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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影响及对策

2013-08-26牛鲜婷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7期
关键词:刑诉法审查逮捕侦查监督

牛鲜婷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其中涉及到侦查监督业务的条款非常多,对审查逮捕环节的相关条文作了较大的修改,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减少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色彩,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等。这些变化,对侦查监督部门来说,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审查逮捕模式由行政化向诉讼化转变,增强了司法属性;二是逮捕由原来的一押到底,向动态性羁押转变,给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增加了难度;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对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如何有效监督,是侦查部门面临的又一挑战;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等相关职责,监督任务和要求有了新的提高。

针对这些变化,侦查监督部门要从转变执法理念人手,建立“五种机制”,应对新刑诉法施行对其工作的影响。

一要建立控辩对抗的审查逮捕机制。新刑诉法确立了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但要把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变成实际运作的动态规范,除了营造诉讼化构造审查逮捕模式的文化氛围,关键是要建构控辩对抗的审查逮捕机制。只有建构了控辩对等的审查逮捕机制,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实现。审查逮捕的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事实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我国,逮捕必然带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后果。因此,审查逮捕中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听取辩护律师对是否有逮捕必要的抗辩性意见,听取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根据诉讼化构造的审查逮捕模式的要求,检察人员只有在获悉或者听取控辩双方对涉案事实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所以,检察人员应当首先对侦查主体移送的审查逮捕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全面掌握案件的整体情况,再根据需要和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中的某些情节或者事实进行核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同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使得审查逮捕形成控方(侦查主体)和辩护方在观念形态中的对抗。检察人员则在这种对相关事实或者证据的对抗核查中找到是否应当予以逮捕的结论。

二增加侦查机关在报捕前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据审查机制。相比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危害后果、是否累犯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事项更为了解,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进行认真核查,对于具备条件的,依法及时地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则应当在提请逮捕时由侦查机关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这样既可以使检察机关更为全面地掌握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各项因素的具体情况,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防止对明显无逮捕必要的案件盲目报捕,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要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针对逮捕后到判决前羁押期间过长,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新刑诉法增设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规定较为概括,为对接新刑诉法,完成新旧刑诉法的衔接,必须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确保严格规范执法。一是要明确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如捕后具有“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达成和解协议的、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等情形。二是要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和程序。三是要明确捕后信息沟通的方法。四是要查明立功材料、和解协议、退赔证明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进行评估。对经过评估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涉检涉诉风险的,向有关机关发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四完善相关强制措施机制,强化监督效果。逮捕必要性得到落实后,逮捕强制措施会更加谨慎地被采用,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严格审查,使公安机关对走报捕程序的案件必然慎之又慎,逮捕的适用率也会有所降低,而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将会提高,这些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形、适用的保障方法等都应该更加系统的建立。检察机关对不必要逮捕的情形应进行后续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凡认定为不必要逮捕的,应坚决地不批捕;监督公安机关对不必要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不必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适时予以跟踪监督,防止出现“以保代侦”情形或公安机关对必要侦查工作有意不作为,造成案件的人为流失,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出现涉案上访情况。

五要建立公、检双方的协调配合新机制,保持案件信息畅通。新的诉讼法实施后,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责更重,实施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更大,而涉及两家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业务种类更加繁多。为保证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有效,就必须进一步增强两家机关的沟通交流,做到案件信息定期通报,尤其是捕后强制措施变化、重要证据变化、排除非法诉讼证据等工作尤为重中之重。

新的刑诉法是进一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需要,因而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需要各级施行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及时调整,以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应将此次刑诉法的要求与挑战变成改良的动力,努力提高逮捕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新诉讼法的推行和实施得以良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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