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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初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13-08-15

时代金融 2013年12期
关键词:初查反贪举报人

陈 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初查概念的由来

反贪初查是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查办反贪贿赂案件的产物,初查工作随着新中国反贪事业不断发展而进步,现在已经成为反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初查的基本做法是通过秘密调查的方式获取必要的事实证据,来证实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涉嫌犯罪,进而进一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但是初查作为一个目前反贪工作中已经广泛采用的侦查措施,法律对初查工作的地位界定却比较模糊。1989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侦查工作会议,在会议中提出侦查意识是以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为出发点,针对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活动采取有效对策的观念,其中包括了初查的观念,这是初查概念的由来[1];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初查制度是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但是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依然没有写入初查制度,这终将导致初查制度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当中仍然将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下面笔者结合近期的初查工作谈一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以及一些解决的思路。

二、初查工作中所遇到实际问题

(一)初查工作的立法完善问题

笔者在实际的反贪初查工作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初查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初查则是位于立案之前的阶段,立案是以初查作为依据的,因为如果初查的结果认为没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则必然不会立案,这样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初查是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那么初查既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初查过程中所调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成为了问题。从程序上来看初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不是刑事诉讼中获得的证据,这样获得的证据就有违反法律程序的嫌疑,这一点在刑事审判中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不会排除反贪部门在初查工作中调取的证据,这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规则,初查所调取的证据虽然在取证的程序上有违法的嫌疑,但是法官依然会采纳。[2]笔者认为虽然法官会采纳但是这种情况是具有争议的,法律是严谨的,现有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际的反贪工作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不利于检察机关维护公平和正义。总而言之将初查写入刑诉法,让初查“有法可依”对于解决在初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重要意义。

(二)初查方法单一取证困难

在中国不同地区反贪部门对初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区别,在许多地方反贪部门的初查工作只是草草了事,甚至有些地方的反贪部门还在为没有线索发愁。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形成一套自己的体系,比如设立专门的举报奖励基金,分阶段给予举报人实质上的现金物质奖励,这样可以开辟案源,改变举报线索匮乏的情况。具体如下:举报人将线索交到检察院之后反贪部门首先进行初查,认为线索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先给予举报人一部分奖励,当线索进一步深挖之后如果有了实质性进展或者案件已经做出审判,则可以给予举报人更多的奖励,涉案金额越高,案件越大,则给予的奖励越多,相信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对反贪工作有利。另一个方法就是建立情报指挥中心和兄弟检察院进行情报的资源共享,发展情报人员,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派遣一批可靠人员进入其中,从事秘密侦察任务,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情报,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公安部门的“特情部门”,公安的这套系统已经比较成熟并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下检察机关的情报收集、管理工作有很大缺陷,很多时候都是被动地接受举报,等待线索上门,而群众的举报往往只有一些简单的事实,有一些更是没有真凭实据,道听途说而来,线索比较模糊,建立情报指挥中心可以在一些部门内部收集情报,指挥中心可以将这些情报进行汇总、分析,提高初查的效率。

再来谈一下初查取证困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反贪部门在初查工作中对公安、银行、移动通讯等等部门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基本上所需要的信息都要从其他部门调取,没有独立性可言。以银行为例,在反贪初查阶段干警不清楚被举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所以在初查时能采取的方法只能是广撒网多捞鱼,不同的银行网点分布在城市的不同地区,干警们只能一家一家查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有些银行因为前来查询的单位比较多,必须排队等待银行查询完毕后才能得到反馈的信息,时间常常要等候半个月之久,这在效率上是非常低的。虽然现在银行账户的信息已经能够在立案之后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但是在初查阶段反贪干警们仍然要面临很大障碍。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障碍首先要将人民银行的查询许可提前,从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提到初查阶段来,这样就减少了没有必要的检察资源消耗,极大的提高了初查的效率。当然这样做要有相应的查询核准制度,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反贪局长和分管检察长审核,再交给人民银行核准查询并且留底备案,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包括户籍信息查询、房产、车辆等信息的查询都要建立自身的一套系统独立的系统,努力做到“不求人”。

(三)保密问题

在笔者的工作实践当中保密问题也是一项实际问题,具体来说,反贪初查是一项秘密工作,对线索来源、初查对象、初查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这样一方面是保护举报人和被调查单位,防止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打草惊蛇”,让嫌疑对象有消灭罪证、和他人串供的机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秘密地进行初查难以做到。这里的初查保密工作不光光要在检察院内部做好,还要在其他相关部门也做到保密,在上文中说到,在反贪部门取得线索之后无论是身份信息的查询还是被调查人财产信息的查询都是要从其他单位和部门调取,在操作中调查的信息越多就有越多的单位和人员得到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正在进行调查的消息。具体来说,按照调查的一般流程,反贪干警要携带本检察院的介绍信或者协助查询文书去相关单位调取材料,在相关单位负责接待查询的人员首先就会知道被调查人员的信息,而且按照一些单位规定,查询信息的流程是要层层上报的,查询的科室以及相关科室的领导都会知道被反贪部门查询的人的信息,这些部门在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相关素质上是不能与执法机构人员相比的,因此很容易造成泄密,这可能对反贪部门的初查工作以及后续的调查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在一些情况之下,甚至反贪干警还接触相关涉案人员,相关的涉案人员就已经知道反贪部门调查的具体进展了。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减少“知情人”。首先在反贪局内部从线索的初查开始做好线索的专人专控,减少知情面,只有局里领导以及相关承办人知道线索的具体信息;在对外方面目前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同在问题二中提到过的,要尽快建立一套检察院自己的信息查询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种保密制度,这样可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规避泄密的风险。

(四)年轻反贪干警能力需要提高

初查工作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年轻反贪干警的能力需要提高。如今反贪干警的年龄层次不断年轻化,在反贪局有许多没有实战经验的年轻干警。来检察院工作和在公安部门工作不同,一般是没有工作前的专业培训的,正式入职之后的工作培训时间也比较短,所以可以这么说检察干警都是被前辈“手把手”教出来的,反贪干警也是如此,许多的侦破手段都是前辈的经验,没有形成固定的“套路”,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检察院的年轻干警需要分部门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结合实际,引进先进的侦查理念和技术,多和同行作交流,相信这能推动年轻干警更快地适应工作,尽快为反贪工作贡献力量。

[1]许道敏.反贪初查机制改革构想[J].人民检察,2002(3).

[2]栾时春,柳学全.侦查部门初查存在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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