观念,刘公绰也只是认为“嫁不失时”重于“资装丰备”,但嫁妆确是必不可少。因此,在唐代中后期,有无嫁妆、嫁妆的多寡成为女子能否顺利出嫁的重要因素,并因此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女难嫁”现象[20],可见嫁妆在当时婚姻缔结中的重要性。
三、唐代社会变革对婚姻重聘财到重嫁妆演变的影响
唐代婚姻经历了从重聘财到重嫁妆的演变,这种演变主要是唐代社会变革,主要是社会结构和家族权力变革影响的结果。
(一)唐代社会结构变革对聘财和嫁妆演变的影响
唐代是士族门阀体制衰落和官僚体制兴起的过渡阶段,该时期社会结构变革的主要特征是士族阶层的衰亡和科举制下官僚阶层的兴起,婚姻从重聘财到重嫁妆的演变也受到它的影响。
唐代前期婚姻重聘财是士族阶层走向衰落的表现。唐初的山东士族沿袭了门阀制度下的身份内婚制,但由于丧失了政治特权,不得已与其他阶层通婚,嫁女时为了弥补门第损失而多索聘财,这种做法实际是山东士族走向衰落的表现,同时又成为士族瓦解的催化剂。唐代前期“山东旧族高门主要以索要陪门财来强调自己的身份,也就是以加重聘财的形式强调自己的与众不同”[21],但当整个社会婚姻都需要高额聘财时,其“再以聘财形式突出自己身份的目的就很难实现”。[21]唐代中后期婚姻重嫁妆是官僚阶层兴起的表现。中晚唐山东士族“仕进无他途,不得不举进士”,“与新兴阶级同化”[22]91,其“性质之转移,又有一番新的内容”[23]102,望族女子的身份资本逐渐丧失。官僚体制下科名是男子社会地位的标志,财产成为女方婚姻交易的主要资本,受此影响整个社会婚姻都出现了重嫁妆的现象。
(二)唐代家族权力变革对聘财和嫁妆演变的影响
唐代是魏晋以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家族形态向宋以后新型家族形态转化的变动时期,这种变动导致了出嫁女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力从父权演变为夫权。[24]135这种变化亦是唐代婚姻从重聘财到重嫁妆演变的重要原因。
在世家大族为代表的家族形态中,父权是出嫁女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家族权力。“山东之人质,故尚婚娅……尚婚娅者,先外族,后本宗”[25]5679,唐代前期的山东士族沿袭了“先外族,后本宗”的家族观念,且基于山东士族崇高的社会地位,这种观念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重要影响。“唐代婚姻法对聘礼有严格规定而对嫁妆却只字不提的现象反映了早唐时期仍然是一个以父权(而不是夫权)为中心的社会,唐代婚姻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父系家族的利益。”[10]61在唐代前期的家族关系中,男子在生活上可以受到外族的关照,在仕途上同样可得到外族的荫蔽。基于已婚女子本家给夫家带来的利益,夫家仍会允许父权在出嫁女的生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男子为了提高在本族的地位,获取仕途上的帮助,往往以世宦高门、富室贵戚女子为择偶对象,男方为女方提供大量聘财也就成为必然。随着唐代中后期新型家族形态的兴起,夫权取代父权成为出嫁女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家族权力。科举制下,男子凭借自身才华参加考试获取官职,外族在仕途上已不能再为他们提供荫蔽,在生活上的帮助也有所减少。男子的个人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代替本家地位成为女子的身份标志。女子及其父族在夫族中的地位下降,人们的择偶观念也开始由重家族门第转向重个人才能。[26]在此背景下,女家为了求得才华较高的男子为夫为婿,往往会以大笔嫁妆作为嫁女的条件。
综上所述,古代的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之一源于“六礼”,嫁妆最初则是作为联结出嫁女与父家感情的民间习俗而产生。作为婚姻中的礼仪和习俗,二者虽然都涉及财物,但是并不指向财物本身。随着魏晋以来不同阶层间相互联姻的出现,高额聘财和嫁妆开始成为平衡联姻双方社会地位差异的主要依据,并逐渐演变为对财物数量的追求。唐代作为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社会变革期,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习俗中,聘财和嫁妆在婚姻中的重要程度都经历了前期重聘财、中后期重嫁妆的演变。这种演变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唐代以士族衰亡和官僚阶层兴起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结构变革,以及以女子出嫁后生活中父权地位下降和夫权地位上升为主要特征的家族权力变革。唐代聘财和嫁妆在婚姻中受重视程度的演变与唐代社会变革密切相关联,同时亦是唐代社会变革在社会婚姻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1]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4.
[3]方建新.宋代婚姻论财[J].历史研究,1986,(3).
[4]赵彦卫.云麓漫钞[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5]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6]窦仪.宋刑统[M].北京:中华书局,1984.
[7]利器.颜氏家训集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8]吴兢.贞观政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9]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1]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2]上海古籍出版社.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3]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14]冯浩.樊南文集(卷八)[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15]白行简.唐人小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6]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17]段成式.酉阳杂俎[M].北京:中华书局,1981.
[18]刘复辑.敦煌掇琐[M].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5.
[19]司马光.温公家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
[20]孙玉荣,胡辉.唐代“贫女诗”成因探析[J].兰台世界,2012,(36).
[21]李志生.唐代百姓通婚取向探析[J].河北学刊,2001,(3)
[22]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23]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24]王楠.唐代女性在家族中地位的变迁——对父权到夫权转变的考察[A].张国刚.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三卷)[C].北京:中华书局,2001.
[2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6]孙玉荣.从子妇和舅姑的关系看唐代女性家庭地位的变迁[J].妇女研究论丛,2013,(5).
责任编辑:张艳玲
Studies on Dowry and Betrothal Price in the Phas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Tang Dynasty
SUN Yurong
Dowry and betrothal price,as the production of custom in marriage,have evolved into the major content of property in the marriage in the middle ancient time.The viewpoint of property in the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underwent an important evolution in which ancestors distracted from betrothal price and paid more attention to dowry. This evolution was the result of the change of social structure which was characterized by the decline of literati and the rise of bureaucratic stratum in Tang Dynasty,and the revolution of power in the clans featuring the wax and wane of the status between the paternity and the authority of husband.
betrothal price;dowry;Tang Dynasty;social transformation
10.13277/j.cnki.jcwu.0012
2013-09-28
D442.9
A
1007-3698(2014)01-0091-05
孙玉荣,女,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史、性别史研究。677000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唐代社会变革对女性的影响问题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012Y276;亦为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唐代社会变革时期的女性问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LCSZW2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