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科目不同列支有差异
2013-09-23高圣峰顾培龙
高圣峰 顾培龙
日前,运河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企业从2011年3月开始筹建,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招待费)”科目核算。当筹建结束进入正常生产时,日常生产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招待费”中核算。两笔同样的业务招待费,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科目核算,不知道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否一致。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同时期归集的科目是有差异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先期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归集,当企业转入正常生产时方可摊销;生产正常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招待费”中核算。两笔相同的费用因科目核算不同,在税收上的待遇也不一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管理费用”归集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列支就有两个扣除标准即按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还要满足≤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不过,筹办期间企业由于没有取得收入,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归集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也就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对此,“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归集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仅有一个标准即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可在企业正常生产时全额摊销。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而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其它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归集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标准,随同其它开办费用一起,在当年开始经营时一次性扣除,也可在三年内分期扣除。假如运河公司2011年3至9月为筹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当年10至12月正常生产,累计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销售收入3000万元,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方法。计算当年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60%=48(万元);正常经营活动允许扣除:40×60%=24(万元),销售收入比例控制扣除限额:3000×5‰=15万元,24万元>15万元,只能选择较小的扣除15万元。这样,2011年筹建期与生产经营期合计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15=63(万元)。
上例中如果企业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3年内摊销,其它条件不变。则2011年“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可以摊销的业务招待费为80×60%÷(3年×12个月)×2个月=2.67(万元),日常经营扣除的限额15万元。这样,企业筹建与经营期间两笔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7.67万元(2.67+15)。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费用的扣除,包含业务招待费在内可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中可以看出一次性摊销与3年摊销方法的选择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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