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英双语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研究
2014-01-18孙炳文
孙炳文,宋 琳
(湖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
法庭口译的历史[1]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真正开始重视法庭口译员的角色、素质以及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考察,则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约的签订以及纽伦堡二战战犯大审判。正应了那句俗话,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服务。欧美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法庭口译的重要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一系列口译立法相应出台,相关的资格考试应运而生,足以证明其对法庭口译以及口译员的重视。
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与外国的联系日益紧密,在促进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同时,相应可能导致的摩擦和纠纷也无可避免。部分外国人因为种种原因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不得不接受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语言不同引起的交流障碍,就必须由相应的工作人员来进行调节和处理,法庭口译员应运而生。然而,在我国对法庭翻译以及相关方面尚未正式立法,只在《民事诉讼法》中第240条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要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翻译及翻译费用作出了规定。这一立法缺失导致的相关现状就是:在具体的涉外庭审中,只要是具有翻译能力的人士都可以被临时雇佣到庭审现场进行翻译工作,结果由于口译训练不足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庭审的翻译质量参差不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终庭审结果的公正性。
1 法庭话语的特殊性
法庭话语是很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话语,与日常话语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作为一门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法庭话语有其相应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目的性和权力性[2]。
1.1 目的性[3]
与自发性明显的日常话语相比较,法庭话语更多地带有目的性。除了与日常话语一样具有互动目的以外,法庭话语还具有显著的机构性目的,通常通过连续问答等方式来实现。这种机构目的假设对话本身和对话的结果参与互动的人密切相关,因此,法庭话语通过由庭审参与各方的表现和努力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与日常话语不同的是,法庭话语的机构目的性通常被认为是独立于对话之外的,因而,不会因为口译员的参与而改变。
作为典型的以寻求正义,惩罚犯罪而达到社会安定的机构目的为导向的话语,法庭话语充满具有目的性的问答的互动。但是这种互动要求参与者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使用标准的法律语言,扮演特定的法庭角色,这些庭审要求并不适用于日常话语,因为再一次凸显了法庭话语的机构目的性特征。
1.2 权力性
权力与机构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在法庭话语的机构语境下,口译员语言中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社会地位和机构角色,而是其保留各源语方权力的义务。这也就是说,在法庭话语中,口译员作为一种机构角色,其本身的话语具有动态的权力性。这种动态的权力性表现在,法庭口译员是不同庭审参与人的中间人,不仅担负着传达源语话语,还担负着传达源语权力的责任。
2 译员的主体性意识[4]
2.1 主体和主体性意识
译员作为口译活动的主体,其身份角色的重要不言而喻。但就完整的口译活动来讲,主体还应包括进行会话的参与各方,即说话(发话)主体和听话(受话)主体。译员作为口译活动的主体,在口译活动中通常表现为,绝大多数时候担负着翻译他人话语任务的译员,其实有时也会独立产生自己的话语,作为会话中共同的谈话者与参与一方或者多方直接进行对话,相应地产生新的话轮,而不是单纯地进行他人话语的翻译,这种情况下,译员就成为了口译活动中的一个说话主体。例如,在法庭庭审中,译员主动向一方解释专业的法律语言以帮助其理解并作出相应回答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身处这种情形下的口译员就是交际活动中的一个说话主体。
既然谈论了译员在口译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那么其对应的主体性意识也相应需要得到重视。译员的主体性意识是指译员感知到在口译活动中自己所处的主体地位之后相应产生的对于这种主体地位的意识上的自觉体现。当然,译员的主体性意识不仅包括对自身主体的认识,还包括对进行会话的参与各方主体地位的认知以及对各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认知。从而在认识的指导下主动行使主体的权力,承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2.2 主体性意识的构建
