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12-21李悦
李悦
【摘要】当前,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浪潮,加之农村地区整体面貌翻天覆地的变化,诚然,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所实施的三十多年来,给我国农村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帮助,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农村地区的民主政治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参与;问题;对策
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概述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在农村地区所必须设立的自治组织有: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等。其中,村民大会作为自治组织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和根本途径。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会议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广大村民中选取优秀的村民代表参与会议,而其职权则由村民会议相应授权。村民自治的组织运行主要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方面来展开。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相互协调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负责本村的行政工作。”
二、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民主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1、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现存的针对村民自治问题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仅仅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部,故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是及其稀缺的。虽然各村也有相应的村规民约,但这些都过于空洞且约束性较差,而对于村规民约中略显空洞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未因地制宜的按照本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实施,因此导致了部分村规民约不合时宜,空洞无味。而一旦制度规章方面不够完善,就会使得村民在有效参与民主政治方面,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也会降低广大村民参与本村民主政治生活的热情和积极性。所以,不论是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亦或是民主监督,都需要健全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来有效规制与引导。
2、村民自身权利意识淡薄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自治主体,即广大村民对自身自治权利认识的淡薄,甚至出现一种“参政冷漠”的状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旧思想依旧在村民头脑中占据一席之地。因个人素质和文化程度等原因的影响,广大村民往往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民主权利不够重视,同时部分村民心中的利己思想以及个人私欲也容易造成其对于参加村民自治的冷淡。部分村民回避、抗拒或用冷漠情绪对待村民自治的行为,这些也是由于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权利意识淡薄。总是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村民,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只要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就与自己无关紧要,对于他人和集体的事情漠不关心。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加重视,最终导致民主的广泛性遭受侵害。
3、基层政府干预力度过大
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规基层的乡镇政府对于村委会只存在工作上的指导作用,而不可干涉其自治范围内的有关事务。但是近年来,随着基层政府事务的增加,事务外延的扩张,权力欲望的膨胀,其在对村委会有关事务(包括人事任免等)的指导原则上出现了偏离,对行政村的一些事务存在较多行政干涉,致使村委会自身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受到一定的侵犯。
4、农村干部总体素质不高
村委会是面向广大村民的窗口,而村干部就是在窗口中为村民服务的人。村干部因身处基层,是最贴近群众,最能反映村民意愿与诉求的一群人,可以说是知晓村民家长里短的贴心人。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村干部脑海里却仍存有“官本位”的思想,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依旧停滞不前。在对待村民时总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并刻意与群众拉开距离,放弃走群众路线道路,既不从群众中来也不到群众中去,干群关系日益出现裂痕。其次,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对待工作时的“懒政怠政”现象突出,办事效率低下。使村民们参与村务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影响村民自治的民主参与有效性。
三、完善村民民主参与的对策
1、完善相关的村规民约和法律规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在面对村民自治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时,就必须要坚持“依法治村”的原则,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并在治理村庄中努力使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学法、讲法、用法,培养广大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
同时,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为出发点,广泛听取全村各界的意见与建议,认真调查研究,依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本村实情的村规民约。当然任何法律规章都重在实施,只有切实地运用并指导实践活动,才使其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使其真正实现规范村民行为、有效治理村务的目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开辟更多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的渠道,并构建长久的机制来予以保障。
2、明确定位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角色
积极鼓励并发展基层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下定“壮士断腕”的决心,理清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职权关系,开好权利清单、转变思维方式,切实为基层的乡镇政府做好角色定位,并通过法律对部分越轨行为予以及时规制,使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中扮演领路人而非干预者的角色。在做好角色定位摆正行政心态的同时,基层政府也必须要做到不断地简政放权,逐步放宽对村委会的活动限制,减少下派的工作任务,增强其工作活力与自治能力。
3、加强农村干部培训巩固干群关系
党的群众路线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而这一要求在农村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依旧适用。因为村委会是距离村民最近的基层组织,村干部也是同广大村民交流接触最多的基层干部。所以在干群矛盾日益突出的当下,更需要农村干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急群众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深入村民内部,认真听取村民们的诉求与看法,虚心接受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与广大村民“打成一片”。在工作中,真正反映群众的诉求维护村民的利益,在一项政策或活动开展前就做好宣传讲解的“通气会”。特别是要发挥好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多开常开村民小组会议,自由而深入的谈论村务,统一大小事务的一些看法,最后由小组长记录整理后向村委会反映,从而做到了既尊重村民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又为村委会工作提供参考的意见建议。
四、结语
村民自治制度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做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的行政组织也已从“村政府”转变为了自治组织。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仍有待完善,广大村民在民主参与方面的问题依旧存在。为了加快完善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为此我们迫切需要探究村民在民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找出症结,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之策。
【参考文献】
[1] 卢福营. 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J]. 政治学研究, 2008(1).
[2] 张天琪. 冷漠和异化:村民自治的现实处境[J]. 东南学术, 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