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完善
2017-11-04唐梦菲陆胜军
唐梦菲+陆胜军
【摘 要】职务犯罪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为判明职务犯罪的线索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具有一定侦查性质的初步调查。职务犯罪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初查的性质、内容、手段、权限等问题使得自侦部门对初查的理解和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完善职务犯罪的初查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目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粗浅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完善工作
一、目前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一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不科学,对初查需要达到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思考不周全,筹划不具体。二是初查工作“粗放”。仅注重成案线索采用,未对其他线索进行分析和深入调查,造成线索资料的浪费。三是开展初查工作“非理性”。侦查人员往往凭借个人经验依照工作惯性去开展初查,以成案结果去评价初查过程。
(二)初查措施不严谨,初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初查不同于侦查,初查对象是特殊证人的身份,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非法侵犯,这是初查和侦查之间的根本区别。但在一些初查活动中,仍存在着过度使用侦查措施、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如以询问初查对象之名,开展审讯之实。以法律未对询问证人做出时间限制,而变相长时间留置初查对象进行调查、询问等。
(三)初查机制不健全。一是初查中安全防范机制不到位。二是初查过程中存在虎头蛇尾现象,对不立案的材料不归纳、不结论、不归档,无完整的归档机制。三是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初查中大量使用侦查文书,如《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四是初查质量缺乏科学、权威、统一评价标准。五是初查工作外部監督机制不健全。六是对初查结果分析、总结不够。
二、完善初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重破轻查”观念,注重初查工作。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依靠审讯室内体力、精力和时间的耗费,借助“诈”、“哄”、“蒙”,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侦查人员必须转变“重破轻查”的观念,注重初查工作。
1、强化线索的评估筛选,提高初查效率。目前的群众举报,道听途说多,真凭实据少。因此,收到举报材料之后,不要盲目动手,要对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线索真实性;对线索性质、立案标准、初查方向、线索关联度等进行分析,评估线索可查性;对线索的敏感性、风险性进行分析,如线索是否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线索的风险性。经审查评估后,认为事实基本清楚、可查性强、成案可能性大,再进入初查程序。
2、健全初查计划制度,保障初查质量。初查计划是对初查目的、方向、范围和疑难问题的预判,是对初查策略、方法和措施的谋划,是人员配合和分工协作的方案,以及对突发情况的应对机制。初查结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制定初查计划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可以保证初查工作有章可循,有计可用,有谋可施,避免初查工作的盲动性和随意性,保障初查质量,有效节约初查成本。
(二)转变执法观念,规范初查措施。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纳入其中,这一规定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更突出了刑事诉讼领域中人权保护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必须更新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初查工作中严格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以访谈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调查措施,没有证据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初次与初查对象谈话,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二是初查阶段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冻结、查封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三是向被调查人了解情况,可以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也可以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到检察院或约定的其它地点进行,在约定的地方谈话,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完善初查工作机制。
1、健全初查安全防范机制。一是规范询问证人地点,除法律规定的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机关之外,不得通知证人到其它地点询问;二是尽可能征得证人同意,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完善询问证人安全方案预案,确保办案安全。
2、严格初查不立案案件归档制度。应该严格落实不立案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改变过去初查不立案案件资料一般由承办人保管,从而卷宗安全和案件保密性难以得到保障,并且不利于对这部分案件的监督。
3、完善对初查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是强化人民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将初查结果过程向人民监督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通报。二是邀请人民监督员或人大代表对初查终结的处理决定进行评查。三是将调查情况和初查结果及时回复给举报单位和个人,并听取他们对处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对于重大影响案件和敏感案件及时公布初查情况,减少负面影响,将初查工作置于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
4、建立和完善初查考评机制。从初查工作量、成案率、初查工作规范化程度等多个角度全面地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进行评价,既可以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督促侦查部门保证初查质量、提高初查效率,又可以促使办案人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endprint