2.2.1 巴赫金会话理论 作为巴赫金对话理论的核心,话语的对话性显得尤为重要。巴赫金认为,“任何一种口头交际,也就是口头相互作用都是以话语交换的形式进行的,也就是以对话的形式进行”[5]。话语与说话主体有关系,同时也与听话主体有关系,当然与已经发生的话语,正在发生的话语以及还未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话语都产生会话关系。按照巴赫金的理论,整个口译过程都充满着对话性。因而对话理论对口译研究与实践以及应用,特别是对身为口译活动中主体之一的译员及其主体性意识的认知都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根据巴赫金的对话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首先,整个口译活动中的意义机制的产生应该是对话性的(dialogical)而不是独白性的(monological)[6]。由于口译员是与会话各方一同参与了整个口译活动的意义生成,因而不可能是一个隐形角色,他(她)的身份是显性的,发挥的作用也是显性的;与此同时,既然口译员参与进了会话意义的产生、解释和传递,那么他(她)就很难完全脱离和隔绝个人的情感、观念、道德标准等等,所以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中立和不带主观感情。其次,口译员在整个口译活动中,不仅与说话人产生会话关系,还会和听话人产生会话关系,不仅如此,说话人与听话人也会通过口译员这个话语中介产生一定的对应会话关系,因而从宏观角度看,三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互为依赖又互为影响和制约的平等共存关系。
2.2.2 福柯的权力思想 福柯认为的“权力”,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带有暴力或者胁迫色彩的自上而下对他人进行操控、支配和统治的力量。要想正确的认识权力,就要先把权力和压迫分离开来。在福柯看来,“权力不是一个机制,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我们拥有的某种力量,它只是人们为特定社会中复杂的战略情势所使用的名字。”[7]这也就是说,权力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控制关系,而是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每个人都身处这张权力网中,不停地在被权力操控和运作权力这两种状态中切换。既然权力的意义不是支配,那么权力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而在于权力的发生和运作。因而在福柯权力思想的指导下,作为口译活动中一个主体,口译员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权力角色,这是因为译员不仅掌握着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和文化资源,进而掌握着会话权,而且还因为他(她)作为发话者和受话者之间的中介,需要在这三方关系中,运用自身的语言和文化资源以及不同的表达策略,积极促进口译参与各方的会话活动达到理想的状态。因此才会出现口译员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直译、意译、增译、省译或者不译等翻译策略的发生。这就是因为口译员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起传递话语信息的作用,但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也会对他(她)听到的信息进行一定有理由的把关和处理,采取如上不同的言语策略或者调解策略等,进而说明口译员在整个会话过程中也是一个权力角色,并且通过其权力意识的体现来表现。
根据构建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巴赫金理论和福柯权力思想,笔者重新细化了作为中英法庭中主体之一的口译员所担负的身份与角色,认为在巴赫金理论的指导下,中英法庭口译员可以被看作是信息的筛选人、交际的调解人;而在福柯权力思想的指导下,中英法庭口译员又可以被看作是权力的传递人以及中立的倾斜人(图1)。
图1 译员主体性意识图示
3 中英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
下面将结合真实的中英法庭语料和相应的理论支撑来阐释中英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这里所采用的语料均来自于近期的真实的庭审现场,现场通过严格的转写和归纳,保证了语料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3.1 信息的筛选人
通常,在口译过程中对于源语信息的处理是译员面对的最为重要也最为基本的问题。多数情况下,译员遵循对等和忠实的原则,是信息的搬运者。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口译过程中,通常也会出现由于文化的差异和不同所引起的对于信息理解有偏差的情况。这种时候,身为口译活动中主体之一的译员在明显知道这类差异还强行遵循忠实原则的话,就会导致会话参与方出现理解的问题甚至不能进行亦或是引起一定后果。正如人类语言学生海姆斯所认为的那样,参与会话的人在具体语境中的话题内容、表达方式等都应符合特定的文化习俗[2]。而法庭话语作为典型的机构性话语,其严谨和目的性更要求译者除了能准确传达正确的信息以外,还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所听到的源语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和确认,从而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而在中英法庭庭审过程中,由于参与各方至少来自于两个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文化差异所导致交流障碍客观存在,无法忽视,这也就依靠口译员在口译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主体性意识结合相应的言语策略去处理和解决。通常,可能会引起交流障碍的常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8]:1)礼仪风俗:如直译可能会侵犯到人权的受法律保护敏感问题;2)具有不同表达含义的肢体语言,如数字7的手势,点头摇头等;3)不能直译的语用词汇,如china policy不是中国的政策,而是对话政策,criminal lawyer不是犯罪的律师,而是刑事律师等;4)专门的法律词汇:由于不同社会、生活以及思想等因素导致的法制文化差异,通常源语在译语中无法准确找到相应的对应词。如英文法律词汇“deportation order”和“exclusion order”在中文的解释下都是“驱逐令”的意思,但是其实二者在英文法律的使用中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将某人驱逐出国的正式命令,而后者则指婚姻诉讼中用于阻止丈夫或妻子进去婚姻住所的法庭命令。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文化差异问题,就需要法庭口译员在能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做出相应的语言和会话策略,以保证庭审问答的顺利进行。最常见的就是在不违反庭审规定的情况下,在必要情况下添加仅仅起解释说明,帮助听话者理解法庭程序以及带有差异性文化的相关信息。例(1):
法官:被告人辛格,你的出生年月日是什么时候?
