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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构建

2013-09-16方珈

学理论·中 2013年7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

方珈

摘 要:源于西方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经过千年沉淀的乡土文明碰撞出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文化。传统选举文化以臣民文化和礼治为特征,不利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重构选举文化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型,需要从民主法治精神的培育、选举候选人的遴选、选举制度的优化三个方面进行平稳缓和、循序渐进的过渡。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选举文化;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18-02

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概述

(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现状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民主的最小构建单位,以其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基于实际探索总结的伟大创举。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普遍应用的选举制度与中国经过千年沉淀的乡土文明碰撞出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文化。前者建立在民主传统和法治之上,后者则以臣民文化和礼治为特征。在当今中国的村委会选举中可以找到不同程度“臣民依附”型文化的对应,冷漠参与、贿选拉票等。形成这种文化现象的原因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内在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有关。经济价值与选举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而政治价值与村民个人的政治认同有关[1]。近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一个去政治化的过程,村民已经成为“最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2]。一方面,村民希望自己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所推选出来的村委会能带领全村发家致富。但往往由于上次选举的结果不能达到村民预期的经济利益诉求,让村民对民主选举这一公共物品的有用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选举作为公共产品,其不公正的后果是由全体村民共同承担的。这会放大村民在参与选举过程中的不负责态度。再加上村民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村委会选举是自身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认知上的偏差使得重构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相适应的选举文化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法律属性

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文化既是政治文化,也是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是由内化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组成的整体,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化的基本要点。法律文化由多重法律符号和载体表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在广义上,法律文化是政治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盛衰变化相同步,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总结的:“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3]但两者对选举的制度安排不同,在政治文化的语境中,选举是把权力作为一种资源进行的分配与委托;而在法律文化的语境中,选举则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政权利。基层民主选举权利的保障,法律的固化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唤醒公民对制度和规则的信奉与遵从,需要完善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确保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民主化程度主要体现为四个要素,选民意志表达的自由选择性、候选人的竞争性、投票行为的秘密性和选举过程的公开性[4]。建立崇尚平等、正义、自由、效率等法律价值的选举文化,可以增加村民参与选举的政治效能感,提高其对自身选票重要性的认识,逐步让村民真正意识到作为农村自治体基本组织形式的村委会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方向。

(三)我国基层选举文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村委会选举是典型的直接选举模式,然而有直接选举的政治实践并不一定等同于真正的代议制民主。直接选举民主法治价值的实现需要社会和政治的支撑,需要相适应的政治选举文化的配合。

我国的基层民主选举文化应该具备成熟的选举文化的共性,例如选票的价值、分量、权威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承认,每一个拥有选票的社会成员都坚信自己握有一份实实在在的控制政权的权力等[5]。这种认识应成为村民自治的普遍心理和基本的政治常识。同时,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乡土文化影响深远,农村人口众多的基本情况,需要的是一种和谐均衡、温和稳妥的选举文化。过于高涨的参与热情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而冷漠消极的态度难以体现民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沿袭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影响最深远的儒家文化为代表,其倡导的“礼治”是历代封建王朝运用于政治实践的指导思想。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到,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在少有变动的乡土社会,血缘、亲缘、地缘联结形成的身份登记秩序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人的思想产生根深蒂固的控制。传统文化经过不断积累和重复熏习形成了强大的惯性,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妨碍因素。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型需要平稳缓和、循序渐进的过渡,儒家提倡的中庸也使得村民更容易接受和谐温和的选举文化。

二、构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的路径

选举制度作为我国乡土社会之外的知识体系,在植入我国农村以后发生了很多适应性的变式。构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文化需要从观念、实践、制度三个维度入手。

(一)培育村民民主法治精神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践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最根本途径是提高村民的政治法律素质,古希腊思想家曾经提出公民拥有的精神与美德是稳定的和有效的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培育村民的政治角色意识。政治角色意识是指公民在政治民主活动中对自己所承担角色的认知、看法和态度。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对自己在基层民主运作和村委会选举中所扮演角色的自我认识,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民主进程。

其次,要普及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村民普遍接受且易于理解的方式,普及有关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平等、自由、正义、竞争、效率等法律理念和价值真正深入人心,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与民主精神,逐步让村民真正意识到作为农村自治体基本组织形式的村委会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方向。

再次,要加强基层民主选举培训。定期向村民讲授政治民主选举理论,提高其对自身选票重要性的认识。在村委会选举前,向选民广泛宣传有关本次选举的基本信息,增加选民的知情权,以便其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使每次选举成为有实质民主意义的选举。

(二)遴选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候选人

完善候选人遴选机制,在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候选人竞职演说的形式,让他们通过公平竞争进入乡村政治权力格局应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值得提倡的[6]。更重要的是,竞职演说有助于村民对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形成心理认同。选举本身是一种淘汰机制,其结果必然是为多数选民所认可的。而选举文化就是在选举淘汰机制与社会大众文化心理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公开竞职演说作为与选民良性互动的有效载体,同样是构建我国成熟的选举文化的路径之一。

推行候选人公开竞职演说,引导群众由“选熟人”转变为“选能人”的实践,已在多地取得良好效果。村委会选举是对当地“精英”的推选,选民关注的是被选举人的品性、能力与信誉。公开竞职演说对展现候选人、自荐人的自身素质和个人能力、以加深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是必要的,有利于拉近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的距离,帮助选民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候选人与选民可进行面对面的了解与接触,有助于培育良好的选举氛围,有利于村民理解自身参与选举的重要性。

(三)优化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社会的发展变化具有整体性、时序性的特点。整体性是指社会的转型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全面推进。时序性是指各部门的推进存在时间的先后。社会运行机制的革新往往先于价值观念体系的变革。因此完善制度设计成为构建于农村直接选举相适应的选举文化的先行选择,本文主要从村委会任期角度提出思考与建议。

1.延长任期的必要性

村委会任期过短,频繁换届,首先,影响了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降低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其次,三年一届任期的换届频率难免会造成人员的变动,会损害“村官”的稳定性,不利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再次,任期过短,容易造成村委会短期行为,忽视对长远发展的关注,并且由于不同的班子人员对村情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会造成各届村委会做出不连续的、甚至是方向不同的规划安排,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延长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光狭隘短浅的问题,矫正急功近利的心态。

2.延长任期的可行性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在进行实证研究后提出,在现在三年一届的任期基础上,可以采取“大小选”方法。即当新一届村委会任期满三年时,只进行由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与的民主考核和信任投票,即“小选”。如果村委会信任票过了半数,只是个别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票不过半,则只需将该成员按法定程序罢免后进行补选,而无需换届选举;如果村委会班子和每位成员的信任票都过了半数,则全体留任,也无需换届选举。这样,就可以待到该村委会第二个三年任期届满时再举行换届“大选”。当然,在“小选”中,如果村委会得到的信任票不过半数,就应该进行换届选举[7]。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任期尚未做出修改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变通方法,——既不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又能够避免由于村委会任期过短引起的弊端。从长远考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

[1]赵爱明,史仕新.村民参与民主选举行为的影响因素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0,(2).

[2]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2143.

[4]唐晓腾.城市化中的农村民主选举:制度、方法及影响——对东部10个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证观察的一项综合分析[J].社会科学,2007,(7).

[5]胡海东.营造真正的“选举文化”[EB/OL].http://www.gmw.cn/03pindao/pinglun/2004-06/02/comtent_37620.htm,2004-06-02.

[6]林少敏,吉青.乡村社会对村民选举的回应—对影响村民参与选举的因素的考量[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7]武汉市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当前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武汉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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