译员:Singh,when were you born?
(被告人表现出疑惑的表情,没有第一时间回答)
译员:We need to confirm your identity.When were you born?
被告:I was born in India.
译员:India.When?What′s the time of your birthday?
被告:December 15,1972.
译员:是出生于12月15号,于1972年出生。
在例(1)中,庭审刚开始法官依照程序,要先确认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于是他问了被告是何时出生。译员于是依照源语进行了准确的翻译。但是被告听到译员的翻译后没有直接作出回答,而是表现出很疑惑的样子,于是译员认知到被告可能没有明白问他出生年月日的原因,于是补充说是为确认其身份信息,又将问题重复了一遍。从后面的问答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知道了问题的目的,从而做出了及时的回应。在这组话轮里,口译员在遇到被告对问题有疑问的情况下,主动考虑添加必要信息帮助被告理解问题,这是一个在没有违反庭审规则的情况下做出的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的会话策略,帮助被告打消了由于庭审环境和流程的不同导致的理解问题。保障了问答对话的流畅性。
3.2 交际的调解人
正如巴赫金对话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在整个口译活动中,译员不仅与说话人产生关系,还与听话人产生关系,他们共同参与到对话的进行中来。而译员在会话中由于其既拥有源语,又生产译语的双重身份,不仅是谈话者之一,更是会话参与各方保证交流顺利进行的沟通者。基于此,口译员在口译过程中,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翻译源语话语,传达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上是在“用自己的口说别人的话”,但是一旦会话出现交流问题,译员就应审时度势,把自己视为会话过程的参与者之一,通过自己共同的谈话者的身份来沟通其它对话各方的交流,开始“用自己的口说自己的话”,或者针对会话参与方对译员提出的要求,经过考量之后做出相应的自身的回答。而法庭话语作为一门典型的机构性话语,虽然译员的言行举止会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管,但正是由于法庭话语的高度严肃性,更要求译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一味只担当翻译机器的角色,更应认识到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出会话沟通者的角色。正如美国学者伯克-塞里格森(Berk-Seligson)通过大量对庭审现场的研究所发现的那样,在英语和西班牙语的庭审现场,译员除了照实翻译源语信息以外,开口说自己的话从而生成自己的语篇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在翻译完说话人的信息后问听话人一句“你明白了吗?”[9]等等。这也又一次印证了译员作为庭审过程中相互的沟通者十分有必要。例(2):
公诉人:(宣读公诉书。)(篇幅较长,此处省略)
译员:(准备逐字翻译。)
法官:请翻译人员将起诉书的事实以及指控的罪名这一部分向、被告人翻译一下。
译员:好的。(开始就公诉书中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进行翻译。)(篇幅较长,此处省略)
在例(2)中,依照正常的庭审程序,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译员应该直接进行完整的公诉书内容翻译,事实上译员也是这么做的,但可能法官考虑到之前的庭审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环节由于被告的不理解导致译员的解释工作过多已经占用了大量的庭审时间,考虑到庭审的整体时间限制,法官向译员提出了只翻译公诉书中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这一块的要求,译员也对法官作出了相应的回应。这个话轮并不是严格的庭审程序所规定的内容,而是基于当时的庭审现场情况而临时被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把译员当做了是整个会话过程中的一个参与者,而译员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这种身份,做出了正确的回应。
3.3 权力的传递人
福柯的权力思想认为,在会话活动中,参与各方都处于一个相互交织的权力网中,话语就是权力,且这种权力在会话参与方之间不停的来回转换。而作为会话参与方的口译员来说,无疑也身处其中,是一个权力角色。而在庭审话语中,法庭口译员的权力并不是来源与他(她)所身处的场合或者其社会地位,而是在于他(她)在翻译源语信息的同时也应保留和翻译出源语权力的责任。赵军峰(2011)认为,对庭审现场参与各方的权力的传递可以通过一定的控制来实现,主要有形势控制和语言控制。例(3):
法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抓获?
译员:When were you arrested because of this case?
被告:In this case?
译员:Yes,this case.When were you arrested?
被告:eh...
译员:I beg your pardon?
被告:eh...I don′t know...
在例(3)中,被告有表达自己话语权力的权利,译员深知自己不仅需要翻译出源语信息更需传达出被告的话语权力,但是当时的情况是,被告针对问题所作出的回答让译员没能听清楚,但为了确保被告信息和权力的传递无误,译员请求被告对刚才的回答进行重复,以确保正确地翻译信息和传递权力。
除了形势控制以外,语言控制也是传递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例(4):
法官:之前有没有因为犯罪接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No.
法官: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
译员:Have you received the indictment sent by the Zhu 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
被告:Yes.
在例(4)中,口译员在翻译法官特定的庭审程序问答时,对于他们的法律英语词汇选用了相应的专业的中文翻译词汇。例如其中“刑事处罚”被翻译为“criminal penalty”而不是“criminal punishment”,前者显得更专业和精准,而后者则是日常的普通用词。这便说明在传递源语权力时,可以通过语言控制来实现。
3.4 中立的倾斜人
当我们认为法庭口译员不仅仅只是信息的搬运者,同时还是信息的筛选者,交际的协调者和权力的传递者之后,其第四个角色便自然定位在了中立的倾斜者上。因为既然法庭口译员需要采取一定的言语和交流策略对信息进行筛选,对交际进行协调,对话语权力进行传递,那他(她)就必然不可能完全地做到“中立”和“不偏不倚”。但是,这种中立的倾斜是不是就一定违反了译员伦理的要求呢?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中立”的概念。“中立”的概念通常都跟“忠实”,“对等”等词相联系,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认为,只要翻译做到了忠实和对等,就可以被理解成是中立的,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与源语一模一样才可以。但是,是否口译员自认的中立的翻译态度都能被译语接收者接受呢?例(5):
公诉人:被告人辛格,现在公诉人对你进行询问,请你进行如实回答。
译员:We are going to question you,we need you to answer every question as it was.
被告:(nodding)
公诉人:你之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译员:Did you tell all the truth in questioning?
被告:yes.
译员:是的。
在例(5)中,译员对于公诉人话语的翻译虽然在她自身看来内容是忠实的,并且她的立场也是中立的,但是由于她在翻译的过程中采用了第一人称we,这样便使听话人感觉译员其实并没有做到立场的中立,而是更像是在支持公诉方。由此可以看出,一旦译员的言语表达形式表现出来有更接近其中一个参与方,另一参与方就会有立场不公正的感觉。因此,即便译员主观上是想表现出中立立场,但是现实情况通常是:绝对的中立并不容易实现。
4 结束语
中英法庭口译员作为法庭庭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她)对保证庭审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论文在肯定法庭口译员角色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从译员的主体性意识出发,结合巴赫金对话理论和福柯的权力思想,通过分析收集真实中英庭审语料,得出中英法庭口译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担当着“信息的筛选人”,“交际的调解人”,“权力的传递人”和“中立的倾斜人”四种不同的角色,并且由于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关联性,交融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四种角色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相互重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情况。
[1] 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和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2] 张军峰,张 锦.作为机构守门人的法庭口译员角色研究[J].中国翻译,2011(01):24-28.
[3] 杨 锐.法庭话语的机构性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58-259.
[4] 任 文.联络口译过程中译员的主体性意识研究[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
[5] 托多罗夫.巴赫金.对话理论及其他[M].蒋子华,张萍,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
[6] Cecilia Wadensjo.Interpreting as Interaction[M].Addison Wesley Longman Limited,1998.
[7] 福 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C].严 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8] 陈为忠.法庭口译员的文化调节者角色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2(12):79-81.
[9] Berk-Seligson,Susan.The bilingual courtroom[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
[10]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11]赵军峰,陈 珊.中西法庭口译研究回顾与展望[J].中国科技翻译,2008:19-22.
[12]Mikkelson H.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M].Manchester,UK:St.Jerome Publishing,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